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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时间:2024-07-22 01: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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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在2003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王湛

同志们:

  这次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回顾和总结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分析当前基础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就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的回顾

  2002年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不同寻常的一年。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基础教育领域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扎实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进一步落实,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管理体制改革、课程改革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整个基础教育领域保持了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扎实地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的落实,是2002年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在完善体制的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30亿元,重点支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地也积极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共改造了15000所中小学,集中消除了1700万平方米危房,加上二期义教工程改造的危房,共计达3000万平方米。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2.基础教育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2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据去年底统计,全国实现“两基”县(市、区、旗)及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598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9.7%,全国初中在校学生数达到6687万人。在“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下,我国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贫困地区努力开展“两基”攻坚工作,采取一系列“两基”攻坚的措施,“普九”的步伐明显加快;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建设高质量、高水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义务教育发展正在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正逐步形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在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义务教育正在朝着积极、均衡、全面的方向发展。

  2002年,全国共计扫除青壮年文盲170多万,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教育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扫盲工作会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扫盲机制的形成,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扫盲教育内容密切结合学员的生产、生活需要,扫盲教育形式更加符合各地实际。

  2002年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分别达到676万人和1683万人,分别比2001年净增118万人和278万人,增幅达21%和20%;与1997年度相比,分别净增354万人和833万人,增幅分别达到48%和98%;全国优质高中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去年,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高中发展和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对今后高中的发展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会议精神,在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广泛吸引社会参与高中发展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2002年,全国幼儿园达11万余所,在园儿童数达2036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4万人,基本控制了下滑的趋势,并有所增长,一些省份增长的幅度还较大,许多大中城市已经逐步做到基本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局面基本形成,为更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2002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达1540所,比1997年增加了100所;在校残疾学生达37万人,比1997年增加了3万多人。残疾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

  2002年,德育工作继续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努力探索,积极创新。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小学和中学德育课程的设置,在小学1-2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3-6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初中思想政治课改名为思想品德课,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目前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已经开始在实验区试验。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各地开始部署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受到进一步关注。德育活动载体更加丰富,德育工作途径不断拓宽。2002年,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国家投入彩票公益金3亿元扶持164个县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此外返还彩票公益金3亿元用于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建设了一批社会实践基地,为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社会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进展顺利,课程改革发展势头良好。去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了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后,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认真部署省级实验区工作,全国范围内已有530个省级实验区开始新课程的实验,参加实验的学生数达870余万人,约占同年级学生总数的18-20%。实验区各级行政、教研人员和教师都对课程改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课堂上出现了师生互动、平等参与的生动局面。在课程改革实验中,高等学校、各级教研室和中小学校共同探索教研的新机制和新方式。各实验区都十分重视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在初步总结各地实验探索的基础上,2002年底,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并积极宣传课程改革,为改革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研究性学习”等课程已经成为高中课程的新亮点。与此同时,教育部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研制工作,日前教育部党组已经审议了新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的审议工作正在进行,待进一步修改后开始实验。

  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取得新进展,“校校通”工程实施顺利,截至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拥有计算机584万台,达到每35名学生1台;建成校园网26000多个,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已安排3.6亿元用于贫困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信息技术与其它课程的整合进一步加强。

  4.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教育教学领域各项改革,治理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工作普遍加强。各地为落实“一保、二控、三监管”,积极组织专项督导活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前后组织国家督学对18个省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和调研,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督查调研报告进行批示,进一步促进了义务教育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两基”督导工作继续开展。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开展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地普遍开展了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基础教育工作迎接挑战,克服困难,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取得巨大成绩。这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全社会关心基础教育工作密不可分,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广大中小学教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基础教育领域广大干部、教职工以及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社会各界表示深切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我们要充分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教育还处于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现“两基”的地区巩固提高工作十分艰巨,贫困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二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少地方调整工作有较强的突击性,还属于“强行入轨”,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三是,基础教育的优质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的矛盾仍然尖锐,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办学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四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不平衡,教师的观念、能力不适应课程改革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仍然比较突出,教师的培训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仍然亟待进一步增强;六是,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学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拓进取,坚持教育创新,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2002年,我们党成功地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六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工作要求,是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对新世纪教育工作具有长期而深远的重要指导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下面我结合基础教育的工作实际,谈四点学习体会: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增强改革发展基础教育的历史使命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贯彻十六大精神,就要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使各领域的工作自觉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十六大做出这样的判断,既是对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和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新的伟大任务进行深刻分析所得出的认识。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核心。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关键在于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重要的目标和任务。面对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严峻挑战,面对空前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培养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教育是关键、是基础。而基础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的奠基工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则更为突出和鲜明。

  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深刻认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坚持落实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要实现繁荣富强,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要对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必须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的人才。要做到这一点,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责任尤为重大”。我们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勇敢地肩负起这尤为重大的责任。

  2.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明确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的伟大任务,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描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宏伟蓝图。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全面的、内涵极其丰富的,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发展目标。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如此全面地提出教育发展目标,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崭新风貌。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基础教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部党组正在研究制定加快教育发展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把基础教育发展作为重点和优先保障的领域。初步考虑,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的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2010年,占全国人口9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2020年,全国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扫除文盲:2005年,消除15-24岁文盲,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3%左右;2010年,杜绝新文盲产生,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5%以下;2020年,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3%以下。

