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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时间:2024-07-24 11:0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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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铁道部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完成和超额完成不断增长的运输任务,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铁路必须大力加强运输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铁路线路通过能力。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行车组织方法及规定的技术作业过程确定的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对数或列数。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系按区间、车站、机务段设备和整备设备、车站给水设备、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分别确定,以其中最小的通过能力,作为该区段的限制通过能力。
为了计算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办法。
第2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是指每一区间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列车数量(列数或对数)。
区间通过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的行车组织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正线数目、区间长度、线路纵断面、信联闭设备、牵引机车类型和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
第3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先计算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再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一般应按货物列车对数或列数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系在规定旅客列车数量的基础上,以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出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对数或列数。
第4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负责计算,并填制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及区间通过能力汇总表,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条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及多年来编制和执行列车运行图的经验,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一般计算方法。个别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图解和计算。

第二章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6条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应分别对区段内每一区间计算。运行图周期最大的区间通过能力,即为该区段的限制区间通过能力。
运行图周期,是指一定类型运行图的一组列车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其组成因素,在非自动闭塞区段包括: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在自动闭塞区段为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的基本关系式如下:
1440
N=————……………………………(1)
T周

式中: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或列数);
1440——一昼夜时分;
T周——运行图周期。
电力牵引区段,由于每日须进行接触网检修,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1440—t网
N=----------------………………(2)
T周

式中:t网——接触网检修封锁时间(分)。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进行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线路施工,须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1440—t封
N=————————………………(3)
T周

式中:t封——运行图规定的施工封锁时间(分)。
在电力牵引区段,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应尽量与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一、单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7条 单线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列车对数计算;单线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每一方向的列车列数计算。
计算单线区间通过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使区段内各区间的列车会车方式互相衔接,对限制通过能力的区间,采用最有利会车方式,以利缩短限制区间的运行图周期,提高通过能力。
装有自动闭塞的单线区段,应按照部分追踪运行方式计算通过能力。列车追踪系数,由铁路局根据区段内车站的配线情况确定。
第8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4)
T周 t′+t″+τ乙+τ甲
式中:N——单线成对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
t′、t″——下行和上行货物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其中包括必要的起停车附加时分;
τ乙、τ甲——乙站和甲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分)。
第9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行车量较大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1440
N″不=————————————————————————…(5)
t″+β不(t′+τ甲+τ乙)+(1--β不)τ连

行车最较小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N′不=β不×N″不…………………………(6)

式中:β不——运行图不成对系数,为行车量较小
n′
方向列车数与较大方向列车数之比,即β不=———,下
n″
1
行列数n′=1,上行列数n″=2,β不=———=0.5。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第10条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按每次2列追踪并有部分列车不追踪运行,其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2
N=———————————————————————————
(2--α追)(t′+t″+τ甲+τ乙)+(Ι′+Ι″)α追
………………………………………………………………………………(7)

式中:α追——追综系数,为追踪列车数与总列车数之比,一个运行图周期内上下行8个列车中有
4
4列追踪运行,其追踪系数α追=——=0.5。
8
Ι′、Ι″——下行和上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二、双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11条 装有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N=————(列)……………………………………………(8)
Ι

式中:Ι——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第12条 非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9)
T周 t+τ连

式中:t——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分);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三、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单双线区间以及区间内有交叉线和岔线的区间通过能力
第13条 计算补机区间的通过能力,应根据该区间采用的行车组织方法和补机运用方案,保证限制区间最小的运行图周期。
第14条 单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10)
乙 甲
T周 t′+t″+t换挂+t换挂

式中:t换挂——车站换挂补机的作业时间(分)。
如补机自途中折返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计算:
(1)补机自途中折返不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11)

T周 t′+t″+τ乙+t换挂

(2)补机自途中折返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

T周 t′补+t″补+t″+τ连+t换挂
…………………………………………………………………………(12)

式中:t′补、t″补——补机在由车站至途中折返地点之间的往返运行时间(分)。
第15条 非自动闭塞双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t′补+t″补≤t
T周=t+τ连;
(2)当t′补+t″补>t
T周=t′补+t″补+t换挂
第16条 在设有双线插入段和单双线的区段,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考虑双方向列车均不停车在双线区间内会车的有利因素,以利提高通过能力。
双线插入段见图11和图12,单双线区间见图13(图略)。
第17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路的通过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计算。必要时,可用图解法。
第18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岔线的通过能力,应分别按照无取送车作业和有取送车作业影响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按照每日有取送车作业影响,其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T岔 1440--C岔(T′岔+T″岔)
N=—————————=————————————————
T周 T周
………………………………………………………………(13)

