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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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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政发〔2002〕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

  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一年。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和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体制创新;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功能;推进劳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继续搞好外经贸、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吉林省“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吉林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加快布局调整,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培育和发展壮大汽车、化工、粮食、食品、医药和电子等50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对机械、冶金、纺织、轻工、建工和建材等产业进行优化、重组,做大做强一批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改组一批国有企业;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搞活一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钢厂、小炼油、小水泥、小火电等五小企业。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搞好资本营运。支持建制规范、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组上市,促进经营机制转换。探索参股、控股、并购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的有效形式。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和国有控股外,其他一般竞争性企业和新组建企业都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加大对军工、煤炭企业和有色金属行业及资源枯竭矿山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力度。(二)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到位”(出资人到位、多元投资主体到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新的核算体系到位)和国企脱困的“四不欠一不亏”(不欠国家税金、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职工工资、不欠企业折旧费,在此基础上实现不亏损)的目标,各级政府都要加快各自所属企业改革、调整和重组,按照出资关系明确出资人责任。有效利用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进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真正脱困。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加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力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育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实《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探索设立为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委员会,逐步建立董事会选聘、市场化配置经理人员的机制。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身份制度和劳动者企业员工身份制度,建立新型的企业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三)继续推进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理顺母子关系。完善省直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制度,发挥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作用。在总结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州)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试点工作要全面推开,理顺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到位。抓好冶金、机械、商贸、建筑、轻化及省森工、粮食、物资、长影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完善工作,重点抓好省国际房地产、能源交通总公司、国际合作、东北亚铁路等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完善《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抓好省交通厅、外经贸厅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试点,抓好省综合部门直属企业的改革。各市(州)直属企业的改革也要迈出实质性步伐。

  (四)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新的就业机制。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推进企业员工身份制度改革,变身份管理为劳动关系管理。凡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岗位都要实行竞聘上岗,试行末位淘汰制,实行动态管理。除少数应由出资人管理和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外,对其他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在提高对劳动、劳动力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基础上,探索国有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办法。

  探索经营者分配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和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实际贡献挂钩,推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继续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产业、环保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落实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开准入限制,减轻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实行国民待遇。改善投融资环境,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创办私人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本着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在借鉴和总结安徽省和德惠、蛟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性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二)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试点。

  适应“入世”要求,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引导农民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抓好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试点,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新形式,推动农村经营机制创新。推行订单农业,探索农民家庭经营与市场连接的有效形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继续推行公司加农户,发展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园区、绿色食品配送中心、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加快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步伐。

  实施《小城镇“十五”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市(州)、县小城镇和省“百强镇”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工作。完善镇级财政体制,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小城镇财政体制。深化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好小城镇发展专项基金,引导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开发项目,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推进小城镇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建设,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增强吸纳劳动就业能力,促进城镇化进程。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试点镇的扶持政策,壮大省“百强镇”和市(州)级强镇的经济实力。抓好小城镇区划调整,探索小城镇“园区化”发展模式,深化“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对“百强镇”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四)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

  对发展前途好,符合条件的县联社优化、整合、改组。对规模小、效益差的基层供销社,采取联合、兼并重组、出售、托管、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放开搞活。

  三、加快流通体制改革

  (一)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快市场体系建设。

  探索流通新的组织形式,运用电子信息等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物流中心和物流产业,推进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粮食、汽车配件、医药等行业电子商务试点。抓好连锁经营、仓储式批发、特许经营等流通形式的改革。制定出台《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大力发展劳动力、资本、房地产、人才等要素市场。

  搞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加大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力度,建立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快速增长。通过运用职工住房商品化的差价,探索用于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多渠道放开粮食收购。完善国家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借鉴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模式,成立吉林省储备粮油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和吞吐职能。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探索市(州)和重点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粮食经销批发企业的试点;各县(市)、乡(镇)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转为粮食经销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减员增效。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发展粮食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大的企业集团,提高粮食深加工、转化能力和附加效益。制定出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粮食流通企业整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继续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抓好省直部门实行预算改革的试点,全面实行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稳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抓好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组建和职能界定,稳步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二)推进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化解金融风险。

  规范债券市场和企业债券发行、偿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机制。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银行、综合类期货公司和多元出资的民营担保公司。推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整顿和规范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证券等机构,推进资本重组,增强服务功能。探索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三)继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多种融资形式。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规范投资主体。对需审批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按照《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多元投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按照《吉林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理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开辟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并参与经营。

  五、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机制。

  省直及各市(州)要落实省政府《关于2002年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开发就业岗位和拓宽就业渠道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和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保洁、保绿、保安等职业为重点,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岗位的形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引导自主创业,自谋就业岗位。落实就业登录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劳务输出型企业和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心。抓好社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试点,制定出台小时工、季节工的灵活工作制管理办法。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就业培训招投标制,强化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技能,提高再就业率。加大对下岗再就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开展商业银行注入小额贷款和巾帼就业小额借款周转金试点。(二)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工作力度,搞好“两个确保”。

  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探索社会保险金多渠道筹措办法,搞好“两个确保”。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完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试点。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新建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依法纳入养老保险,完善监督机制。稳步推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继续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体制。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现行政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街道和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三)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及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各市(州)、县要迈出实质性步伐。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和撤并效益低下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事业性医疗集团。各市(州)要探索建立“惠民医院、扶困病房”的试点,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试点,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支持和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推行“两级核算、一级分配”,效绩考评的分配方式试点。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加快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制假、售假,严格审查制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加快科技、文化和教育体制改革

