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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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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5〕97号 )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促进科室及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室含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及办公室工作部署情况。

  (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情况。

  (三)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洁从政情况。

  (四)机关管理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监督,采取以监督员监督为主,其他监督为辅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名单附后)。

  (一)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并反映科室及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2、了解并反映科室及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岗位责任、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廉洁从政等制度的情况。

  3、了解并反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

  4、督促科室及工作人员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1、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办公室效能建设有关会议;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并对机关效能建设进行质询或考察。

  2、监督权:监督科室及工作人员对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抓好落实。

  3、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办公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汇总反馈,对机关效能建设作出综合评价。

  (三)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聘任程序是:经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同意,由办公室发给聘书。

  (四)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聘任期为一年一聘制,期满后自然解聘。如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监督员实行单向联系,每两个月收集了解一次监督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办公室效能建设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在实行监督员监督的基础上,还将坚持以下监督制度:

  (一)投诉制度。在市政府大院门口设立投诉(征求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8230773),主动接受群众对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二)检查制度。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科室及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群众反映的问题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征求意见制度。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进行一次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

  (四)民主测评制度。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办公室党组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对科室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第七条 科室及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意见和建议,应分类整理,及时向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加以通报,并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科室及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现象,将依据办公室效能建设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
一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
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如下:
(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四)排水设施管理:按控制面积每四万至五万亩设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设一人。
(六)水产:每千亩水面设五至七人,五至七亩鱼种池设一人。
管理单位附属的水泥厂、修配厂、水电站、工程队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其管理人员另行编制。
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国家兴建、集体管理的和集体兴建,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集体编制,必要时可由国家配备少量骨干。
社队兴建、管理的工程,参照上述编制定额,设立相应管理组织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管理职工和社、队管理人员指标,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批,纳入劳动计划。政治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根据管理的需要,可设立不脱产的段(渠)、斗(堰)和护渠、护林、护鱼、护堤等基层群众管理组织。段(渠)长、斗(堰)长的误工和劳动报酬,应略高于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的标准,实行“定工劳动,误工补贴,交队记工
,回队分配”的办法,其误工由受益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中平衡,或从段、斗多种经营收入中发给;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
段(渠)长、斗(堰)长由受益单位充分协商,民主推选,管理单位批准,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需要更换时,要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 设有专管机构的水利工程,都应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管理单位和受益县、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和解
决管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水利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调动,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用。要经常向灌区、库区、沿堤社队群众进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条 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准侵种渠堤,围库造田,毁林开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工程建立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定期整修制度,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培厚,处理病害工程。灌溉季节到来以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运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突击抢修

第十二条 水库、闸坝、重点堤防、建筑物和险工地段,要固定专人经常监护,进行沉陷、位移、裂缝、变形、渗漏、滑塌等项观测记载,小(一)型以上水库还应进行泥沙和水文、气象观测记载。要做到工作有日志,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启闭有记录,资料有分析,确保各类技
术资料可靠、准确、完整,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省、地(市)、县和防汛任务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计划,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所需的抢险、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各项器材,及时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加强水情测报和险情预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经常性维修养护的土方工程,按受益面积或保护范围,由受益单位划段负责,投工列入生产用工;重点建筑物、干支渠(沟)、险工地段、空流渠段由管理单位组织受益群众成立专业养护队伍,投工仍为生产用工,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国家管理
的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所需材料费用,由管理单位负责。干、支渠(沟)扩建改善和衬砌,一般应由国家补助主要材料费,所需劳力由受益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可给以适当的生活补助。大型工程的枢纽及重点建筑物扩建改善,可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类工程维修、改善、扩建所需的材料、设备,按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编报计划,统一安排。
社、队管理的工程,维修、扩建、改善、衬砌所需劳力、资金,由受益社队负担,有困难的可从小型水利事业费中予以补助。
工程报废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灌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调配统一由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配指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团结用水,制定用水公约,遵守用水制度。严禁拦截、抢占水源,严禁在渠道上打坝设障、挖堤引水,严禁私自架设提水工具等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违章用水者,要追查责任,给予必要
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管理单位有权推迟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渠道,应在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工业和养鱼用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编好用水计划,搞好田间工程,建立巡渠浇地组织,坚持昼夜灌溉,有计划地用好水、浇好地,及时中耕保墒,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八条 积极推广先进灌水技术。要采用小畦灌、沟灌,因地制宜地发展喷灌、渗灌和滴灌。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浅-深-浅”灌、计划晒田、适时退水等灌水办法,提高灌水质量,促进高产稳产。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污水要按规定经过处理后,积极慎重地发展污水灌溉。要严格控制污水用量,实行清、污轮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 机电管理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行。机泵手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实行定人、定机、定任务、定消耗,经常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利用率。堵绝“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做到节水、节电、节油,达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第六章 科学实验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发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水利管理单位要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实现自记、自动、遥测、遥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和大型灌区应建立灌溉试验站,中、小灌区建立灌溉试验点。主要进行农作物需水量、需水规律、灌溉制度、灌水技术、引洪淤灌、土壤改良、地下水观测利用等试验研究,为科学用水提供依据。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有余。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水费是搞好水利管理,实现以水养水的一项主要措施。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都要征收水费。社、队自办工程是否征收水费,由社、队自定。《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电局颁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增加收入。
库区、堤坊、渠道和其它水利工程周围,要大搞植树造林。国家管理的工程所辖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自造自管,树权归国家所有;管理单位栽植和管护确有困难的,可与社队合营,签订管护收益分成合同。实行集体管理的工程范围内,由社、队栽种和管护,归社、队所有。要坚决执行
《森林法》,严格管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砍滥伐。各级管理单位都应办好苗圃,争取做到树苗自给。
把现有水面充分利用起来,发展渔业生产。大中型水库都要成立养鱼专业队伍,进行必要的渔业配套建设,建成为商品鱼生产基地。
要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大力开展水力发电和水力加工,实现“一水多用”。
抽水站要充分利用机电设备,开展“一机多用”,承接外单位的机修、加工等业务。
管理单位还应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为国家和集体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