  高中教育:200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0%,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国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学前教育:2005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初步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社区学前教育服务为主体的学前教育网络;201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左右,绝大多数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指导;202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左右,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

  特殊教育:2005年,适龄视力、听力、智力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0%,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50%左右的残疾儿童进入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康复部门接受教育和康复,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发展;2020年,90%以上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高水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新时期发展基础教育,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工作的力度,积极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正确处理发展规模、速度与教育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促进基础教育领域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我国基础教育来说,同样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紧紧抓住机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的全面的发展观,以基础教育发展的优异成就,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十六大根据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教育方针,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既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教育方针一脉相承,又有了新的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满足他们要求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要以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作为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不断对德育提出新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对德育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义文化的进步不断赋予德育新内涵。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在学校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重视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要不断探索新时期德育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加强中小学课程建设,建立稳定、不断创新的课程开发、实验和推广的机制,推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大力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为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教材编审、选用、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改革。要继续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中小学信息化的进程。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课程建设,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和“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推进步伐。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十六大报告中论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强调指出:“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基础教育领域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教育的发展、为基础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不竭动力。

  坚持教育创新要在加强理论创新、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对于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首先要注重坚持将近年来我们已经着力推进的行之有效的各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抓贯彻,创造性地抓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中国国情、适应教育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体制。要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要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鼓励民办教育积极发展的有效机制,建立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建立保证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

  三、2003年基础教育的主要工作

  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基础教育司已经制定了2003年基础教育的工作要点,经过这次会议讨论后将正式印发,我在这里主要讲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1.认真组织好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十六大精神学习。要认真做出部署,对本地十六大精神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要全面领会十六大的精神,以十六大精神统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注重学习的实效,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起来,提出本地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思路和新举措。

  2.积极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和扫盲工作。去年,教育部印发了《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对新三类地区“普九”和扫盲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今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积极进取,打好西部“普九”攻坚战。尚未“普九”地区,要按照去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汇报会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攻坚”工作,认真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加快“普九”进程,努力扩大“普九”的人口覆盖范围。二是要下大力气,重点抓好已经“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整体情况看,这类地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教育部将召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当前要以加强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普及程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学生入学。适应撤乡并镇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九年一贯制的乡镇中心义务教育学校,为当地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各地要采取措施,常抓不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双高普九”,积极拓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扩大优质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口覆盖范围。三是要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残疾儿童免费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四是要大力推动西部八省区和少数民族扫盲攻坚工作。目前,全国还有不到200个县没有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部集中在西部八省区。这些省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十二个部委《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力争早日达到扫盲目标;今年还要积极推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的扫盲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民族的青壮年文盲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教育部的扫盲奖励经费将对上述工作予以倾斜。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地方要大力开展妇女扫盲项目,制定妇女扫盲目标和保障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动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今年的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之后,基础教育司将专门召开八省区扫盲攻坚汇报会,对有关工作做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第二,认真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高中教育的发展。今年要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目标,在对高中现状、发展趋势、发展条件做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分区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二是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发展普通高中的同时,要努力扩大职业学校的规模,保持普职比例大体相当,避免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三是要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把扩大高中教育规模的重点放在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上,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高中;要将优质高中建设与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力争尽快消除薄弱学校。四是要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要抓住近几年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幅度增加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吸收这些毕业生充实高中教师队伍。

  第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和管理,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将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各项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认真分析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事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结合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利用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四是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经费投入和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并在适当时候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活动。五是要依托社区内现有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使之成为社区早期教育的基地,为社区的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高度重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

  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央和地方今后每年新增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的发展。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逐步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的差距,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一是要积极推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把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拓展到县(市、区)对县的教育对口支援,力争做到每一个贫困县都有一个对口支援的单位;启动东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口支援工程。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今年有关部门将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是要切实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尽快使薄弱学校达到当地的办学标准。还要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三是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少年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教育部正在筹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今年将启动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扶持力度,推动地方建立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范围,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办法,使更多的学生受益。为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广东省去年投入3个亿,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10万余名辍学学生返校就学。四是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作用,同时加强对简易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3.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建立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今年要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巩固“一保二控三监管”所取得的成果,确保教职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并有计划地解决陈欠教职工工资;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要尽快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经费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和危房的及时消除。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使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制度化,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三是要将在税费改革中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起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用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并要有明确的比例。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督查制度,加大对体制调整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治本之策”的落实的督查力度,并形成规范的制度,对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地方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尽快解决存在问题。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规划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表彰、奖励在发展民办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和后勤服务。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继续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大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坚决制止将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进行高收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通报制度,对于一些地方、学校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步伐,目前尚未完成编制核定工作的省份,要尽快提出本地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形成优胜劣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教职工民主推选、择优聘任的选拔方式。要探索建立城镇教师轮换制,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和优质学校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

