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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6:1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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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1993年2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部交政法发〔1992〕3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和交政法发〔1992〕82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检查证
》的式样和使用说明发给你们,该证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启用,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统一、规范,《检查证》由部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人员的编制数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前报部运输管理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道路运输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所必须持有、出示的合法证件。现将使用的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首字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数字为五位数。证卡内芯的项目要认真填注,并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钢印,然后将证卡的塑料封皮热封。
二、《检查证》为两用式。执行检查任务时,可以有两种出示证件的方式,一是将证卡放入《检查证》封皮内亮出证卡正面出示;二是将证卡加铁夹挂在左胸前。
三、《检查证》仅限于交通部门从事公路运输管理的人员使用。该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时必须将此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其它事项详见《检查证》上的“注意事项”。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6 号
印发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并督促检查落实,提出相关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各项规定,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考核方案。承担组织、指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医学科研课题,指导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产业开发。


(八)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协调落实;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全市非遗传性残疾孩鉴定及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审批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市计生协会等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和管理直属单位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计划总结、公文督办,档案管理和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稿、报告的起草;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内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责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工作;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等事务;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培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制订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做好市计生兼职成员单位的联系、指导、督查并协同做好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负责做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实施、复审、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工作;负责本级计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机关普法教育。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对外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上级人口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建议方案;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口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按月报、半年报、年报要求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有关决策数据;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协调负责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微机的开发应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网一库”管理。


(四)宣传教育科


制订全市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形势,协同党校抓好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指导全市加强计生宣教网络建设,指导和组织针对不同年龄时期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人口和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协同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组织征订、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指导督促基层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五)科学技术科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省、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指导开展避孕节育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全市非遗传性病残孩的鉴定及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批;指导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及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指导检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全市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妇女生殖保健,积极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组织计生医技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制定各项计生技术管理规范,并负责抓落实;指导全市做好计生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指导计划生育技术相关的产业开发。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烟叶经营单位和卷烟厂,从一九八四年七月新烟上市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注意及时总结,并报送总公司统一研究,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附: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严肃执行国家计划,有计划地组织烟叶调拨供应,以保证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内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烟叶供需合同。烟叶供需合同是供需单位之间执行调拨计划中划分责任,行使权力义务及处理问题的依据。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划和资源情况。安排省际之间分品种、等级、数量的烟叶调拨计划。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计划指标或总公司开出的烟叶调拨通知单为依据。违反计划(或调拨通知单)的合同无效。各省(区)内烟叶调拨供应亦按本办法签订供需合同。


第四条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由单位出具证明的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烟叶品种(烤、晾、晒烟)、小等级、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发运、验收、运输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中烟叶的价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核定的价格执行。产品质量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七条 供需合同由调出单位(下称甲方)与调入单位(含国家储备烟的代保管单位、下称乙方)签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下称省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加强计划管理,衔接好分地区和分厂的调出调入计划。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局部地区因灾减产致使合同无法执行者,由省级公司(或指定分公司)商得乙方同意可变更调出地区和单位;大面积因灾减产致使合同无法执行者,由省级公司报请总公司批准后通知乙方按比例调减或作其他变更。单方面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者按违约处理。
(二)由于调拨计划的修改与调整,合同应当做相应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因烟叶、卷烟生产、等级结构发生变化,按合同规定的等级执行有困难时,省级公司之间可进行协商调整,但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报总公司备查。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提前或推迟执行,但提前或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包括文书、电报)形式。
(五)甲方或乙方机构变更时,应将合同移交给新的机构继续执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 发 运
第九条 烟叶调拨一般实行送货制,由甲方负责编报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按照乙方指定的车站、码头交货。特殊情况下可实行提货,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第十条 甲方应当将运输部门每月批准的运输计划及时告知乙方,以便做好接货准备。
第十一条 如需要追加运输计划或改变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发运时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做到批次整齐,包装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唛头清楚。在装车(船)后,按实装件数、重量、等级、机烤、土复烤或原烟,填写“发货明细表”,做到单货相符,票证齐全,单货同行。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电报,告知发
货日期、车号、船名、等级、件数等,以便乙方及时接货。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充分合理利用运输工具,原则做到一车一级。在执行合同终了时,对不足整车的可在大等级范围内配装。除上等烟外,超欠装数量在半车之内者,应视同合同内交货。
第十四条 装车(船)前应当认真检查车船状况,要求车体完整,门窗齐全,不漏、不破。对装过煤炭、沥青的必须打扫干净,严禁使用有污染、有毒、有异味的车(船)装运烟叶。
第十五条 甲方在发运前应当严格检查烟叶质量情况,如发现烟叶有水份过大,包装破烂、水渍、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等问题,应予整理后再行发运。
第十六条 因运输部门的停装、停发事故,影响双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接时,不作为误期论,但甲方应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处理。