第八章 水源保护和工程保卫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水利管理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限期由排放单位处理。对不按规定排放,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人人有责。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提高警惕,做好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同一切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重要的工程设施要有专人和民兵防守。各级司法部门,对破坏用水制度、水利工程者,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水利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把管理工作好坏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做到有奖有惩,赏罚分明。
第三十条 对完成任务、发挥效益、工程安全、维修养护、技术革新、科学研究、多种经营和经费收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对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不能经费自给,造成事故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要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惩处。




1980年2月20日


加强和改进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推进依法执政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政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一大特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法部门忠实履行职责、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情况下,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肩负着领导、监督、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政法工作的职能。在当前政法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必然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手段,提高领导和管理能力。
一、依法执政实现了党领导方式的转变
从广义上说,党的领导包括党的执政,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毕竟有差别,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对执政和领导的区分,将执政视同为领导,也将领导泛化为执政。但如果我们只看到或强调这一方面,而忽略它们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领导特别是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领导,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它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运动直接对群众进行政治动员,直接向社会发号施令。而执政则具有间接性。执政主要是执政党通过执掌政权来治理国家,是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党不能绕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党也不能越过宪法、法律和司法机关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只能通过立法、守法、支持司法机关执法来依法治国。这就要求党具备通过国家机器执政的能力。领导与执政的区别还在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执政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因此,不能把政治领导的手段和方法简单地搬到执政活动中来,不能把政治领导与执政行为混为一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的执政能力给出了一个科学而简明的定义:“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
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执政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党的正确主张与法意志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利益的体现。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法律体现。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的利益,服从执政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宪、违法的执政行为都可能给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都是同党的先进性以及“三个代表”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应当予以防止和避免。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是存在于国家之内,不是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外而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内,党不能置身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执政党应当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立法工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经济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但是,执政党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能。执政党的执政职能是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依法执政要求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要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必须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各部门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政法部门或对其工作的领导,其根本要求是保证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地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要善于通过发挥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优势实现党的领导,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党的领导,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党的领导。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能将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也就是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被良好施行。我国法律从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对政法机关的活动做出了较为周密而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衡量政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是否坚持了党的领导,不是看它是否坚持了某个组织、某个领导的意见,而是要看它是否坚持了法律。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忠实贯彻执行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1980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
党应当通过完善国家司法机构及其机制,发挥政法机关的最佳效能,保证法的全面实施来实现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完备,它的政法工作就能有效地全面开展;司法机构的机制完善,就能保证司法机构和谐一致地良好运行,并确保其固有的方向和方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导国家加强司法机构建设,确保法的充分实现,实现司法公正。早在1979年9月9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着的双方都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或分歧。如果依其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愿裁决,都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如果裁决不公正,首先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司法的目的就不可能得以实现,也就违反了司法应有的本质。 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应当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完全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政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政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对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做出裁判,则势必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即是说,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当然我们也要防止那种借口政法机关要独立办案而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甚至企图削弱、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在坚持党对政法队伍的绝对领导的问题上,政法战线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决不容许有任何不同的“政见”,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切实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加强政法委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关键在干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性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保证政法工作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忠于党的人手里,要切实加大党管干部的力度,认真按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考察和选拔干部的首要条件,真正把那些对党忠诚、有能力、作风好的人选拔到各极领导岗位上来,切实把好用人关。