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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时间:2024-06-02 04:0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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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9号 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7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7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万吨,复合肥224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7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241万吨,复合肥121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4-2006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原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4-2006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7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榆林市水权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规范全市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水权转换是指榆林市管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权的转换。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水权转换的实施具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二)明晰初始水权原则。按照国家水资源要实现宏观总量控制和微观定额管理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依据;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

(三)民主协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水权转换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权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权转换的有关事宜;

(四)有偿转换和经济补偿原则。水权转换实行有偿转换,以切实保障水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等水权转换费用,因水权转换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规律,在政府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的行业转移。


第二章 水权转换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水权转换出让方应当依法获得取水权,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或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拥有节余水量,拥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初始水权,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水权转换受让方应当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水权转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水权转换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 水量分配与初始水权分配

第九条 水量分配。在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在流域内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级分配,确定区域内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

第十条 分配原则

(一)比例分水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分水,不分配固定的水量。

(二)尊重现状原则。同时考虑历史用水习惯和社会经济未来发展。

(三)粮食安全原则。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在进行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时关注农业灌溉用水问题,考虑节水技术的提高与运用,在对用水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灌溉水权。

(四)水源地补偿原则。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应为水源地区预留足够的发展用水,补偿水源地。水源地区也可以用富余的水权通过市场流转,获得补偿和收益。

(五)政府预留一部分公用水权原则。政府应预留一部分公用水权以保证生活、生态与环境用水,应对救灾、抗旱、公共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的用水。

第十一条 水权优先顺序

(一)生活用水优先;

(二)水源地优先;

(三)用水时间长、历史久的用户优先;

(四)生态环境用水优先。


第四章 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

第十二条 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应当与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水权转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转换手续;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由出让方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水权转换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水量的用途。

第十三条 水权转换价格及费用

水权转换价格为:水权转换总费用/年转换水量。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综合考虑保障持续获得水权的工程建设成本与运行成本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与生态补偿,结合我市水资源供给状况、水权转换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水权转换,转换总费用为:

(一)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

(二)节水改造工程的运行维护费,即新增工程运行期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三)节水改造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即节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为保证转换水量有效供给所增加的更新改造费用;

(四)因提高供水保证率而增加耗水量的补偿,在干旱年份,灌区农业用水转换为保证工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保证率必须达到95%以上),可能造成部分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使农作物减产造成损失,需给予农业一定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经济利益补偿是指水权所有者因转让水权应得到的补偿;生态补偿是指灌区实施节水工程使地下水补给水量减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植被减少,土壤沙化等生态环境恶化,为保持生态环境需增加的费用。

上述水权转换费用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调确定。



第五章 水权转换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用水工艺、实行节约用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取水限额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第十五条 水权转换双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出让方的水权证明文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或取水许可批件);

(三)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四)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六)其他与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权转换申请按规定时间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签定《水权转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注入一定的资金,出让方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水权转换涉及的节水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建设。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后水权转换生效。验收不合格、不能满足受让方供水需要的,受让方有权收回支付的全部资金。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总结水权转换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二十条 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确定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审定水权转换项目设计及确定的转让费数额,负责水权转换项目的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确保水权转换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水权转换协议将工程资金分期划入市水权转换项目的专用账户,由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和受让方签订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协议;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确认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节水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水权转换双方改正或暂停,甚至取消该水权转换申请项目。

(一)水权转换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水权转换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要求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的;

(三)水权转换资金未按时到位或出现挪用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

(六)水权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换协议或两年内未实施水权转换的;

(七)在水权转换期限内,受让方节水工程未正常运行的;

(八)水权转换双方不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生效的水权转换,水权转换双方如有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城镇街道是我国城市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青年、待业青年和个体青年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一代具有开拓和创造精神的青年人才,促进城市经济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天地,同时也给城镇街道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三结合”就业方针改变了城镇青年原有的就业结构。随着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全国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的绝大多数已从过去主要由国营企业安排工作变为主要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中就业,以及被吸收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培训组织中去。另一方面,城镇街道青年的数量急剧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街道系统的青年约有三千万人,相当于五十年代的八至十倍,并且继续以每年二百余万人的速度增长,这种趋势可能要持续到本世纪末。在街道集体企业中,青年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七十,个体青年也已突破六十万人。

  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的城镇街道青年队伍相比,街道系统团的工作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相当多数的街道团组织尚未建立系统领导,团的工作上下断线,信息不通,职责不清,团员发展工作缓慢,严重地影响着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了切实加强街道系统团的工作,尽快打开街道团的工作局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管部门。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重视街道团的工作,认真研究在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街道团的工作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要明确分管部门,设立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城镇街道团的工作一般应归属于团省、自治区委青工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团委可设立街道青年部。各省会城市的街道青年部在业务上除接受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外,可直接与团中央青工部街道青年处联系。

  二、关于在个体青年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为了加强对个体青年经营、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引导,经常有效地开展团的活动,个体青年中的团组织,原则上以设立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内为宜。暂时没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区,可将个体青年的团组织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团组织临时代管。

  在个体青年中要加强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及时把那些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令,具备团员条件的个体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以扩大团的队伍。专职团干部的选配,既可从优秀的个体青年中选拔,也可以采取招聘的办法。

  三、关于街办企业、集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共青团工作。街办企业和集资企业团的工作归所在区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委领导。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归团区委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则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团委。要抓紧几年来新办企业和各种劳动培训中心的团组织筹建工作,大胆吸收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街办集体企业的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在单位选拔,编制和工资仍在本单位。

  四、关于待业青年中的团员管理。目前在待业青年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待业青年的团组织,对从学校转入街道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街道团委应及时与学校联系,统一办理团员关系接转手续。二是要加强对做临时工的团员的组织管理。团员做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团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编入正式职工支部,或单独编为支部。用工单位无法接受临时工团员组织关系的,应在团员回街道团组织过组织生活时给予时间上的方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关于街道团的活动经费。考虑目前街道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困难,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团组织收缴的团费暂时不再上交。今后,除了上级团委积极开辟渠道解决部分活动经费外,基层团的组织还可组织青年义务参加承包劳动,所得收入用以开展团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