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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06:1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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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5〕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处理意见。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我省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引据国家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1993年第17号令)处罚了一批案件。但有些被处罚单位在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又提出申诉,并同时提供了一些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处罚决定书或增值税发票(当时所提供的均为伪造的虚假单证),这样,既给办案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又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为维护执法的严肃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认为,凡经营或购买进口(包括进口散件组装)的汽车、摩托车和经营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单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工商局第17号令的
行为时,凡被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出合法手续和相关单证的,可限其在15天内补交,逾期不交者按无证处理。如被查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是伪造、虚假的进口货物证明书、处罚决定书或增值税发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即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补交上述单证,也
不予认可。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为积极引进和培养企业所需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技术创造和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在原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扩大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和各申报企业《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送人事部审批。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