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并要求政法委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但在基层,由于领导体制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迟迟得不到落实,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政法委的职能和职权不统一,管事与管人相脱节,在政法各部门中不能很好地起领导、管理和指导作用。各级政法委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好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会同上级政法委和同级政法委共同协商推选出一定数额的候选人,政法委对候选人进行详细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免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使政法委更好地承担起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和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的职责。同时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从政法工作实际出发,把好进人关,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政法部门的人员进出必须经过政法委,把那些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适宜在政法工作的人调整到政法岗位上来,对不适应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调整,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此外要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建设好干部队伍。有觉悟、有才华、有作为的年轻干部是我们事业的保证,我们所从事的事业离不开各类优秀人才,要通过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革命事业接班人,以确保党对政法队伍绝对领导的实现。
2、加强和改进政法委调研工作。作为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要主动做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经常向党委汇报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合理意见,这就要求政法委要及时掌握政法工作的动态,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新时期,政法机关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政法体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政法委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能否解决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能否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离不开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要为上级当好参谋和助手,使安排部署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有的放矢,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调查研究历来是我党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有效途径,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日常工作当中许多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辛劳,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提炼升华,工作事倍功半。这其中的关键是分析问题能力不强,没有抓住工作的关键。只有分析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抓住工作的主要矛盾。
调研对政法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加大投入,强化调研工作。政法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政法干警是专业人士,不能按照一般“机关”的方式来运作,也不能将政法干警视为一般的机关干部对待,要求他们在工作之余完成一定的调研任务。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作为学识、水平、地位最高的法官来说,绝大部分也都只是勤勤恳恳、默默无闻的法务专才,真正如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人有心又有力,著书立说的,只是极为少数的,而且,终其一生,著述也一定有限。况且整体而言,作为事后救济,政法工作天然具有“保守性”,政法工作的“权威性”常常意味着以政法工作的“保守性”为前提,因为只有稳定的体制和程序,才能赋予司法乃至法律本身以可预见性,从而使得公民能够事前即可预测后果,善予措置。而调研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前瞻性和创造性,需要我们发扬创新精神,要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循宪法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突破思想障碍和思维定势,努力破除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制约,从那些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思想和做法中解脱出来,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努力推出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这就与政法工作者的实际工作特性不相容,政法工作的这一特殊性要求我们转变观念、更新思路,改变以往全民调研的分配任务性的作法,把政法部门的调研工作统一到政法委来,加强政法委调研部门。目前,市级政法委的研究室一般就是3-5人,他们承担着机关大量的文字任务,独立进行研究的力量显得比较薄弱。而县、区由于编制所限,设研究室的很少,对机关来说,也只有一到两个干部,最多不过3人,调研力量高度分散,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了强化调研,在干部配备上应该有更大的投入,从力量的重新整合上探索出一条新路子来。如果能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统一到政法委最好,由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的调研任务;如暂时无法做到这一步,可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由政法委统一领导、统一调度,调研任务由政法委统一布置,调研课题由政法委统一确定、统一调度政法各部门力量共同完成,这样既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又把各级研究的力量联合起来,能对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合作开展研究,使得政法调研工作能脱离政法各部门的局限性,加强前瞻性、共通性,更好地反映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面临的形势,提出工作的方向和思路,更好地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做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3、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员会都要从维护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高度出发,坚决防止和纠正影响司法权威的各种问题。加强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与作用。首先,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党委开展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再审,以此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法委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完善执政党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在当代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党的监督尤其重要,起着关键的作用。但进行监督不等于党委批案、党委包案、党的个别领导可以批案,党的组织必须摒弃那种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事务的做法。对于政法机关的监督,关键是要保证它们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而不是要代替它们,或者要求它们依照政策、指示、命令、决定来履行职责。只要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合法,就应当保证它们的法定独立性;即使政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异议,甚至已经违法,也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解决,或者在人大依照法律的监督下,由司法机关独立地予以纠正。如果执政党、人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当事人等认为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不当,违反了宪法,还可以启动由执政党和人大控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发挥“安全阀”的作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执政党通过人大和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最好的制度安排是首先确保它们独立行使职权,其次才是在它们越权或者失职的最必要的时候,开动监督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