  4.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坚定不移、积极扎实地做好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课程改革实验推广的规划要求,以条件定实验规模,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课程改革实验范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教师培训安排和启动新课程后可提供的教学专业支持等实际情况,区别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快一些,暂无条件的地方可以慢一些,以保证课程改革的质量为准。为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各地要积极组织实验区探索以校为本、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教学研究制度,逐步形成实验学校、各级教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合作,教学研究与培训有机整合,保障教师有效提高专业水平的教研机制。

  教育部今年开始组织修订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工作。请各地要及时总结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阶段性工作经验,组织各实验区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并为修订课程标准提供数据和建设性意见。实验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三级课程管理、教学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共享、教材选用等许多方面,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为其他地区实施新课程提供了示范,为创建新的国民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爱护、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今年将颁发新的《普通高中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开始高中新教材的立项、编写和审查工作。教育部将在各地申请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参加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省份,并将与这些省份共同研究实验方案,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实验区要率先贯彻实施,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切实保证在实验区按通知要求组织中考工作。

  积极推进教材编审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教材立项核准工作,健全教材编写的跟踪评价机制,提高教材编写水平,保证教材的编印质量。完成审查委员库的建设,完善教材审查制度。继续做好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完善教材评价机制,为选用教材提供专业支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体制的改革。继续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

  进一步加大“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推进初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要落实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工作,把重点放到现代远程教育上,利用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等多种形式,加快信息化的进程。为进一步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校校通”工程的评估工作。在加强信息化环境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各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和办法。加强中小学条件装备工作。组织拟订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新课程要求,改进实验教学,并研究和实验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5.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感。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德育工作的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载体。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贯穿到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的实施办法。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认真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和日常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进一步重视诚信教育。同时,要加强德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各类资源,要注意充分发掘、利用地方和学校富有特色的民族精神、德育教育资源,创造为青少年喜闻乐见、乐于参与并且切实有效的德育工作载体。要继续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制定出指导意见和评估办法,适时命名一批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二是要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尽快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指导意见”。要在去年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初中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并组织编写教材,秋季开学进入部分实验区试验。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启动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三是要加强中学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加强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独立高中今年要全部建立起学生业余党校,积极慎重地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今年适当时候,教育部将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深入研究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共同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上一新台阶。

  6.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正确理解管理与发展、创新的关系,发展、创新需要加强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创新。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将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大力推进学校管理的创新,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和现代化的手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管理模式。

  继续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有关部门通力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注意控制学校班额,特别要采取措施控制超大班额,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和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评估的一项基本条件,杜绝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单位、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不得在国家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进一步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建立规范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合理、有据、适度、有序的收费制度;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要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摊派和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平调、挪用、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

  探索建立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我们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建立本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网络系统。

  7.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不同类型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按照《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加强督导评估,保证基础教育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推动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扎实做好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积极推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高质量、高水平“普九”的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当前基础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加强对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专项督导,保障和促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的落实。

  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全面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对新课程实验的评估,加强对学校德育、体卫艺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督查,加强中小学质量监控,推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加大督导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绘制了宏伟的蓝图,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局面!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公布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
第七条 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
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
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
测绘资格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测绘资格认证申请后30日内予以办理,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部门,自接到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达到国家招投标标准规定的,实行招投标管理。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干涉测绘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测绘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出版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编制出版带有国界线的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出版地图、专题地图、书报刊插图、电影电视用图、立体地图、公开张挂的示意图等,其国界线的画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绘制和制作。
凡编制出版带有省或者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必须按照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第十八条 编制出版公开地图、专题地图、书刊插附地图、保密地图、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其他地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制)样图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地图印刷出版后,应当将样图分别报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编制出版本省地图;进口需公开使用或者销售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的地图,应当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测绘成果的所有者,根据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对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携带出境的保密测绘成果,应当报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经正式勘定后的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有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权属界址线的测绘成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需要公布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测绘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拆卸、移动、拔除、损坏永久性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测量标志;
(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
(三)距永久性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其他震动性大的活动;
(五)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面积为1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有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指派人员负责管护。
基础性永久测量标志保护费由财政安排。
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该标志的单位同意和委托管护单位的认可,属国家和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建造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建造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迁建
工作应当在标志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扣缴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进行航空摄影、航空遥感测绘、编制出版地图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停止出版、销售并处以航摄总经费5%至10%、编制出版地图印量总定价30%至50%的罚款。
出版的地图内容有严重错误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
第三十四条 施测前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测绘资格证书,可以并处该测绘项目总经费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用效能;阻挠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恢复该测量标志所需费用。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按《测绘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测绘单位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钦政通〔2006〕5号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摘要编印《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发布。

实施《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使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发展目标,全面推进和谐钦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众参与,社会动员。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平台。

2.3 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 县(区)、镇(街道)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3.1 预测与预警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综合协调组、治安救助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本市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本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厂矿企业救援、农业灾害防治、森林消防、防汛抗旱、核与辐射、环境监控、交通通讯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地质、海浪海潮赤潮、化学危险品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驻钦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局、建规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海事局和南防铁路公司钦州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交通局、钦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经委、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通信企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通信。

4.10 公共设施

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建规委、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3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