式中:∑T岔——一昼夜内岔线取送车作业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分);
T′岔——往岔线一次送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C岔——一昼夜内车站向岔线取送车的次数;
T″岔——由岔线一次取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第19条 对于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及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和岔线的通过能力计算资料,应附记在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内。

第三章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20条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包括货物列车数和旅客列车数以公式表示如下:
N非=N货+n客……………………………………………………(14)

式中:N非——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N货——货物列车数(包括快运货物列车、
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等)
N货=n货+n快货+n零+n摘;
n客——旅客列车数(包括市郊旅客列
车)。
第21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能力,根据理论计算和实际利用情况分为计算能力和使用能力。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一般应用公式计算法计算。个别情况以图解法检验公式计算的结果。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货=N--〔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
n零+(ε摘--1)n摘〕……………(15)
式中:N——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对数或
列数);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快货、n零、n摘——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
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对数或列数)。
第22条 扣除系数,是指开行一对或一列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须要从平行运行图上扣除几对或几列货物列车。
扣除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区间正线、行车闭塞方法,同时也受下列因素影响: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此等列车在运行图上的排列结构,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作业站次,各种列车的运行速度,区间不均等程度及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等。
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行车组织方法,对各种列车的扣除系数,暂定如下表:
------------------------------------------------------------------------------------------
|区间| | |快运货物| 快零、 | | |
| | 闭塞方法 | 旅客列车 | | 零担摘 | 摘挂列车 | 备注 |
|正线| | | 列车 | 挂列车 | | |
|----|------------|--------------|--------|--------------|--------------|--------|
|单 | 自 动 | 1.0 |1.0 |1.5--2.0|1.3--1.5|α追 |
| | | | | | |=0.5|
| |------------|--------------|--------|--------------|--------------|--------|
|线 | 半自动 |1.1--1.3|1.2 |1.5--2.0|1.3--1.5| 摘挂 |
|----|------------|--------------|--------|--------------|--------------| 列车3 |
| | |I=10|2.0--2.3|2.0 |3.0--4.0|2.0--3.0| 对以上 |
|双 |自|--------|--------------|--------|--------------|--------------| 时,取 |
| |动|I=8 |2.3--2.5|2.3 |3.5--4.5|2.5--3.5| 相应的 |
|线 |------------|--------------|--------|--------------|--------------| 低限值 |
| | 半自动 |1.3--1.5|1.4 |2.0--3.0|1.5--2.0| |
------------------------------------------------------------------------------------------
注:其它闭塞方法,可参照半自动的扣除系数值。
快运货物列车及分段作业的摘挂列车,在无作业的区段不考虑扣除系数。由支线进入干线的零担摘挂列车或摘挂列车,在干线的区段内无作业时,不考虑扣除系数。
第23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使用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使=N货×f……………………………………(16)

式中:N使——货物列车使用能力(列数或对数);
N货——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列数或对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考虑了设备故
障、列车运行时分偏离及运输不平衡等影
响能力因素,暂定如下:单线0.85,双线
0.90。
第24条 现有线路货物输送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货×f 1
Γ年=(————×Q×ψ载×γ摘×365)———————
K波 10,000
…………………………………………………………(17)

式中:Γ年——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
N货——重车方向货物列车计算能力;
K波——月间货物列车行车量波动系
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
Q——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牵引重
量(吨);
ψ载——货物列车载重系数,即货车静
载重与货车总重之比值;
γ满——货物列车满轴系数。
第25条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n零
图 封
+(ε摘--1)n摘+(n货--n货)
K=—————————————————————

…………………………………………………………………(18)

式中:K——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
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客、n快货、n零、n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

n货——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数量;

n货——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内铺画的货物
列车数量。
第26条 多线区段的区间通过能力,应根据各该线路的行车组织方法,分别用单线和双线通过能力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27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以对数表示时,不足0.5者舍去,0.5以上不足1对者按0.5对计算;以列数表示时,不足1列者舍去(附件略)。


