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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时间:2024-07-08 23:4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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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87]教基字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 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 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供暖锅炉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平方米。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定额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 用面积2.57平方米。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平方米;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   科 │3.72│3.55│3.49│3.39│  │农林、医药 │3.09│2.89│2.75│2.71│  │政法、财经 │2.78│2.68│2.60│    │  │体   育 │2.56│2.35│    │    │  │师   范 │4.23│3.97│    │    │  └──────┴────┴────┴────┴────┘  
第二节 图书馆 (室 )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室、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6% │ 15% │ 14% │ 13%  │  │ 政法、财经    │ 18% │ 17% │ 16% │     │  │ 体   育    │ 10% │  8%  │     │     │  │ 师   范    │ 18% │ 17% │     │     │  └─────────┴────┴─────┴─────┴─────┘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万册)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8   │ 11   │ 14   │16   │  │ 政法、财经   │ 11   │ 14   │ 16   │     │  │ 体   育   │  6   │ 8   │      │     │  │ 师   范   │ 11   │ 1 4  │      │     │  └─────────┴─────┴─────┴──────┴─────┘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41 │ 1.28 │ 1.19 │ 1.08 │  │ 政法、财经   │ 1.55 │ 1.37 │ 1.23 │     │  │ 体   育   │ 1.02 │ 0.91 │     │     │  │ 师   范   │ 1.50 │ 1.32 │     │     │  └─────────┴─────┴─────┴─────┴─────┘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每种专业制定较详尽的定额。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3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   科  │ 8.00 │ 7.50 │ 7.00 │ 6.50 │  │农林、医药  │ 7.20 │ 6.70 │ 6.20 │ 5.70 │  │政法、财经  │ 2.00 │ 1.75 │ 1.50 │     │  │体   育  │ 1.40 │ 1.20 │     │     │  │师   范  │ 1.70 │ 1.50 │     │     │  └───────┴─────┴─────┴─────┴─────┘  
第四节 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表4A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  │建筑面积定额 │   8.09   │  7.79 │  └───────┴─────────┴──────┘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表4B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14│0.88 │0.81 │0.68 │  └───────┴────┴─────┴─────┴─────┘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5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0.77│0.72│0.68│ 0.65 │  │  政法、财经  │0.68│0.65│0.62│     │  │  体   育  │1.23│1.19│    │     │  │  师   范  │0.62│0.62│    │     │  └─────────┴────┴────┴────┴─────┘  
第六节 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平方米,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11 │ 1.00 │ 0.96 │ 0.91 │  │  政法、财经  │ 1.05 │ 0.94 │ 0.87 │     │  │  体   育  │ 1.34 │ 1.19 │     │     │  │  师   范  │ 0.89 │ 0.83 │     │     │  └─────────┴─────┴─────┴─────┴─────┘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平方米;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平方米;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平方米;工勤人员每人4.5平方米。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表7                   (单位:平方米/生)
  
  ┌──────┬──────┬───────┬───────┬──────┬─────┐  │      │      │ 教职工与学生│ 其中:   │附属单位人 │     │  │ 类别   │ 规模(人)│       │ 教师与学生 │ 员与学生 │ 定额   │  │      │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  ├──────┼──────┼───────┼───────┼──────┼─────┤  │      │  640 │ 1:4.0 │ 1:8.0 │ 1:20  │7.21 │  │工、农、林、│  960 │ 1:4.25│ 1:8.5 │ 1:20  │6.80 │  │医、药   │ 1280 │ 1:4.5 │ 1:9.0 │ 1:20  │6.48 │  │      │ 1600 │ 1:4.8 │ 1:9.5 │ 1:20  │6.15 │  ├──────┼──────┼───────┼───────┼──────┼─────┤  │      │  640 │ 1:4.5 │ 1:9.0 │ 1:66  │5.70 │  │政法、财经 │  960 │ 1:4.8 │ 1:9.5 │ 1:66  │5.34 │  │      │ 1280 │ 1:5.2 │ 1:10.0│ 1:66  │4.96 │  ├──────┼──────┼───────┼───────┼──────┼─────┤  │ 体 育  │  640 │ 1:2.75│ 1:5.0 │ 1:50  │9.23 │  │      │  960 │ 1:3.0 │ 1:5.2 │ 1:50  │8.43 │  ├──────┼──────┼───────┼───────┼──────┼─────┤  │ 师 范  │  640 │ 1:6.15│ 1:10  │ 1:120 │4.15 │  │      │  960 │ 1:6.15│ 1:10  │ 1:120 │4.15 │  └──────┴──────┴───────┴───────┴──────┴─────┘  
