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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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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7〕4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行业、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建立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联审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联审办由与工业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联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



  第四条 符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五) 排污指标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方案等;



  (六)项目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减排先进工艺、技术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用能总量、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耗水在1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对项目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进行评估。



  评估意见应对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能耗指标和排污总量控制水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包含采用的标准和数据是否正确、主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比较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甄别项目,对需要提交节能减排专篇的项目,应在受理项目的同时,将项目资料转报市联审办。市联审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联审,出具联审意见;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市联审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如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市联审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提交市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市联审办不向项目业主收取项目评估和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各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市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擅自投资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重大内容的,项目业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核准备案时,提交变更后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通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审查。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要求进行设计。



  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降低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标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和环保竣工验收等专项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节能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能耗指标、污染防治及总量控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节能减排标准和规范建设、设计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意见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联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省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21号


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七日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公民(以下简称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 免费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园、风景区、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场馆(所);
(二) 半价优惠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体育健身场馆、电影院等场馆(所);
(三)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 孤寡老人免交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租金;
(五)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补助标准;
(七)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优惠乘坐轮渡船和公交车。
第六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医疗机构应当专门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服务,并免收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七条 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协议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等公证业务时,按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惠待遇。
第九条 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单位、场所、交通工具及配套措施等,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老年人依据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时,应当出示《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1997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199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质量,实现财政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措施要求,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管科室是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设立专业信息职能机构。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市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吸收为信息直报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综合部门要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中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尽快安排人员补岗。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并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各网络成员单位的特点,把成员单位分成市(县)区、市直部门、财税金融、中省直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5组。市(县)区组,每月至少要向市政府报送10条信息;市直部门组,根据工作性质分4类,按其类别每月至少分别向市政府报送8条、6条、4条、2条信息;财税金融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6条信息;中小直单位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4条信息;大中型企业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2条信息。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向各网络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网络面员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必要时,要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信息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集信息,完成信息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指导网络成员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省、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要大事件上报前,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政党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要打印成文,无传真机的单位,要派人直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