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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时间:2024-07-07 05:0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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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1994年3月26日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红枫湖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该区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所辖范围,即《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明确的湖区区域。
第四条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省人民政府设立在风景区行使规划、建设、保护、旅游、开发、公安保卫等行政职能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风景区内规划管理工作,隶属省建设厅。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和支持管理处搞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管理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区的景物、树木、水体、设施和环境,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林业、环保、渔政、港监、工商、税务、土地、旅游单位除各自业务受其主管部门领导外,应接受管理处统一规划和管理,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开发建设计划须报管理处审定。
红风湖风景名胜区公安派出所是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的执法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及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 在保护好风景名胜区资源及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管理处应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资源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各项浏览、科学文化活动,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的服务事业,但各项发开发和经营活动必须管理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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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需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开发和经营活动,均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管理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各种项目报批时必须附有管理处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后必须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管理处申请定点,并由管理处审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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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处交纳管理费。
第八条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保护游览者的安全和自然环境(包括树木、水体、水产、野生动物、大气)及各项设施、景观免受破坏和污染。
第九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管理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筑的,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退出所占土地,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根据情节,可以并处罚款;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采矿。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围堰、筑堤、填湖。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四)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炸鱼、毒鱼;捕鱼作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五)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开荒,砍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植被保护工作。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砍伐的树木,可以并处罚款。砍伐珍贵树木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严禁向风景名胜区内水域超标排污。凡违反规定的,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责令排出危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七)严禁损毁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文物。凡违反规定的,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国家有关法律的,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6日

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连政办发〔2001〕5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根据省政府今年4月16日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对我市于1999年制定的考核评比办法及信息采用计分标准重新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办法,加大信息报送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信息工作的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二○○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动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1.考核评比采用计分的办法,每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区、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分管领导参加的座谈会或现场会,总结交流情况,年终依据计分标准进行汇总,总结评比。
   2.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表彰设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比一次优秀好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所报信息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评出全市优秀好信息10-20篇。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采取逐级推荐办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4.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表彰,颁发奖状或证书。
   5.对列入市政府信息目标考核的单位,采用量低于目标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没有列入目标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参加各项评奖。
   6.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或上报信息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则上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三、评比奖励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1年以上,并仍在信息工作岗位上。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国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8。
   2.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分值为:在省办得分的基础上乘以4。
   3.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分值为:《昨日情况》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其中简讯每条5分;《专报信息》、《连云港市信息》《督查反馈》采用的每条5分;《政务建议》采用的每条30分。约稿信息被《连云港市信息》采用的每条10分,被《昨日情况》采用的每条15分。
   4.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5.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上报信息失实的,视情况扣分:迟报重要信息每次扣50分,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扣100分,上报信息失实的扣100分。
   6.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