第四章 交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烟叶运到车站、码头后,乙方应当会同站(港)人员认真检查有无异状、漏雨、水湿、污染情况。卸货时按一车一船分单验收。如发现货单不符、短件丢失、破损、被盗、污染、受湿、霉烂变质等事故,应当会同承运部门查清原因,做好商务记录,及时追查处理。凡属交接
前发生的,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乙方应当向到站(港)提出赔偿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追赔结案,责任属于甲方的,应当将实际情况电告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当在5天内回电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接到电报15天内派人到乙方研究处理。逾期不复电,又不派人验看,则视为无异议,
乙方可按实际验收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对调入的烟叶可采取全部过磅或部分抽查过磅的办法核实重量。经部分抽查过磅后如发现重量有问题时,应当全部过磅,不能以部分抽查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全部过磅后,以每一批次为计算单位,其净重与原发重量相比,短少或益余数量不超过1%的(云南、贵州、福建及储备烟按1.5%计算),按原发重量结算益亏,超过上述百分率部分,通过二次结算向甲方找补差额。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到货数量,在每个等级中以把为单位抽查验收。验收数量在100包以内者抽查10%,每增加100包增抽2至5包。在抽验的数量中有80%符合原验等级的,即作为合格,按原验等级结算。合格率低于80%的部分如纯属低于原级者,按降级处理;如有高有
低,高低相抵后纯低部分如不超过抽验数量的20%仍作为合格。超过部分都作降级处理。
发现整包混级时,应当按实际情况结算。
为了便于乙方验收,甲方省级公司应当将收购标准样品复制一份寄送乙方省级公司。
第二十条 验收手续应当在卸货终了15天内办理完毕。如因到货的数量大而且集中,不能如期验收完毕时,可电告甲方延长5天。逾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即视为交接完毕。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如有不同意见,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协商处理。如仍有争议,可由双方省级公司调解,直至上报总公司仲裁。
第二十二条 烟叶包装规格由甲方确定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包装麻袋实行回空,其办法暂由甲乙双方省级公司协商确定或者沿用旧制。

第五章 责 任 划 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送货制的原则,在烟叶运到乙方车站(码头)前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和承运部门负责,到货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卸货和进仓,因而导致延期罚款和事故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甲方发送单证不全,乙方无法向承运部门索取商务记录,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甲方单证完全,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验收时发现烟叶有水渍、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等级混杂和错装、错发等问题,应当先接收,后交涉处理。所有损失和支出费用,责任属于甲方的,由甲方负担,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由乙方负责向承运单位交涉处理。

第六章 货 款 结 算
第二十六条 烟叶调拨货款结算,以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甲方在发运后,根据实际发运的数量等级计算货款。未发运前,不得提前办理托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乙方接到银行承付通知书后,在银行规定承付日期内办理结算。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得拒付货款。
1.甲方未按合同数量和核定的调拨价格结算,自行增加的部分拒付。
2.甲方计算的货款金额有技术性错误,多计部分拒付,少计部分照补。
乙方拒付货款时,必须将拒付理由电告甲方,甲方接到拒付通知后,须在10天内提出答复,逾期即按乙方意见办理。如乙方逾期承付货款或所拒付货款的理由经查明责任仍在乙方者,除按应付货款负担逾期承付货款的利息外,并按银行规定交付罚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办理二次结算,找补差额,不计利息。
1.重量减少或益余部分;
2.等级规格不符,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原验等级的;
3.发生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
4.商品标志不清,等级混杂,由甲乙双方重新进行检验,按实际等级重新计价的;
5.单货数量不符,经双方查明多发或少发的。

第七章 违 约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总公司按实际损失裁定。
第三十条 甲方不能按合同交货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由于甲方不交货而将产品自销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应当按规定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中途退货,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分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当分别在企业基金、利益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
以上支付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执行供需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公司调解或者向有关方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总公司。烟草系统内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198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