第八节 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8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 1.31 │ 1.22 │  └───────┴─────┴─────┴──────┴──────┘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9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0.33│ 0.29│0.26│0.25│  │  财经、政法  │ 0.29│ 0.26│0.23│    │  │  体   育  │ 0.41│ 0.37│    │    │  │  师   范  │ 0.24│ 0.22│    │    │  └─────────┴─────┴─────┴────┴────┘  
第十节 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平方米,建筑面积5平方米;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平方米。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平方米。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平方米。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平方米。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10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 2.64 │ 2.36 │ 2.26 │ 2.14 │  └───────┴─────┴─────┴──────┴─────┘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总表1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  │学校│ 学校  │    │     │ 实验室、 │ 风雨 │ 教师办 │  │  │     │ 教室 │  图书馆 │ 实习工厂 │    │     │  │类别│ 规模  │    │     │ 附属用房 │ 操场 │ 公用房 │  ├──┼─────┼────┼─────┼──────┼────┼─────┤  │工 │ 640 │3.72│ 1.41│ 8.00 │1.14│ 0.77 │  │  │ 960 │3.55│ 1.28│ 7.50 │0.88│ 0.72 │  │  │1280 │3.49│ 1.19│ 7.00 │0.81│ 0.68 │  │科 │1600 │3.39│ 1.08│ 6.50 │0.68│ 0.65 │  ├──┼─────┼────┼─────┼──────┼────┼─────┤  │农 │ 640 │3.09│ 1.41│ 7.20 │1.14│ 0.77 │  │林 │ 960 │2.89│ 1.28│ 6.70 │0.88│ 0.72 │  │医 │1280 │2.75│ 1.19│ 6.20 │0.81│ 0.68 │  │药 │1600 │2.71│ 1.08│ 5.70 │0.68│ 0.65 │  ├──┼─────┼────┼─────┼──────┼────┼─────┤  │政 │ 640 │2.78│ 1.55│ 2.00 │1.14│ 0.68 │  │法 │ 960 │2.68│ 1.37│ 1.75 │0.88│ 0.65 │  │财 │1280 │2.60│ 1.23│ 1.50 │0.81│ 0.62 │  │经 │     │    │     │      │    │     │  ├──┼─────┼────┼─────┼──────┼────┼─────┤  │体 │ 640 │2.56│ 1.02│ 1.40 │8.09│ 1.23 │  │育 │ 960 │2.35│ 0.91│ 1.20 │7.79│ 1.19 │  ├──┼─────┼────┼─────┼──────┼────┼─────┤  │师 │ 640 │4.23│ 1.50│ 1.70 │1.14│ 0.62 │  │范 │ 960 │3.97│ 1.32│ 1.50 │0.88│ 0.62 │  └──┴─────┴────┴─────┴──────┴────┴─────┘  ┌─┬────┬────┬────┬────┬────┬────┬─────┐  │学│ 行政 │ 教工宿 │ 学生 │ 教工 │ 学生  │ 福利及 │     │  │校│    │  舍  │    │    │    │  附  │ 合计   │  │类│ 用房 │ 及住宅 │ 宿舍 │ 食堂 │ 食堂  │ 属用房 │     │  │别│    │    │    │    │    │    │     │  ├─┼────┼────┼────┼────┼────┼────┼─────┤  │工│1.11│7.21│5.00│0.33│1.56│2.64│32.89│  │ │1.00│6.80│5.00│0.29│1.40│2.36│30.78│  │ │0.96│6.48│5.00│0.26│1.31│2.26│29.44│  │科│0.91│6.15│5.00│0.25│1.22│2.14│27.97│  ├─┼────┼────┼────┼────┼────┼────┼─────┤  │农│1.11│7.21│5.00│0.33│1.56│2.64│31.46│  │林│1.00│6.80│5.00│0.29│1.40│2.36│29.32│  │医│0.96│6.48│5.00│0.26│1.31│2.26│27.90│  │药│0.91│6.15│5.00│0.25│1.22│2.14│26.49│  ├─┼────┼────┼────┼────┼────┼────┼─────┤  │政│1.05│5.70│5.00│0.29│1.56│2.64│24.39│  │法│0.94│5.34│5.00│0.26│1.40│2.36│22.63│  │财│0.87│4.96│5.00│0.23│1.31│2.26│21.39│  │经│    │    │    │    │    │    │     │  ├─┼────┼────┼────┼────┼────┼────┼─────┤  │体│1.34│9.23│6.00│0.41│1.56│2.64│35.48│  │育│1.19│8.43│6.00│0.37│1.40│2.36│33.19│  ├─┼────┼────┼────┼────┼────┼────┼─────┤  │师│0.89│4.15│5.00│0.24│1.56│2.64│23.67│  │范│0.83│4.15│5.00│0.22│1.40│2.36│22.25│  └─┴────┴────┴────┴────┴────┴────┴─────┘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表1
  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类 别      │    │    │     │      │  ├─────────┼────┼────┼─────┼──────┤  │工、农、林、医  │  42 │  39 │  37  │  35   │  │政 法、财 经  │  29 │  27 │  25  │      │  │ 体   育   │  48 │  47 │     │      │  │ 师   范   │  29 │  27 │     │      │  └─────────┴────┴────┴─────┴──────┘  
