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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5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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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6]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原《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1997〕227号)停止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同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实现最大通航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运行、养护和通航管理,确保船舶过坝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溪口水电厂船闸(以下简称:船闸)是指船闸本体,大坝上下游引航道、停泊点及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范围是沙溪口水电站上、下游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船闸通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为航运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船闸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一)负责协调沙溪口水电厂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

  (一)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船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职责

  (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二)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实施。

  第八条 沙溪口水电厂职责

  (一)设立船闸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船闸的运行和养护;

  (二)组织制定船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负责执行船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五)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共同编制船闸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并根据批复的运行方式负责向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报送船闸通航运行申请。

  (六)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养护和管理;

  (七)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

  (八)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九)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第三章 过坝管理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22小时。当入库流量小于通航所需的流量,不能满足通航要求时,沙溪口水电厂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日分时段、隔日或隔几日通航等运行方式)。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经省经贸委协调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船舶过坝应当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坝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坝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船舶过坝原则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海巡航政运政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并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二条 上、下游码头停泊区供过坝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内的引桥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过坝的船舶临时停靠。

  工作码头供执行任务的海巡航政运政艇和沙溪口水电厂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条 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87m×9.2m×1.3m(长×宽×吃水深),船闸通航净空高度为5.5米。

  第十四条 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88.00米(黄零基准面,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84.5米;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300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坝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二)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船闸安全;

  (三)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预计出库流量超过每秒30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坝的船民通告。

  第十六条 在防洪期间,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七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

  第十八条 过坝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坝。

  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坝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第二十条 船舶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坝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六)装载危险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过坝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闸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应当按导航标标示的范围内航行,不得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五)不得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游泳、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沙溪口水电厂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管理机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沙溪口水电厂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沙溪口水电厂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船闸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第二十八条 船闸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养(为期1天):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为期3天):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岁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6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三)抢修: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造成断航,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三十条 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

  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应当事先向省经贸委报告,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单位后执行,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过坝船舶未遵守本规定,造成船闸损坏的,相应的船公司或船民应对沙溪口水电厂依法给予赔偿。

  沙溪口水电厂未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船闸断航的,给船公司或船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7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 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预以确认,核发备案卡。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1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县级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确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签订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期,在每期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结案率达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在当年12月3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会同农林、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政府组织国土、农林、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级行政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
五、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将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农林局,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市农林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正常管护和农用地动态监测。
六、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级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其它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内,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