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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1:0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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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电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18日,邮电部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教材(1992)4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精神,为推进教育财务制度改革,使邮电院校从单纯事业型向效益管理型转变,结合我部各院校实际情况
及所在地区同类型院校的收费标准,现制定院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 杂 费
包括统招生、委培生、自费生每生每学年收学杂费500元。
二、委培生培养费
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按不同的标准收费。每生每学年:
专科生收2300—3000元;
本科生收3000—3700元;
文科与工科生略有区别,一般文科比工科要低200—300元。
研究生4000—5000元。
三、自 费 生
文科、工科分别按照委培生培养费的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管理费
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交宿费6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向每生加收40元公寓化管理费。
收费时间从一九九三年开始,如有的单位已同对方签了合同即按合同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当地情况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适当调整,并报部备案。
各院校务必先作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使学生和家长能理解和接受,然后开始收费。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授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认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物价部门是所辖行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由物价主管部门授权的价格鉴证机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必须取得自治区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鉴证业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价值认定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定价格的物品,以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有关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和需要变卖处理的物品,都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进行价格鉴证。
第八条 委托人申请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鉴证的理由和要求;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年限;
(四)鉴证范围、基准日和鉴证目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于需要进行专项鉴定的涉案物品,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方可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证活动公正进行的。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凭鉴证机构介绍信和工作证件,可以提请委托人协助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方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签字的取证材料可以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涉案物品的鉴证目的、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新旧程度、重置成本、使用价值进行价格鉴证:
(一)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二)对生产领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成本折合计算;
(三)对已使用或已陈旧的涉案物品,按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者残值折合计算;
(四)对抵押债的涉案物品、变卖处理的涉案物品,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折合计算;
(五)对事故损坏的涉案物品,按损坏程度的修复费用计算。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到价格鉴证委托书7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法律、法规对价格鉴定期限另有规定的,或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价格鉴证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认定价格的依据、以及变卖物品的底价。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证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范围和内容;
(二)鉴证依据;
(三)鉴证方法和过程简述;
(四)鉴证结论;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价格鉴证日期、价格鉴证人员、主管领导签名。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必须盖有作出鉴证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后15日内,提请价格鉴证机构重新签证,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的鉴证程序、方法进行鉴证的,该鉴证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致使鉴证结论实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涉案抵押物、过期无主物、事故损坏物、保险理赔物、无主物的价格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下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案物估价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可以收取价格鉴证费。收取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
为加强中介性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专、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凡不符合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一律更名为“××资产评估事务所”。今后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所”命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地在审批兼营的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91号令限定的三种兼营机构的名称办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除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1994〕485号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得在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
三、各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须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