第三节 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 非体育类学校 │ 19 │ 18  │16   │14   │  │ 体育学校   │ 34 │ 33  │     │     │  └────────┴────┴─────┴─────┴─────┘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类 别  │规模(人)│ 校舍建 │ 体育 │ 集中绿 │总用地 │  │      │     │ 筑用地 │ 用地 │ 化用地 │面积定额│  ├──────┼─────┼────┼───┼────┼────┤  │      │ 640 │ 42  │ 19 │  5  │  66 │  │工、农、林、│ 960 │ 39  │ 18 │  5  │  62 │  │医、药   │1280 │ 37  │ 16 │  5  │  58 │  │      │1600 │ 35  │ 14 │  5  │  54 │  ├──────┼─────┼────┼───┼────┼────┤  │      │ 640 │ 29  │ 19 │  5  │  53 │  │ 法、财经  │ 960 │ 27  │ 18 │  5  │  50 │  │      │1280 │ 25  │ 16 │  5  │  46 │  ├──────┼─────┼────┼───┼────┼────┤  │ 体 育   │ 640 │ 48  │ 34 │  5  │  87 │  │      │ 960 │ 47  │ 33 │  5  │  85 │  ├──────┼─────┼────┼───┼────┼────┤  │ 师 范   │ 640 │ 29  │ 19 │  5  │  53 │  │      │ 960 │ 27  │ 18 │  5  │  50 │  └──────┴─────┴────┴───┴────┴────┘  

  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附件: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  │ 教 室 名 称       │ 设计定额  │间数│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平方米/生)│  │               │ 备注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  │               │      │  │               │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  │ 80人的合班教室       │ 1.29  │ 1 │80×1.29×1=103   │              │  ├───────────────┼──────┼──┼───────────────┼──────────────┤  │ 准备室            │      │ 1 │    28         │              │  ├───────────────┼──────┼──┼───────────────┼──────────────┤  │ 40人的设计制图教室     │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  ├───────────────┼──────┼──┼───────────────┼──────────────┤  │ 制图模型室          │      │ 1 │    28         │              │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 0.70  │ 1 │320×0.7×1=224   │              │  ├───────────────┼──────┼──┼───────────────┼──────────────┤  │ 电教用房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  │ 40人的语音教室及准备室   │ 2.00  │ 1 │40×2.0×1=80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2903                          │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4466                          │  └─────────────────────────┴──────────────────────────────┘  

  例1 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平方米/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平方米。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上表: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设学生自习和老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平方米/生,故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下表:
  
  ┌──────────┬────────────────┬─────────┐  │   项  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  ├──────────┼────────────────┤设计定额均见《定额│  │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 》第二章第二节  │  ├──────────┼────────────────┼─────────┤  │ 特种阅览室     │        50       │         │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  │ 目录厅、借书处   │       100       │         │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        88       │         │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  │折合建筑面积(k=0.70)│     1079       │         │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0=400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  ├──────────┼────────────────┤ 均见《定额》第二 │  │折合建筑面积(k=0.90)│      444       │ 章第二节     │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  └──────────┴────────────────┴─────────┘  

  3.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尺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池、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平方米/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81×1280=1037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 名      称 │ 使用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  │ 室内篮(排)球场 │ 21×34=714 │    793   │K=0.90│  ├─────────┼──────────┼─────────┼──────┤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243   │K=0.70│  ├─────────┼──────────┤         │      │  │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        60 │         │      │  ├─────────┼──────────┤         │      │  │ 厕所       │        30 │         │      │  ├─────────┼──────────┼─────────┼──────┤  │ 合计       │       884 │ 1036     │      │  └─────────┴──────────┴─────────┴──────┘  