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4月3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鼓励、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经民政部门登记后依法成立。
  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四)组织志愿者的培训;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八)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团体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记录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参加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不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
  (四)不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提倡在下列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
  (一)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灾害救助;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四)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
  (五)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除特殊情况外,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经志愿服务对象同意,为其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本组织和志愿者的能力相适应。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除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背社会公德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需要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专款用于志愿服务工作,其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财产和经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议定书》第四条。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6年12月16日)

这个议定书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66年11月18日第1186(XLI)号决议里赞同地加以注意,并经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第2198(XXI)号决议里加以注意。联合国大会在该项决议里要求秘书长将这个议定书的文本转递给该议定书第五条所述各国,以便它们能加入议定书
生效: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于1967年10月4日生效。
本议定书缔约各国,
考虑到1951年7月2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适用于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变成难民的人,
考虑到自通过公约以来,发生了新的难民情况,因此,有关的难民可能不属于公约的范围,
考虑到公约定义范围内的一切难民应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不论1951年1月1日这个期限是符合于愿望的,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本议定书缔约各国承担对符合下述定义的难民适用公约第2至34(包括本条在内)各条的规定。
二、为本议定书的目的,除关于本条第三款的适用外,“难民”一词是指公约第一条定义范围内的任何人,但该第一条(一)款(乙)项内“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等字和“……由于上述事情”等字视同已经删去。
三、本议定书应由各缔约国执行,不受任何地理上的限制,但已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按公约第一条(二)款(甲)项(子)目所作的现有声明,除已按公约第一条(二)款(乙)项予以扩大者外,亦应在本议定书下适用。
第二条 各国当局同联合国的合作
一、本议定书缔约各国保证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在其执行职务时进行合作,并应特别使其在监督适用本议定书规定而行使职务时获得便利。
二、为了使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向联合国主管机关作出报告,本议定书缔约各国保证于此项机关请求时,向它们在适当形式下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和统计资料:
(甲)难民的情况,
(乙)本议定书的执行,以及
(丙)现行有效或日后可能生效的涉及难民的法律、规章和法令。
第三条 关于国内立法的情报
本议定书缔约各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送交它们可能采用为保证执行本议定书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条 争端的解决
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
第五条 加入
本议定书应对公约全体缔约国、联合国任何其他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成员和由联合国大会致送加入邀请的国家开放任凭加入。加入经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第六条 联邦条款
对于联邦或非单一政体的国家,应适用下述规定:
(一)就公约内应按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实施而属于联邦立法当局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而言,联邦政府的义务应在此限度内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相同;
(二)关于公约内应按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实施而属于邦、省、或县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如根据联邦的宪法制度,此项邦、省、或县不一定要采取立法行动的话,联邦政府应尽早将此项条款附具赞同的建议,提请此项邦、省、或县的主管当局注意;
(三)作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联邦国家,如经联合国秘书长转达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请示时,应就联邦及其构成各单位有关公约任何个别规定的法律和实践,提供一项声明,说明此项规定已经立法或其他行动予以实现的程度。
第七条 保留和声明
(一)任何国家在加入时,可以对本议定书第四条及对按照本议定书第一条实施公约第一、三、四、十六(一)及三十三各条以外的规定作出保留,但就公约缔约国而言,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保留,不得推及于公约所适用的难民。
(二)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二条作出的保留,除非已经撤回,应对其在本议定书下所负的义务适用。
(三)按照本条第一款作出保留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四)加入本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作出的声明,应视为对本议定书适用,除非有关缔约国在加入时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相反的通知。关于公约第四十条第二、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本议定书应视为准用其规定。
第八条 生效
(一)本议定书于第六件加入书交存之日生效。
(二)对于在第六件加入书交存后加入本议定书的各国,本议定书将于该国交存其加入书之日生效。
第九条 退出
(一)本议定书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
(二)上述退出将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对该有关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加入的国家、对本议定书的保留和撤回保留、退出本议定书的国家以及有关的声明和通知书通知上述第五条所述各国。
第十一条 交存联合国秘书处档案库
本议定书的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其经联合国大会主席及联合国秘书长签字的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处档案库。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转递给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上述第五条所述的其他国家。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

2.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