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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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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5]59号

2005-07-18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实际,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以各项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跃上新台阶,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作风明显改进,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税务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陈力争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勇于承担使命,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以实际行动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革命热情;学习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开创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汊沽岗税务所
蓟县地方税务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邯郸县国家税务局
邢台县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开平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
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贾家营税务所
馆陶县地方税务局魏僧寨税务所
沽源县地方税务局
鹿泉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大同市新荣区国家税务局
潞城市国家税务局
孝义市国家税务局高阳税务分局
襄汾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
潞城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家税务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税务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直属税务分局
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
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首山税务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区税务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
凌海市地方税务局
喀左县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南关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
抚松县地方税务局松江河税务分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长春岭税务分局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林市国家税务局
呼玛县国家税务局
阿城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幸福税务所
大庆市龙凤区地方税务局
鸡西市城子河区地方税务局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肇东税务分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
江苏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
灌南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
浙江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柯桥税务分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安徽省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全椒县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屯溪区税务分局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
建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南山分局
江西省
瑞昌市国家税务局
崇义县国家税务局
东乡县国家税务局
信丰县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临川区地方税务局上顿渡税务分局
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双林税务分局
山东省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宁阳县国家税务局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博兴县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税务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
宁阳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安阳县国家税务局
内乡县国家税务局
卫辉市国家税务局
信阳市平桥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卫滨区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湖北省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
汉川市国家税务局
兴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浏河税务分局
松滋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津市市国家税务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税务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
廉江市国家税务局廉城税务分局
英德市国家税务局英城税务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
连平县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柳城县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灵山县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文昌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南江县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广汉市国家税务局
南充市顺庆区国家税务局
旺苍县国家税务局白水税务分局
冕宁县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县地方税务局桑枣税务所
珙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
南川市国家税务局水江税务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凯里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
修文县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汇川区地方税务局
兴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云南省
砚山县国家税务局平远税务分局
鲁甸县国家税务局文屏税务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
勐腊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镇雄县地方税务局
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镇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合阳县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税务分局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税务分局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
华亭县国家税务局
肃南县国家税务局九条岭税务分局
甘谷县地方税务局
庄浪县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
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玛沁县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地方税务局白芨沟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昭苏县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
新源县地方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大河沿税务分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陈力争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
杜军利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旭敏(女) 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科员
杨继贤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大邱庄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李彦平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克忠 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立民(满族) 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卢德敏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山西省
李军 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郝永福 偏关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马春雨 保德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房春义 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贺玉英(女) 太仆寺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高利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朱殿喜 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福民税务所所长
张殿胜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程云伟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蓝盛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吉林省
王志财 东丰县国家税务局专管员
纪红军 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曹锡祯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红石税务分局局长
黑龙江省
樊庆珠 五大连池自然风景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常慧军 密山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朴忠福(朝鲜族) 铁力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所所长
上海市
金启明(女)(蒙古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所长
罗之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江苏省
沈中立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周 平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崔春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夏恒志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邵 峰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局长
浙江省
彭 立(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曹玉龙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局长
陈丹聃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干部
邬玉萍(女)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科长
安徽省
沈爱华(女)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主任科员
武道炯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宏彬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漫水河税务分局局长
福建省
刘金英(女) 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科员
何敦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调研员
陈建 顺昌县地方税务局埔上税务分局科员
江西省
胡小莲(女) 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股股长
谈建国 修水县地方税务局黄港税务分局局长
山东省
孙文连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 昕(女) 龙口市龙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
栾公泉 莘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蔡京堂 莱州市地方税务局金城税务分局局长
庞洪亮 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化龙税务分局局长
河南省
雷结民 洛宁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于国枝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
李思琳 沁阳市国家税务局柏香税务所所长
马鹏飞 西峡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局长
张春燕(女) 修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湖北省
谭幼光 神农架林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克勤 钟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绪阳 成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 刚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润年(女)(土家族) 鹤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湖南省
蒋焕民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冬友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彭世林(土家族) 保靖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林涛(瑶族)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广东省
罗志坚 大埔县国家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局长
邵秀勤(女) 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张孟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陈坚信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宋雄东 梅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慧中 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丹萍(女)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朱焰宇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何坚(女)(壮族)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税务分局干部
海南省
吴琼开 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盘大克(苗族) 澄迈地方税务局局长
四川省
邱作骐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福刚(回族)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
周蜀蓉(女) 盐边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敏权 自贡市大安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黄 煊 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重庆市
冷 勇 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胡晓明 忠县地方税务局忠州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贵州省
吴惠钊 龙里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永忠 福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云南省
何伟东(白族) 贡山县国家税务局茨开税务分局局长
戴红权(回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助理调研员
鲁绍华(白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孙清明(藏族)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嘎 多(藏族) 贡嘎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陕西省
李谦玉 铜川市印台区国家税务局王石凹税务所所长
赵晓荣(女) 成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郭耀山 成阳市地方税务局秦都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甘肃省
司娅菁(女) 陇西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顾明杰 永靖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陈晶玉(女)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青海省
白玛松保(藏族) 杂多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久江才(藏族) 玉树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 莎(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裘锦萍(女)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税务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德来提·依布拉音(维族) 托克逊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刘马利(女) 克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绳学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94 号

  《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2年5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王大平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主要包括“一站四室”(服务站、办公室、文化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
  第三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是社区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计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用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社区用房设置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社区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必须将社区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招投标内容及土地出让协议。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时,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5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上市拍卖或协议出让土地,按照须提供社区用房面积和成本价计算社区用房的造价,从起拍价或协议出让价中扣除。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社区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房屋产权归区(县)政府。没有交付社区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条 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用房或者社区用房未达到标准的,驻区内企事业单位有闲置房屋的应当无偿或低偿给社区配置50平方米以上的用房。
  凡社区用房被侵占挪做他用的应当一律退还给社区。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用房或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社区用房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凡此前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开发项目一律按本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