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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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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江西省政府《关于同意萍乡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试点的批复》(赣府字〔2008〕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联系制度,研究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同时,应主动为缴纳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条  缴纳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户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地税机关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管户。
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登记底册、分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比对,有效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管户。
第十条  缴纳人应当按规定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该收据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凭证。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或核定产量。
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吨5元。对煤炭平均发热量低于2000大卡的原煤开采单位,经申请并由市煤冶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批同意,可以减为按每吨4元的标准计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具体计征公式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额=征收标准×原煤实际产量或核定产量
第十四条  缴纳人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实行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的,申报缴纳的期限为每月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不能按月申报缴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次或者按日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其中,属市本级地税机关征管的,应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方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第十八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缴纳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为征收依据。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缴纳人,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缴纳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方式。
第十九条  对实行核定产量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煤炭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对由委托站(卡)综合征收税费的缴纳人,可以按站(卡)统计的煤炭运送或转移数量核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定或统计的产量;
3.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的开采、销售数量;
4.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5.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6.按生产工人工资或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3.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数量。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严谨科学、程序公开的原则核定产量,产量核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为简便征管,征纳双方可以依照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环节、计税依据、核定方法、缴纳期限,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一并进行申报缴纳和征收。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时,必须给缴纳人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专用收据。缴纳人以取得的专用收据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解缴入库。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置过渡帐户。
第二十四条  缴纳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缴纳人合并时未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缴纳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缴纳义务;缴纳人分立时未缴清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分立后的缴纳人对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管的审计监督,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应收尽收和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申报缴纳情况纳入纳税评估和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内容。日常检查由主管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地税稽查机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1)23号
1991年5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林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乡村林场,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贫困地区治穷致富。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发展乡村林场当作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抓出成效。

(此件以至乡镇)

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林业部《关于加强乡村林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乡村林场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理顺各种关系,维护乡村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林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林场主要指乡(镇)、村、组办的集体林场,也包括由各种所有制成份,通过各种形式联合起来办的合作林场、股份林场、联营林场、联户林场等。

第三条 乡村林场是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为主的基层生产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 林场必须认真执行党和画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方针,坚持依托集体经济、推广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造、护、用相结合,逐步实现以林养林。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五条 乡村林场的林权和土地所有权归办场单位集体所有。联办林场建场后新增林地和森林蓄积量增值部分归各联办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并由联办机构行施所有权。乡村林场的山林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荒山使用证、林权证和树权证。

第六条 乡村林场的森林、树木以及荒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无偿或变相侵占。

国家或乡村建设需征用乡村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土地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林场支付土地及其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设施、水利设施、防护设施等)的损失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乡村林场由办场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办场单位为主。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乡村林场的生产管理工作,乡村林场比重较大的县(区)可在林业局内设林场管理股。

第九条 乡镇的林场的建立、撤消、迁址、更名等变更均须由办场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区)编委批准。村级林场有关事宜,则由县(区)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乡村林场要认真搞好长远发展规划及编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报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林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林场在实施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造林任务,提高造林质量。

第十三条 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批准的采伐设计和采伐证规定,搞好森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作业,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生长量。

第十四条 大力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杜绝偷砍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发生。

第十五条 开展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推广科学技术,实行集约经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林场的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和物质积累,壮大集体经济。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林场实行集体承包、场长负责制。场长按照承包合同和上级生产计划,对全场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乡村林场场长通过公开投标竞争产生,由办场单位任命、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条 乡村林场的副场长、技术员、会计及各作业区(点)负责人由场长提名,办场单位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 乡村林场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各项指标逐级分解到区、点、队、组以及每个场员头上,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实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乡村林场要克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现象,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办场单位、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三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对先进办场单位、乡村林场、服务单位以及成绩突出的场长、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办法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适当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非法侵占乡村林场的林木权益、未经批准在林场经营范围内毁林开矿采石、抢占林场宜林地,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实施<森林法>的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林场采伐林木后,没有按设计或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师厅[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1〕5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2.“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3.“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附件1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

  第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员选派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www.gpjh.cn),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所)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到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远程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四条 教育部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远程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要求,做好培训专家团队组建、培训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与辅导、学员学习支持服务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学员选派

  第七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

  骨干培训者要遴选教育技术能力较强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参训学员选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

  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guopei.ncet.edu.cn),及时报送骨干培训者和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注册和学习。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四章 课程资源

