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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04 23:1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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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3年12月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3〕1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1、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草案;

  3、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市政府办公厅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5天前,在《厦门日报》和政府网站(域名:www.xm.gov.cn)发布公告。

  四、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名。每次旁听人数安排在20人以内。市政府办公厅主要依据报名顺序,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于会前1天通知相关公民旁听会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六、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情形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的;
“(二)发生计算机病毒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的;
“(三)对无法清除的计算机病毒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检测、清除、防护工具的;
“(五)故意制造、传播、复制计算机病毒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