  5.其他各种定额:如行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职工宿舍及住宅、教职工食堂、学生宿舍以及福利及附属用房等,基本上只与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有关,不再赘述。
  三、关于定额的使用问题
  为了使中等专业学校按本《定额》能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及进行总体规划,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所属中专校的任务、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专业设置、学制年限确定下来(简称五定)。
  新建学校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可根据“五定”的结果直接套用本《定额》来计算。
  老校编制扩建总体设计任务书时,首先要查清现有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其中的危房面积等基本情况。从校舍总面积中,扣除《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锅炉房、人防、商业网点;退休、已故教职工的遗属和调出人员占用的住宅等)和必须拆除的危房后,再与按《定额》算出的需要数相比较,即可求出应扩建的校舍面积。由于老校的设计不一定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还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再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并进行总体规划。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级的项目,由区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区县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本级审计机关做出调整。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预算(概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项目监督的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铜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 文化部 等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年多以来,在中央“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各级领导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文化战线出现了新的转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文艺创作也有了新的可喜的收获。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提供丰富多采的健康优美的文艺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艺术生产单位,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依据自身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花大力气,切切实实地
抓好文艺创作。
要组织好创作队伍,努力为繁荣创作提供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可能为创作创造有利的条件;要从思想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创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创作的繁荣。
要加强科学管理,抓好创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艺术生产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艺术规律,依据需要和可能,做好创作的规划。规划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规划可安排三至五年的重点创作,明确项目及实施办法、完成保障;短期计划要围绕
1991年建党70周年、建国42周年庆祝活动,及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做出安排,组织创作。文化部将有计划地选调若干优秀作品,进京演出、展出。广播影视部将组织向建党70周年献礼影片展映,中央电视台将组织纪念建党70周年电视剧展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将播放歌颂党
的光辉历程的文艺节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各艺术家协会,将贯彻意见及创作规划,分别报送中宣部、文化部及广播影视部。

附: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
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提供质量优良、数量充足、多姿多采的文艺作品,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多方面的需要,是文艺部门的中心工作,是全体文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繁荣文艺创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坚持文艺的多种功能的统一,坚持发展多样化和突出主旋律的统一。我们的文艺作品,应当努力反映现实生活,表现时代精神,为提高人
民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要团结、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为了调动广大作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创作,根据我国革命文艺发展的经验和文艺生产规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包括马列主义文艺理论和毛泽东文艺思想,是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高度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进行学习,使他们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地认识时代,分析社会,评价生活,指导文艺实践,增强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能力,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作家艺术家,都
要充分认识学习马列主义、加强思想建设对于繁荣文艺创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首先要组织引导作家艺术家联系实际深入学习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中央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献,以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正确表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自觉性。同时,为了帮助
