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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6:2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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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用作贷款抵押的紧急请示》(赣国资企字〔1993〕1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兹批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抵押贷款业务,企业以其依法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抵押权作为还款担保取得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作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抵押贷款将得到更普遍的采用。
二、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只是预示在不能正常还贷时将要发生产权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借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势将面临破产清算,抵押权人将强制处分抵押物,从而导致企业资产遭受损失;此时,设定抵押与否只影响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并不改变国家作为所有者最终必须承担损失的后果。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单独处分抵押物
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须待清偿抵押贷款、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交税款之后按比例受偿。对于无论抵押贷款还是非抵押信用贷款,企业均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能在企业偿付债务包括全部贷款之后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因此,企业在决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首要的是必须认真分析资金使用的预计效果,慎重决策,切实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从根本上说,抵押与否并无实质性区别。
四、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
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国有企业与贷款方签订有效的抵押借贷合同后,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即依法取得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处分国有企业贷款抵押物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
五、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为使这类企业正常运转,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保证企业的资金来源:
1、国有国营,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国家足额投入(包括追加投入)资金。
3、企业对外借款由国库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担保。
4、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现不能按时偿债情况时,由批准部门解决还款问题或准许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5、将企业财产划分为可自主决定抵押和须经批准抵押两个部分,分别处理。
六、国有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时,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作价、抵押率、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事项,应按照即将颁发的《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公布前,暂按照相关的各项现行规定或当事各方的约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保值增殖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保值增殖状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对于融资决策不当、资金运用效果低下、不能偿还贷款包括抵押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以上各条已征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的意见并得到肯定的答复。
你局可以根据以上批复意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4年3月16日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和省残联、省地税局《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残工委主管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作,市地税局、市残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运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我市独立核算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实际比例和缴纳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是指单位从事生产和管理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含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年度内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用人单位,将按年平均用工人数核算职工总数。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10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按9600元/人执行,以后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随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动再做调整。
其它经济组织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标准为:1、城镇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3万元以内的缴纳标准为60元/年;年营业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缴纳标准为90元/年;年营业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缴纳标准为150元/年;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3‰缴纳。2、个体运营车辆经营户:出租车经营户(含个体中巴车)缴纳标准为60元/年;小型货车经营户(2吨以下)缴纳标准为40元/年;小型以上货车经营户(2吨以上)缴纳标准为80元/年。3、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10人以内的缴纳标准为60元/年;用工10人以上的缴纳标准为90元/年。
第六条 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自愿就业要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可申请安排就业。已在各类福利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因工致伤、因病致残的在职职工和在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经市残联评定后达到国家残疾标准的计入安置比例,未达残疾标准的不计入安置比例。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可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也可自行招收。优先安排录用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技能培训证书的残疾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录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与被录用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确须提前解除的,应按有关法律执行,并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技能等情况安排其工作岗位。残疾职工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年计征一次。市地税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将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税前列支;机关、团体、经费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外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财政、残联、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残工委审定后由省政府残工委审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岗失业自谋职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个体从业人员免缴3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期限为每年10月底之前。逾期不足额缴纳或拒不缴的,经征收部门汇总后,由市政府残工委向其发出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到期后,市残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行年检年审制。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相关资料,核定后,在每年6月底前将核定结果报市地税局。
用人单位在接受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数、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就业证》、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金名单及单位职工工资表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发展残疾人事业;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种植和养殖等行业;补助部分特困残疾人生活;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收缴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核定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征收部门印章。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保证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应按收缴总额的13%兑付给地税部门代征手续费,并对代征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署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科技司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建设领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对“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作出部署,做好“十一五”科技规划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小城镇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一、部署“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

  (一)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总结“十五”工作经验,统筹安排“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提高建设事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事业实际,研究制定《建设部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提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改完善《建设事业“十一五”科技规划》,印发各地,指导“十一五”期间建设科技工作。

  二、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一)落实建设事业“十一五”重大科技问题在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研究。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以及“资源环境”、“公共安全”、 “信息化”等重点领域,选择关键技术,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和论证工作,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推动建设事业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工作。

  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主要开展城镇化动态监测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城镇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工程灾害防御关键技术研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数字城镇和综合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工程装备、产业化、绿色建筑材料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等工作。

  在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信息化等领域,主要开展城市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与示范、城市公共安全综合保障技术研究、信息化促进建筑业现代化工程研究、对地观测技术在城市重大工程应用的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与关键技术研究等。

  (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科技研究。组织实施建设部与科技部签定的“绿色建筑科技行动合作协议”,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向纵深发展。继续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组织课题验收,做好成果的推广转化。组织“十一五”科技计划中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开展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组织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并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863”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标准研究”,开展相关标准制订修订的研究。