  第九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开发建设课程资源。

  第十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按照模块或专题设计课程内容,应包含专家授课、文本解读、案例分析、研讨主题、学员作业等。视频与文本课程、必修与选修课程要搭配合理。视频课程(包括专家讲座和案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培训总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择优报送课程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各机构提交的课程资源数量和质量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学与辅导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负责培训方案设计、课程资源开发、骨干培训者培训、教学引领、集中辅导答疑、培训简报编发等工作。原则上按生师比不高于500∶1配备,每学科(领域)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部门要统筹指导市(地)、县级教育部门遴选骨干培训者,组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按生师比不高于100∶1配备。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班级的教务管理、研讨组织、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班级简报编发等工作。

第六章 骨干培训者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负责对骨干培训者进行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解读培训方案和学科培训主要内容;讲解网络平台功能与操作流程,包括平台注册、在线学习、交流研讨、简报制作、作业提交及评价等环节的操作方法;讲授远程培训学员管理的职责与技能等。 第十六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采取专家讲授、研讨交流、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应组织不少于3学时的网上操作演练,特别是在远程培训开始前,应安排不少于1次的远程演练。培训结束后,各机构须向教育部提交不少于1期的集中培训工作简报。

第七章 远程教学与辅导

  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组织教学专家团队认真做好远程培训的教学引领工作。实施专家在线值班制度,原则上每天安排不少于3名专家值班,引领学员交流,包括主题研讨、作业点评等方面。定期开展集中辅导答疑,原则上每10学时不少于1次,要利用视频、音频等手段,核心专家须全程参与。编写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反映学习效果,解答学员关注的共性和重难点问题,点评优秀作业,引领下阶段学习等。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会同省级教育部门组建网络班级开展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地方辅导教师团队负责网络培训班级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学员按进度学习、参加集中辅导答疑,进行班内交流研讨等;解答学员疑问,评阅学员作业并推荐优秀作业,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编发班级培训简报,原则上平均每10学时不少于1期。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教学专家团队与地方辅导教师的交流协作机制。

第八章 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远程培训平台,要为教学专家团队、地方辅导教师团队、参训学员等提供课程学习、教学引领、辅导答疑、互动交流、培训简报、作业评价、问卷调查等方面支持。原则上要具备视音频双向互动交流答疑功能;要提供项目主页、区域主页、学科主页、班级主页和个人主页等多种主页,便于远程培训管理;要提供平台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远程培训平台要监控学员学习过程,加强信息监测与反馈管理功能,及时反馈学员注册、学习过程和培训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服务团队,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定期向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报送培训工作监测报告,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期。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和审核课程资源,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远程培训监测与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管、评估,并按时报送工作简报和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地)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工作和参训学员的学习;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做好本地项目的总结评优工作;将参训学员学习情况纳入教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组建教学专家、管理与技术服务团队,认真做好教学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会同各地教育部门做好地方辅导教师团队的管理工作;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对参训学员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绩效自评工作,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培训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中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幼师国培)管理,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1〕5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引导各地规范教师培训管理,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由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模式

  第四条 中西部项目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参训教师与指导教师如影随形,全方位参与备课、授课、研课等教育教学全过程,下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高年级师范生或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中小学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学校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培训,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专业能力发展。

  (三)远程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和线下研讨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方式,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对教师进行80学时左右的专项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能力,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五条 幼师国培分为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三种模式。

  (一)置换脱产研修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幼儿园“影子教师”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高年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或城镇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院校须组织教师到优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为农村培养一批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短期集中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农村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0-20天的集中培训。项目针对学前教育实践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以“参与式培训”为主,重视优质幼儿园观摩实践,促使幼儿园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解决教育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科学保教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转岗教师培训对象为农村幼儿园未从事过学前教育工作的转岗教师和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培训新入职的转岗教师。以院校集中培训与优质幼儿园实践为主,组织转岗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120学时左右的集中培训,可根据需要辅以远程培训方式,远程培训学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帮助教师树立学前教育专业思想,掌握学前教育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科学保教能力。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制订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年5月,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从本地区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制订培训方案。

  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的作用,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省外院校比例不少于25%。各省(区、市)的招投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网站(www.gpjh.cn)公布。

  第九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实施方案和招投标结果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培训方案启动实施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核定承担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任务的院校(机构)资质,指导各地遴选优质幼儿园和中小学作为教师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明确参训学员条件要求,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选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要加强学员管理,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号)相关要求,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负责方案设计和统筹指导等工作。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课程资源整合,根据“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要求,开发建设新资源,加工利用生成性资源,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自我评价和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培训工作简报(每单位不少于5期)、绩效考评报告、学员信息统计表等,绩效考评报告须报送文本及电子版,其他材料报送电子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实施,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省(区、市)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数、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省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等因素核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交通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拨付经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第二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区、市)要按照本办法,参照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和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