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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4: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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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拓宽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总则

1、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性长期储金。职工个人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相应按月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2、凡具有正式非农业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合同工、临时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及私营企业。
3、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住房公积金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结息、查询等具体业务工作。
4、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层办事机构,可在专业银行开设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辅助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外地调入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以参加工作或调入、转业、复员到本市后第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公积金缴交额,从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2、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
(1)、党政机关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3)、行政事业单位中在工人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4)、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岗位、技能、年功等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
(5)、计算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中不包括班主任津贴、一孩化补贴、住房补贴、女工卫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医药费补贴、夜班加班补贴等;奖金部分以年奖金总额按月平均计算,奖金中不包括节编奖、承包奖、发明奖等一次性专项奖金。
3、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为5%,起步阶段暂按1%计提和存储,以后由政府公布逐步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或一步到位。
4、住房公积金按下列办法计息:本年度逐月存入部分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跨年度累计存储部分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归入本金。
5、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本人工资中支付;单位计提部分首先从住房补贴、住房折旧基金及其他可划转资金中转化,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机关、团体列入预算,企业进成本,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的比例分别列预算及进成本。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
1、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若干办事处,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按就近原则到中心或办事处交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提供部分,在发工资后的五日内,由单位一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督促缴交,并按逾期日加收迟交数额1%的滞纳金。
3、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填写“唐山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需填写“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月份住房公积汇(补)缴总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及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核发住房公积金手册。
4、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随工资关系介绍到调入单位;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5、职工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兑付给职工个人。
7、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提取手续。
8、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除用于管理费和提取呆帐准备金外,均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10、职工支取、转移、查询住房公积金本息,除持必要的证明外,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手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使用范围:
(1)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兑付;
(2)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性抵押贷款;
(3)购买国债或发放住房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2、使用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使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本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住房合作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社员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4)政府的“安居工程”建设,可在住房公积金结存总额的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5)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兑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后的余额部分,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国债或发放住宅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3、使用计划:
(1)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按兑付、个人贷款、单位贷款、政府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顺序安排编制。
(3)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须在每年1月份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计划。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改革劳动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农垦总局 等


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改革劳动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农垦总局 华侨农场管理局


(1987年8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合我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两局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垦总局、佛侨农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 两局所属单位招收工人,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办法,在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两局所属单位招用常年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两局所属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六条 两局所属单位下列职工,经批准调往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仍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安排(调入经济特区的,按特区有关规定办理;
(一)原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分配到农场当固定工的;
(二)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调入农场工作的;
(三)原属落实归侨、台胞政策安排当固定工的;
(四)粤府〔1983〕108号文下达前已吸收为固定工的。
调入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调入地区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两局所属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两局统筹(两局驻穗单位已参加地方统筹的,仍由地方统筹),分帐管理;所在地农业银行给予开设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和其他不以标准工资按月计发工资的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属于用工单位应缴部分,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或参照承包额,按绝对数额上缴(具体数额由两局确定)。
第八条 两局及省农垦总局所属的海南、通什、粤西、粤东农垦管理局,可设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工作,其管理费用可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 两局所属单位以外的国营和地方国营农、林、茶场,可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通知》中规定需由市(地)确定的具体问题,两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正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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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补充了侵权责任立法的部分空白
  1、扩充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填补了共同危险行为。
  2、违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创立了补充责任。
  3、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具有监护义务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本身只是一个规章,在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本不能适用,而今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作了界定,实质是将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规范化,具有直接的审判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4、明确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止侵权的补偿责任等。
  5、工伤事故责任。明确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实际上是将工伤排除到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之外,以社会保障系统或未参保企业、单位来承担赔偿,这样作法对劳动者十分有利。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论与初实践相结合,推动了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
  1、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首先采纳了部分学者的意见,依据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决了审判实际上的具体需要。
  2、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理论: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审判实践的需要,如在家庭装修中,如果一个工人在喷刷屋顶时从木梯上摔下受伤,是房主(定作人)承担责任,还是由装修公司(承揽人)承担责任呢。司法解释接受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学说和规则,并对定作人指示的范围也作了一些扩充。
  3、物件致害责任的理论:对此,理论上长期有不同见解,即是采用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审判实践毫不犹豫的采用了前者,也就是让民间赔偿,而不由国家赔偿,这点实质上有失公正。司法解释贯彻了这种观点,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解释弱点以及对于审判实务的依赖。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理论。对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各国立法上或案例上很早就也成为普通、普遍的规则,而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也进行经过多次理论宣传,但始终没有采用,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违反义务时的责任界限进行了界定。
  从上可以看出: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这点应在实践中特别加以注意与重视。
  

  三、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在前面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将内容不统一、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不同要求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集中与综合,基本上统一了,至少对理论上、实践中一致的方面进行划一,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
  

  四、对今后完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制定我国民法典起到了尝试与借鉴的作用。
  社会公众各界,对于司法解释的“造法”总有意见,从理论上讲,社会对司法解释的这一意见是正确的。而形成这种以司法解释替代法律先行的做法,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而在于上层的、政府的需要,以及立法机关最终的态度。就民法典的起草制订而言,到底是先出单行法,还是出法典一步到位,从立法结果来看,不论那种方式,从立法角度上对于要求通过制定法律来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完全是一种奢望。因此还是只能先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试行与实践检验,我国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司法解释负有“趟路”“试反映”的使命,这样就可能为今后制定完善法律提供了借鉴。
  对于这一特点,本身是从正面去加以观察的。但事物本质决定了它存在着两面性。一旦司法解释的适用形成了审判实践中广大法官们的习惯或认知成见,就必然存在很大实践惯性,即使是存在问题的解释也完全可能以“实践经验”被吸入法律之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以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希望立法者们能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待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