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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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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

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围绕税务人员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塑造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中,培养“四有”税务人才。
(3)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基层建设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建设水平。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基层建设中,尤其是在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业务流程时,要注意周密安排,做好思想工作,提高效率,又要保持队伍稳定。基层建设必须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切忌搞形式主义。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防止“一刀切”的现象。

二、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
3.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抵御腐蚀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加大基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充实基层单位领导力量。
4.组织体系建设。基层税务部门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税务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依法、求实、效能、规范,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5.干部队伍建设。坚持科学管理,从严治队,热情带队,着眼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和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1)思想政治方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业务素质方面。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抓好各类培训的同时,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要坚持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建立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切实执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规定。
(3)工作作风方面。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拚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实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为纳税人提供文明、诚信、热情、高效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营造民主管理氛围。树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勤俭节约、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精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讲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6.管理基础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税收各项征管制度。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7.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税务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税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良好的税风税纪。
8.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税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简化工作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杜绝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提高数据质量和网络安全,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9.税务文化建设。依据各单位的客观条件,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努力建设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文化。引导税务人员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文化建设氛围,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税务部门的行业文明形象。
10.工作生活环境建设。加大基层建设投入,保证正常经费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技术装备基层单位,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电子化水平。逐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条件和交通工具等。因地制宜地美化、绿化、优化环境。建好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等设施,丰富税务人员业余生活。

三、基层建设的标准
11.政治过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税务人员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
12.业务熟练。熟悉现代税收、市场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和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岗位技能,熟练处理各项税收业务。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
13.作风优良。岗位目标责任明确,行政管理制度落实。办公、学习、生活基本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政务公开,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爱岗敬业,团结拚搏;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社会形象良好。
14.执法公正。管理科学、高效,征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监控责任落实,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两权”监督措施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
15.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四、基层建设的领导与措施
16.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要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的目标,明确基层建设的重点,提出基层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税务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17.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建立各级领导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条件相对比较困难的基层单位,要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予以更多地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18.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基层建设,并明确分管领导重点抓。地、市以上税务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分析基层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19.科学考评,加强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目标评议考核体系,把基层建设的目标、标准、内容纳入到领导机关的绩效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之中。要规范管理方式,保持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要规范管理行为,对督导基层建设的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健全基层建设激励机制,加强监督,严格奖惩兑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基层建设的全面发展。
20.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要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使广大税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基层建设深入开展。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纲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政函〔1995〕011号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http://www.shantou.gov.cn/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3/1/8162f733-8d4a-441e-808b-39fae24762da&filename=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 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 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 5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6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7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8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优秀农民工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12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5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 16 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7 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8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9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并入“取水许可”
市农业局 21 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 22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 23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4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0 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2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 33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 34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35 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 3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 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 38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 39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 40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 41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5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6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7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8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 4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 50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市水务局 2 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 3 工程服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核发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核准
市体育局 6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市体育局 7 二级裁判员审批
市体育局 8 二级运动员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 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市房产管理局 10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2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一并办理,同步下放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基础设施及采掘业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
由区县政府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及建设条件可以自我平衡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前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公安局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5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6 核发机动车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7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8 出海船舶户口薄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9 出海船民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0 台湾居民登陆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1 边境通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2 夫妻投靠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3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4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5 收养未成年小孩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6 购房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7 参军注销户口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9 招生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0 市内居民移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1 更改户口项目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2 大中专生毕业户口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3 退学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4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5 出生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6 死亡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7 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8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9 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民政局 40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1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4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5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6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7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8 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9 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0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1 建设经营性公墓(含利用外资建设公墓)审核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民政局 52 地名类图(册)审核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3 全市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4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区(县)政府 待省民政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5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6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7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8 律师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9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变更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注销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2 公证员执业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3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4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5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7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财政局 71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2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3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4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6 公开招聘方案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7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8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9 职业介绍机构认定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部分下放:
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评登记表审批下放。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列入我市具有较大环境影响具体名录、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外。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下放后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区(县)环保部门 按审批权限下放
市环境保护局 82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3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4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5 排污许可证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6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7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区(县)环保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90 设立除旅客、液化危险品外的经营市内跨区(县)航线水路运输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1 设立国内水运服务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2 《水路运输许可证》续期换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3 港澳企业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水务局 94 取水许可(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有关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95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7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8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审核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
市水务局 10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除跨区域项目外,其他下放
市水务局 1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103 水利工程设计初审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4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除列入省或国家专项规划,上级部门对开工批复、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外,其他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农业局 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7 兽药经营许可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08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农业局 109 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3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登记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4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实质性变更审批(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须由地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除外)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6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8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卫生局 1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2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3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5 放射诊疗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6 医师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7 护士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8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9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2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3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4 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5 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外事侨务局 136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市统计局 13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38 当地供热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39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0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1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2 除省属和跨地级以上市工程外的地方小水利供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3 自来水、地下水、中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4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5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6 当地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供水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7 除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8 污水处理费(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濠江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9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0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1 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 区(县)政府 除市属和跨区域事项外,其他下放
市物价局 152 保安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3 殡葬(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4 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5 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6 交通事故拯救费和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7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8 除“四害”服务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9 清洁卫生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0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1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2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邮政代办点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3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4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5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票价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除跨区域的事项外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7 渔业捕捞许可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9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70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5 导游证核准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6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7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8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9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中心城区)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1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区(县)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3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4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5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6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7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8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9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0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保密局 192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区(县)政府
市保密局 193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4 临时占用(拆除、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6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7 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区(县)政府
市地震局 19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地震局 19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港口管理局 200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1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2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3 港口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4 港口工程设计(施工图)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5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7 在港口进行疏浚、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公路局 20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公路局 209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1 房屋所有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2 房屋抵押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3 房屋地役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4 房屋预告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5 房屋更正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6 房屋异议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7 房屋查封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8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9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20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四、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受委托机关
(单位)" 备注
市教育局 1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委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外国人就业证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区(县)政府