  (一)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进步。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建立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发展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主的科技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重点抓好3-5个公益型科研单位改革试点,推进公益型和以公益型为主的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各类产业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制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和人才流动的政策。(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理顺、界定产权关系,重组有效资产,探索多元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出版发行集团、广电集团,发挥规模经营效益。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发展文化产业。(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抓好省级基础教育改革试点,实施素质教育。搞好中小学教材改革试点,建立规范的教材编写核准、审定制度。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扩大规模,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办学格局。全面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组建跨学校、跨区域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

  七、推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大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力度。调整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乡(镇)至省四级政务公开,试行网上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探索“一厅式”公开办公,完善公共服务。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化网络,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全省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对有创利能力的单位,逐步实行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实行岗位管理。

  八、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一)适应“入世”要求,加快外贸结构调整。

  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扩大省内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兴办境外企业。继续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构建大集团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发挥规模优势。加快外贸结构调整,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推进出口产业和出口商品优化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出口商品群体,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科技附加值。推进外贸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发展民营企业出口,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建立外派劳务基地,培育外派劳务市场主体,扩大外派劳务规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开发建设,开拓西部市场。

  (二)推进图们江地区对外开放,增强各类开发开放区的带动功能。

  以落实延边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为契机,加快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和中俄互市贸易区建设,推进东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和图们江地区的开发开放进程。改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发挥功能作用,使其成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中心、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中心。加大省级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开发区现有规模,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内外大项目,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体,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载体和基地。(三)扩大同各省区的经贸、技术合作。

  坚持“东引西进”、“外引内联”。继续发展同国内发达省份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省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调整重组,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九、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十五”改革规划和2002年改革要点。要用改革总揽全局,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强体改部门建设,配强领导班子,落实改革责任,为体改部门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加强改革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把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用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

  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宣传和重大课题调研,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改革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充分发挥体改研究会、研究所的作用,加强体改部门与理论界的联系,推进改革理论创新。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的管理。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合理、安全地使用通信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是指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市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用户交换机的建设安装、迁移、更新、增容和日常业务管理、技术维护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交换机的技术业务管理和维护使用,应接受市电信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用户交换机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市电信局是我市用户交换机安装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在市电信局的指导下,成立市内用户交换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信局及部分用户组成。负责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及对用户交换机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电信局。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凡我市各单位需要安装、增容、迁移、更新交换机时,必须在购置设备前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市电信局根据用户提出的交换机制式及容量进行交换机和话机的选型,并统一安排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凡我市各单位接入市话网的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部或省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市电信局选型的产品,未经鉴定和选型的产品,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须经市电信局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市电信局组织验收,方可接入市话网。
第九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的改造,大修等须事先通知市电信局,不经市电信局同意,对交换机的中继设备和电路不得自行拆改。
第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市电信局核定的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视中继线不足程度,按标准数量收费,直至停供中继线。新安装的交换机中继线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交换机不得给外单位装设分机。个别单位急用电话,因暂时无法解决而要求装用户交换机分机的,需经市电信局审查批准。装机后,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保证所装分机电话的通信质量,市电信局创造条件尽快将分机改接到电话局。
第十二条 一个用户单位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因工作需要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需经市电信局批准,每一处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网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各种专用长途通信网,不准通过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如用户有特殊需要,须经市电信局审查同意方可进入市话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交换机装设的位置与市话局的距离以及分机线路的距离传输指标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自行将普通电话改作交换机中继线,也不得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如需改动,应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市话局机械程式变更时,各单位交换机及其中继设备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必要的技术改造。对不能按要求改造或改造后市电信局认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十七条 市话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设备质量、通信质量、服务质量、技术业务管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解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交换设备、分机设备、电源设备和工具、议器、备用设备等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维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必须达到邮电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要执行邮电部及有关部门的技术维护规定,按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交换机必须按照市电信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的交换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查找中继线障碍时,要接受市内电话局的调度,不得拖延障碍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交换机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工具,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600门以上的大型用户交换机的建设,要按照邮电部建设电话分支局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配备、待遇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线维护人员和话务人员的定额,应比照邮电部规定的标准,并做到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及时配齐,并通知市电信局。
第二十六条 600门以上的用户交换机单位,要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独立上岗工作。对新装交换机配备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开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或经实际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市电信局有权缴回其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属于辅助生产人员,其劳保待遇应比照当地邮电部门劳保待遇执行奖金、补贴等应比照辅助生产人员核发。
第三十条 用户交换机单位的通信部门统一隶属本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交换机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拆机、禁止进网、停供中继线以及对各单位加收管理费等处罚:
(一)擅自装设非标话机或在分机上加装副机的;
(二)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实装容量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私自将中继线改为单机或将单机改为中继线,以及私自改变中继线性能的;
(四)机务、线务、话务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五)凡从事交换机工作一年以上,无证单独顶岗工作的;
(六)违反用户交换机工作制度、屡出差错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阻断通信或毁坏通信设备的;
(八)维护管理不善、机、线设备年久失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九)不服从市电信局技术业务方面的指挥调度、影响全程全网通信工作的;
(十)私自安装、迁移、增容、更新交换机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用户交换机管委会配合市电信局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设在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未确定牵头主办单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主办单位。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主办单位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主办单位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单位。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单位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单位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政务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