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性。现实中一些企业正是由于忽视法律风险而最终走上了破产的道路,为此,笔者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问题
近年来,中小企业法制建设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受多年来粗放经营、片面发展模式以及运动式行政执法方式的影响,对于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重临时救急、轻事先防控”的观念,不重视健全管理体制、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导致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措施主要依赖于“事后诉讼”,给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诉讼的存在不仅给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上的直接损失,而且还带来难以计算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商业声誉损害等隐形损失。更加可怕的是,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甚至直接导致破产,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破坏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根据调查总结,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大多数企业没有兼职或专职的法律顾问,用于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破坏缺乏足够的认识,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放在事后补救上,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可能产生纠纷的领域。
二是目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普遍存在漏洞与不完善的环节。被调查企业中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占1成多,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2成,2/3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漏洞。
四是企业员工的法律
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3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有2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不到2成,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成。
五是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大多存在不合规性。如在与其他企业项目合作时,大多数企业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专利检索等必备工作,4成企业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近7成企业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权限,这些不合规工作流程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六是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1人决定,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2成略多。
二、中小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转型阶段,由于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面对日益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特别是中航油巨亏事件之后,我国开始启动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性探索,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4月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国有企业中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强调了企业法律顾问“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由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概念首先在国有企业之中得到了推广,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则首先在国有大型企业之中得到开展。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直是个制度盲点。直到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29条才首次提到了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笔者认为,必须对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必须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做为新型工业化道路上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和制度,努力探索出一条既具活力、更具抗风险能力的新型工业发展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重视“事前防范”的法律顾问制度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不懂法、不用法以及被违法、违约行为侵害,是产生企业法律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开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就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而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目前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创造效益最经济的途径。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文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尽快聘请法律顾问。对已设立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强调其法律顾问的职责应由“事后诉讼”向“事前防范”转变。对于企业签订重要合同、投资、薪资、知识产权、合并、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了在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之外,必须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在中小企业中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全面的“法律体检”,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检查、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消除各类法律隐患,确保这些企业依法经营、快速发展。在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的“送管理、送咨询、送服务”活动中,应大力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认识和整改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
(三)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
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长远工程,在起步之时,必须强化相关的信息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拓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在省、市中小企业网开设中小企业预防法律风险专栏,集中宣传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推广各地预防法律风险的好做法、好经验,开设预防法律风险的论坛,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二是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牵头,对有可能引起民事纠纷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发布行业法律风险警示报告,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中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不定期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和培训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五)尽快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中
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将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内容纳入其中,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7月29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示范文本,并严格执行建建〔1993〕78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建建〔1995〕1号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发送设计文件后,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在设计文件送出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承包单位等参加的技术交底,并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施工中若需变更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认真报告、调查和处理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90)建建字第151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结束后,应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尽快与建筑业企业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起,对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的年限。
除特殊情况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责任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