五、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接机关
(单位)" 备注
市公安局 1 申办因私护照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4 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

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市区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出售,是指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卖和交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本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市房产、国土、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应当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坚持买卖自愿、市场调剂、依法纳税、收益归己的原则。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七条 副厅级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已购公有住房,暂缓上市出售。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售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当缴纳的税、费标准为:

(一)卖方按售房款的5%预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由市财税部门委托市房改办暂以保证金的形式统一代收。卖方自交付保证金之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住房,购房款等于或高于售房款的,交付的保证金全额退还;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以售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为基数计算保证金,多余部分予以退还;卖方不再购房的,其交付的保证金作为税款上交财税部门。

(二)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与卖方夫妇中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卖方家庭享受的住房货币量。

1售房款低于或等于住房货币量的,免缴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但低于住房货币量12倍(含本数)的部分,若卖方自售房过户登记之日起前后各一年内未新购住房的,按售房款与应享受的住房货币量差额的45%缴纳土地收益;虽新购住房但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按售房款与购房款差额的45%缴纳土地收益;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住房,且购房款超过售房款的,免缴土地收益。

3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12倍以上的部分,不论是否新购住房,均按65%缴纳土地收益。

(三)买方按房价款的4%缴纳契税;卖方又新购住房,且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按购房款与售房款差额部分的4%缴纳契税。根据征补分离、先征后补的原则,由市财政分别按房价款、差额款的2%给予补贴。

(四)买卖双方各按房价款的05‰缴纳印花税。

(五)买方缴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证费和交易服务费;卖方缴纳准入审批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核定。

(六)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交换的,以各自提供交换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售房款,换得的已购公有住房市场评估价作为购房款,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程序为:

(一)卖方持按规定填写的《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二)卖方持市房改办批准上市出售的文件,会同买方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分别按规定向市财税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土地收益;

(三)买方持《房屋买卖契约》及购房票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卖方自售房过户交易之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住房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凭所购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购房票据,经市财税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还保证金及土地收益的手续。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现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夫妇双方身份证到市房改办办理住房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或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市房改办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由市房改办责令退回所购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下交易、逃避有关税、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租赁、继承、赠与等其他交易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上市出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徐州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