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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3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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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 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 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如上述存单被质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期限,存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九条 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受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首先要审核存单的真伪,如是本所的存单,要与该笔存款分户帐核对无误后,将盖有“该笔存款已作质押不得挂失”的便条,与该笔存款分户帐别在一起。受理农业银行系统其他营业机构开具的存单办理质押贷款时,须有开具存单的营业机构的证明,否则拒绝受理,开具证明的营业机构须将盖有“该笔存款已作质押,不得挂失”字样的便条与该笔存款分户帐别在一起。
第十条 收到借款方出质的存单,应向借款方出具《代保管存单收据》。存单视同现金专夹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须将出持的存单退还借款方,并收回《代保管存单收据》;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将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用质押存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质押的存单与贷款同时到期,存款按存单上的利率计息,扣除贷款本息后,将剩余部分还给借款方;存单质押贷款到期,质押存单尚未到期,按提前支取处理,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按原定利率、期限开给新存单。
第十二条 借款人如有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续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办理质押贷款的机构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抵偿后的剩余存款按存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10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10128mzb104.doc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并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在保持2006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和完善2007年新增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政策重点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2006年120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仍维持各地补贴基数不变,2007年新增156亿元补贴资金分配,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继续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同时,进一步向粮食增产快、商品量大、优质稻谷产量多的地区倾斜。今年新增资金分配,继续坚持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资金分配直接与近三年来各地的平均粮食产量、商品量和优质稻生产等因素挂钩,产粮越多、粮食商品量越大、优质稻生产越多,得到的补贴就越多。反之,则少。

  (二)继续促进补贴公平,适当缩小补贴水平的地区间差距。考虑历史补贴因素,对现有亩均补贴标准和补贴强度系数(每百斤粮食产量所得到的补贴)过低的地区,在新增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补贴水平较低的个别地区,适当提高其补贴标准,适当缩小各地区之间补贴差距,进一步促进各地补贴公平,更好地发挥补贴政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展粮食生产的激励作用。

  (三)充分考虑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全年预计对农民种粮可能的增支影响,并适当留有余地。中央财政将全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到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补贴原则上不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管。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粮食产量、商品量、优质稻产量和补贴强度系数等因素,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制定本省农资综合直补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后,各省应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地区,也应按照农民满意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对农户的落实

  (一)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测算拨付到县后,各县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时,原则上仍按照现有补贴面积,核定每户农民的补贴金额,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户。个别地方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条件的,可以暂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但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全面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为种粮农民领取补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补贴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让农民清楚国家已对今年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全年预计增支,给予了补贴,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今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尚未兑付到农户的,可以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一并落实到农户,但应在对农民的补贴通知中按上述要求单独列示。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农业、粮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补贴落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每户农民。各地要加强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尤其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完整准确地了解直接补贴政策,切实体会到党的政策温暖。

   财 政 部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