作家艺术家完善知识结构,跟上时代与文艺发展的步伐,还须引导他们学习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化修养。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和具体措施。除日常学习外,还可以采取离职培训和在职学习等方式。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专业创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挑选一批方向对、路子正、成就较大的专业人员参加中央或地方党校开办的文艺干部培训班,参加艺术院校或
大专院校开办的马列主义文艺理论进修班学习深造。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文艺团体举办的文艺干部院校,以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研究班,都要把帮助创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在职学习要根据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
样的形式,既可自学,定期考核,也可举办短期读书班。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专业能力,防止流于形式。要把学习的实绩作为考察、使用干部和评定业务职称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
文艺作品是社会生活在人的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丰富多采的现实生活,是文艺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学家、艺术家可以从生活中获得一切题材、主题、内容和形式的原料,充实自己的心智,汲取激情和灵感。近年来,在一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部分创作人员中出现了某种
脱离人民、脱离生活的倾向;背对现实,闭门造车,使创作与人民群众疏远了。因此,各级党的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文艺生产单位都必须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繁荣文艺创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要号召和推动广大创作人员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
生活激流,与新时期的群众相结合,深入下去,坚持不懈,蔚为风气。
各单位要适应新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根据创作人员年龄、生活经历、健康状况和专业特点、艺术个性、题材领域等差别,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规划,提供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落实,防止“一刀切”和整齐划一的简单做法。要创造各种条件有计划地为创
作人员建立生活基地,组织他们定点定时深入生活。有的可安排他们到基层兼职、代职,有的可定点联系或参观访问,并尽力解决他们在深入基层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深入生活力求结合创作的需要,讲求实效。要尽可能使作家艺术家到最有利于发挥他们潜力的地方去,深入实际,扎根群众;同时也要尽力提供条件,使创作人员能够到较大范围参观访问,以便开阔眼界,了解全局。
三、加强创作规划和对重点创作的领导。
制订并推动创作规划的实现,是组织文艺创作、促进创作繁荣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十分重视和认真抓好这个环节。
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应充分尊重作家艺术家在“二为”方向下依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进行创作的自主权。在题材、主题、形式、方法、风格与流派等方面,创作者享有广泛的自由。但是,作家艺术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神
圣任务,有责任向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因此,在规划创作时,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时代精神、深刻反映现实生活、讴歌社会主义新人、富有民族特色的作品。在创作内容的多样化中,要突出时代和生活的主旋律;在艺术表现的多样化中,要强调
民族性和群众性。对于这类作品的创作,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扶植,包括从物质条件上提供保证。重大的现实题材和革命历史题材的创作,以及重要名著的改编、摄制、排演,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艺术管理部门要作出适当的规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各艺术
生产单位也要依据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的艺术形式、艺术门类的特点,规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作。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主管的艺术生产机构、艺术表演团体,都有责任组织其所属的创作人员努力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作品,对此要有明确的要求,并列入
创作规划。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督促规划的执行,并依据执行情况和实绩,安排经济补助和奖励。有特殊需要的重点作品,可以组织集体创作;一般应以个人创作为主,由有经验的作家艺术家去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象抓重点建设工程那样,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1991年内,要拿出质量上乘的一本好书、一台好戏、一部优秀影片或电视剧、一篇或几篇有创见有说服力的文艺理论文章。并在
此基础上,制定出三至五年包括各种文艺门类在内的重点创作的规划。对于列为重点的项目,要采取硬性措施加以逐项落实和考核。
四、搞好二度创作,调动导演、表演、指挥、演奏、音乐、美工、摄像、录制等各类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合力推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艺术品。
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戏剧、电影、电视等综合性艺术,其创作的完成,艺术的实现,以及整体质量的提高,都离不开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同样是创造性的精神劳动,艺术家不但要深刻理解一度创作,而且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艺术个性,给予独特地表现。二度创作者除了
熟练地掌握专业基本功之外,还必须提高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了解生活,熟悉表现的内容和对象,使创作达到较高的境界。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有关文艺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二度创作人员的队伍,重视对他们的学习培训,为他们进行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要处理好二度创作与一度创作的关系。二度创作人员应当尽量忠实原作,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艺术创造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作重大改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度创作人员也要尽量尊重二度创作人员的合理创造,并尽可能给予积极合作。
