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开展戒毒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四川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重视戒毒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戒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戒毒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戒毒工作,负责对戒毒场所、戒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医药、民政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戒毒有关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戒毒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受戒毒的人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保障接受戒毒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规劝已戒毒的人员不再吸食毒品。
第七条 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计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八条 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戒毒场所的设置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划方案由省禁毒委员会根据各地实施戒毒的实际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设置强制戒毒所,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禁毒委员会备案。
设置劳教戒毒所,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置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条件。确需改建、扩建、新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将所需投资和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的戒毒医疗、护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戒毒医疗、护理工作人员享受医护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设施条件,并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征求省禁毒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审批。获得批准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发给《戒毒
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
除按前款规定取得《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三章 强制戒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应送强制戒毒所进行戒毒,但下列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强制戒毒所外限期戒毒;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被责令限期戒毒的人员应当自行戒毒,或者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十四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于被强制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和强制戒毒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出书面通知
。
第十五条 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携带、邮寄进入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和有关物品应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对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应按性别分区管理。对被强制戒毒的女性人员的日常管理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应对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道德、法制教育,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并可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所有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均享有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对拒不接受管理或实施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发现有自伤、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约束。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实施戒毒的脱瘾治疗总体方案应经省禁毒委员会按规定审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满30日后,其亲友可以探视。
强制戒毒所应建立健全探视制度。被强制戒毒人员被探访时,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第二十一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离所时限一般不超过3日。
暂离强制戒毒所的被强制戒毒人员,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归所。逾期不归所的,强制戒毒所或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强制其归所。
第二十二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至6个月。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满后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解除强制,出具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强制戒毒期满后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经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戒毒期限
;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所的生活费、药品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其家属承担。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所内自伤、自残、因病死亡或自杀死亡的,责任自负,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本人或其家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7日,死者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吸毒人员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由劳教戒毒所强制戒除其毒瘾。
劳教戒毒所开展戒毒活动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同级禁毒委员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自愿戒毒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责令限期戒毒以外的其他吸毒人员,应当自行戒毒。自行戒毒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强制戒毒所戒毒,也可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戒毒。
第二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与强制戒毒有区别的管理措施,对自愿戒毒人员的身份和戒毒情况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不得将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发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应对自愿戒毒人员身份和住址进行登记,建立病历等治疗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和戒毒脱瘾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自愿戒毒人员的身份和戒毒情况。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应将自愿戒毒人员与其他病员隔离,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实施戒毒的治疗方案应在省禁毒委员会规定的方案中选用,自定其他方案的,应报省禁毒委员会批准。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使用戒毒脱瘾治疗药物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自愿戒毒人员有涉及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应按省禁毒委员会、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第三十四条 戒毒脱瘾治疗的有关费用由自愿戒毒人员或其家属承担。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将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发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设立戒毒脱瘾治疗分支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当事人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对自愿戒毒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或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戒毒场所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擅自向社会公开自愿戒毒人员的身份或戒毒情况的,由本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扰乱戒毒场所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