  三、着力抓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1、结合《建筑法》的修订,构建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基础, 制定并争取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各相关主体和环节在建筑节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建筑节能的基本制度,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2、抓住《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机遇,积极向全国人大汇报,争取将建筑节能作为一章写入该法,确定法律地位。

  3、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立足于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投入、税收调控、市场监管等办法,营造有利于建筑节能的经济环境。

  4、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的方案,并选择城市进行示范。

  (二)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力度。配合质量司、标定司进一步完善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协调并参予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全国人大做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统计工作,配合标定司完成《建筑节能统计标准》的制定,并结合“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的实施,摸清建筑用能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低能耗、绿色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等类型建筑的节能性能实行测评标识管理,依托现有建筑工程咨询机构及资质和工程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检测、咨询、标识服务。

  4、积极研究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业政策措施,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

  (三)重点强化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监管

  1、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针对此类建筑的节能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措施。

  2、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的政策措施。基本思路和做法是通过组织对用能单位用能活动的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

  3、研究建立能耗定额制度,组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确定重点用电单位,根据其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能耗定额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用能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逐步形成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组织和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做好建筑节能国家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针对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热点科技问题,着力组织重大关键技术、工艺、材料、部品的研究攻关,促进各地和社会各类科技资源整合,适应市场,抓住工程应用需求,合力开发,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构建具有产业规模和工程化技术配套的建筑节能技术供应链,为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

  1、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示范工程的遴选、评审、审批工作。进一步研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2、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将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既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又通过需求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采用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加强部建筑节能中心能力建设,依托部建筑节能中心开展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行能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2、充分发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的职能,努力形成统筹规划、部际协调、部内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工作的格局。

  (七)配合做好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配合城建司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政策的协调配套,以体制创新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八)做好“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筹备工作。

  着重做好大会主题的深化和论坛主题的充实工作,同时组织好扩大主办国别和参会、参展的组织工作。

  (九)配合做好“世界水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作

  开展“世界水大会”中国论文的征集、评审、编辑和出版工作;组织国内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参会和参观;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出席大会,配合城建司组织分论坛活动;协助开展资金筹措和组织招展工作。

  四、深化小城镇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

  (一)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小城镇发展战略、规划标准、相关政策研究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各相关课题研究与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三)研究吸纳小城镇重大科技项目各课题研究成果,制定并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加快推进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合作项目实施,集成完善经济适用技术,纳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并在西部地区推广。

  五、加强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一)加快编发“十一五”规划

  1、印发《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

  2、制订印发《建设事业IC卡“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家金卡办“十一五”工作目标和建设事业IC卡发展要求,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IC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推广IC卡的应用。

  (二)加大力度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1、制定部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对部信息系统建设的立项、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部政务信息系统在部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维护,为部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2、会同部办公厅、法规司、财务司、信息中心,完成部政务办事大厅基础建设工作,促进部政务公开工作。

  3、加强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建设,根据政务办事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安全保障管理环境、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应用系统支撑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体系。

  4、研究启动部政务信息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工作,对已经建成的32个系统进行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并实施分级管理。

  5、会同部办公厅、信息中心,推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实现内外网分离,逐步实现机关内部公文流转无纸化。

  (三)推进信息化关键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工作

  1、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

  2、完成“十五”“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围绕“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主题,组织开展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筑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等重点课题研究。有关研究内容争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六、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

  (一)加大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力度。围绕完善国家与地方政策、标准、技术体系,先期做好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的基础性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推动该项目实现供热改革与节能两手抓的目标打好基础。做好现有示范城市的示范工作,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将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紧密结合选定新的示范城市,推动北方城市供热行业改革与建筑节能改造,在寒冷地区较大幅度地提高城市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的节能效率。

  (二)加快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进度。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西部小城镇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集成适合西部特点的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经济适用技术,研究制订技术政策与指南。通过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在西部地区,乃至部分中部地区进行推广。

  (三)启动中德合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依托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探索适合国情的既有建筑改造的方式方法,并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推动我国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推进中荷可持续示范项目。与荷兰住房部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建、示范工程实施、绿色建筑导则的制定、产业合作等问题进行沟通,落实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活动、项目进度,争取在今年全面启动。

  (五)启动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根据统一安排,完成招投标工作,组织建筑部分的实施,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结合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不同地区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相应的地方节能工作体系。

  (六)推进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申请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发改委,充分利用环球基金赠款,开展《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前期研究,并以前期研究为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性地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示范项目。

  (七)积极争取中国西部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项目。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争取利用德国技术合作赠款,研究制订资源节约型城市策略,开展资源节约型城市示范,改善中国西部城市环境管理。在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示范城市,引入先进理念与技术体系,编制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战略规划,在示范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建筑生态效率提高、综合水管理、城市交通等子项目,提高公众意识,并对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与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