对于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政治或文化价值的二度创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为它们的排练、制作、上演、上映创造条件,努力解决资金、人力、场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五、建立一支宏大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创作队伍。
建立一支有高度文化修养和高度社会主义使命感的宏大的创作队伍,是繁荣文艺创作的关键。专业作家、艺术家作为文艺创作队伍的骨干,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核心作用。在为他们提供必需的创作条件的同时,要就创作方向、社会效益等提出必要的要求,加强其
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当中的共产党员,应牢固树立首先是共产党员,然后是文艺工作者的观念,要按照共产党员党性的要求,在创作中自觉地体现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毛泽东文艺思想的指导,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用创作实绩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的发展和繁荣。对于担负政府文化
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或文艺团体的行政或组织工作的作家艺术家,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便于他们深入生活和从事创作。现行的专业作家、艺术家管理体制,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一些地方试行的作家专业创作合同制、创作假制,有利于克服专业作家制的某些弊端,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改进提高。遍布全国的各级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拥有大量的创作人员。他们既是创作者,又是开展群众性创作活动的核心和纽带。他们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业务、生活与职称待遇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发挥
更大的作用。
广大业余创作者是文艺创作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生活在群众之中,置身于火热的斗争,有着特殊的优势。近年来文艺新人不断涌现,表现了蕴藏在群众中的强大的创作潜力。对于崭露头角的业余创作人才,要给予特别关注和扶植。一是有计划地吸收他们参加各级专业培训
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文化素养和写作能力;二是在有可靠的创作设想和创作准备的情况下,给予创作假,提供时间保证。对他们的创作思想、艺术作风和作品质量,也要予以关心,并有所要求。
要十分重视文艺界的团结,在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作家艺术家,共同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出努力。
六、加强文艺作品传播手段的管理。
文艺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文艺作品的演出、播放和展览等,是文艺作品的传播手段,是文艺创作与人民群众发生联系的媒介。文艺作品只有通过这些手段进行传播,才能发挥社会作用,实现文艺的繁荣。为了传播手段的完善和传播渠道的畅通,要重视和加强编辑队伍、演出管理队
伍、电影和录像发行放映队伍及艺术展览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文艺理论修养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强社会责任感,以做好文艺作品的出版发行、上演上映和展出销售等工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出版部门和文艺团体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
影视和音像制作机构、文艺报刊、演出公司、剧场影院、书店、展厅等,一方面要帮助他们端正业务方向,明确方针任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帮助他们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奖惩分明的工作规章,完善检查监督制度。要切实把表现时代精神,具有民族特色,有
益于人们身心健康,又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优秀作品推向社会。
为保证代表国家文明水准和突出主旋律的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经济上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政策上要有所倾斜。对于具有较高的学术、艺术价值的严肃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含理论著述)的出版、发行、演出、播映、展览和销售,要实行低价格、低税率或减免税,其亏损部分要
有可靠的财政补贴。对于某些亟待保护和发展的艺术品种,在创作上应多加扶植。同时,对于缺乏文化艺术价值的畅销的文艺制品和高收入的赢利性演出,要实行高税率,并将所得税金用于发展文艺创作。
七、加强和改进对文艺创作的评论。
开展对文艺创作的评论,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和艺术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都要把文艺评论作为繁荣文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注重文艺评论队伍的建设;要组织和帮助文
艺评论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列文论、毛泽东文艺论著和作为毛泽东文艺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论文艺》,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深入实际,及时了解文艺情况,提高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除专业文艺评论之外,还要重视开展群众性的文艺
评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文艺现象和作家作品,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传播和反馈的良性循环。
文艺评论要切合实际,要大力开展对于我国现在的文艺作品、创作思想、创作倾向的评论和研究,及时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推动创作。应重视优秀作家艺术家和先进文艺单位的创作经验和生产经验,加以总结和宣传。
文艺评论要提高战斗力。要充分肯定和大力评介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的优秀作品,发挥它们应有的社会作用。表扬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克服无原则吹捧的不良风气。对于创作和理论中反映出来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倾向,要展开有说服力的
批评,正本清源,以保证文艺创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同时,通过文艺批评,提高群众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
开展文艺评论,必须实行“双百”方针,提倡不同意见的讨论与争论。要活跃学术空气,造成既坚持原则又团结和谐的局面,为文艺创作的繁荣和文艺评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八、加强文艺创作的对外宣传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的管理。
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拓展,向世界各国宣传推荐我国优秀民族文化和文艺创作成果,日益迫切。这是文艺工作者的光荣职责,也是繁荣文艺创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杂技、美术、摄影和文学等众多的国际性竞赛、评比、展映和演出活动中,我
国的参赛选手都有好的表现,我国的文艺创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国际舆论的赞誉,标示着我国文艺走向世界的实绩。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支持,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对外宣传推荐文艺作品,包括参展、参赛等项目,无论是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还是各种民间文艺组织举办的各项国际文化活动,都要贯彻以我为主的方针,选拔推荐真正优秀的作品,并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介绍,方便境外人士认识和了解。在各类国际竞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
品,国内宣传介绍也要有所鉴别,择善而行。要尊重和认真研究国际上对我国文艺作品的各种意见和反映,宣传他们的有益意见,包括批评性言论;但对某些基于政治、思想原因的偏见,则不应无分析无选择地在国内散播。无论对外推荐,还是对内宣传,都要十分注意文艺的导向,力求正
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和对外宣传方针。
中外合作进行艺术创作排演,包括影视的合拍协拍,要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要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尊重,绝不能放弃政治思想原则。属于历史题材,要尊重历史。合作创作中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协商后签订合同,按约行事。
对外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订出管理办法,纳入科学管理。
九、设立创作基金,改进奖励制度。
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促成文艺创作基金尽早设立。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向各级财政申请专款,二是从各级文化、影视经费中安排,三是广泛地争取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包括资助作家艺术家和评论家参加学
习、访问和深入生活,资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重点作品的写作、出版、排演、制作、展播,奖励优秀作品、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成绩突出的创作和评论人员,促进创作繁荣。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对基金的管理,要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的章程,照章施行。
办好各级各类文艺评奖,是鼓励创作、促进繁荣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的任务是,总结经验,克服混乱,制订法规,加强管理。
各种文艺评比、竞赛活动,必须明确以繁荣创作、推出人才为目的,由具备举办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合办),并取得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艺评奖要十分注意导向性和权威性。评奖要符合提倡奖励的方向;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和实施办法;评奖
机构的组成要注意能反映出专家、领导、群众的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力求导向正确,评判公正,奖励得当,努力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具体地体现在各类文艺评奖之中。为文艺评比、竞赛筹集的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用于奖励创作和繁荣创作,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文化部门、广
播影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类文艺创作的汇演、竞赛、评奖办法,促使这些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十、加强文艺法制建设,促进文艺创作繁荣,保证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文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有利于保证党对文艺事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正确方向。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作家艺术
家和其他从事文艺活动者进行文艺创作的自由,保障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这项基本的文化权利。要依法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合理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保护精神劳动成果权。各单位要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帮助他们学会
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保证《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文艺事业是一个新的课题。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都要提高对文化法制建设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积极协助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做好文化法制建设工作,努力为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文化战线要继续贯彻执行“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在进行必要的组织整顿的同时,要着重抓好文化队伍思想、作风的整顿和建设;在抓整顿的同时,要用更多的精力抓文化艺术的繁荣。要围绕增强团结、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目标,充分发动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
视部门、文艺团体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迅速掀起繁荣文艺创作的热潮,努力推出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文艺产品。



199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