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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1:1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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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改工程的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将逐步补充下达具体项目的实物效益计算规范及测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充实有关案例。
由于技改工程的经济评价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上述《办法》中暂不包括“以大代小”的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经济评估目前仍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评价办法进行。

附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应在做好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作出正确的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切实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密切的配合。经济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严禁因人为因素的干扰
而造成评价的失误。
第四条 经济评价的内容、浓度及计算指标应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经济评价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第五条 对典型及部分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后评价,以便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部分。如无特殊要求,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第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主要考察项目为企业整体所创造的新增经济效益。新增经济效益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进行计算,计算改造与不改造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必要时,也可计算改造后的有关指标。
第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周期包括改造期和生产期。起始年从工程开始施工算起,不包括前期及文件准备时间。改造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生产期参照项目主要设备经济服务期限或折旧年限确定。
第九条 财务评价中的参数划分为国家参数、行业参数、企业参数和其他参数。国家参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参数由能源部确定,企业参数由各网(省)局确定,报能源部备案;其他参数可按实际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新增经营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改造与不改造两种情况的差别。对于与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应根据设备运行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必要时,还应考虑改造期间的停产损失和计算周期内设备更新所需要的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是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新增投资利税率等。各类项目的经济评价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隐性效益项目和显性效益项目两大类。显性效益项目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隐性效益项目一般采用费用--效用法对可供选择的多个互斥方案进行比选。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应遵守收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对外部收益和费用,既要防止疏漏不计,又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扩大计算范围。在评价报告中应对外部收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重要物质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确定。国家未确定的其他评价所需的参数,可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以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
第十六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以选择出技术经济效益较优的方案加以实施。
第十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敏感性分析,以判明不同因素变动对项目的经济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敏感性分析中采用的指标应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对应。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显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销售成本预测。
3.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预测。
4.现金流量分析。
5.敏感性分析。
6.评价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四)国民经济评价(一般项目可不进行此项评价)
1.基础数据的调整。
2.现金流量分析。
3.敏感性分析。
4.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
(五)其他效益分析。
(六)结论与建议二、隐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3.各种可行方案简介。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成本预测。
3.现金流量分析。
4.主要评价指标:净费用现值(或净费用年值)、费用--效用比等。
(四)其他效益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机械制造等其他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2: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编制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技术改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深入进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水平应进一步地提高。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投资效益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编制了本办法。
电力工业是产品单一,资金密集,产、供、销合一的生产经营型产业。它的生产工艺成熟、系统性强造成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固有特点。本办法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自身的特点编写的。
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本办法有许多问题考虑尚有不足,有待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发展,补充和完善。
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其分类
经济效益是指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即效用和收益)与劳动消耗(即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按照劳动成果的不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通常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显性效益;另一类是不能或难以用货币
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隐性效益。如进一步划分,显性效益可分为增收和节支两种类型。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具体分类如下图所示。
增加发电量
节约厂用电量
增加供电能力
增收 降低线损
增加供热量
显性效益 其它
降低煤耗
降低油、水耗
节支 降低运行维护费
经济效益 降低管理费用
其它
提高发、供电可靠性
提高调度、通讯自动化水平
生产用建、构筑物的加固补强
隐性效益 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供电质量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其它

一般来说,每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都可能具有多重效益,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但每一个项目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的。如给水泵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恢复机组出力和节约厂用电,而火电厂除尘器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则是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环境。项目的效益目标不同,
经济评价所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显性效益项目和隐性效益项目。
三、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具有产品单一;产、供、销必须在同一时刻完成;系统性、公用性和社会性强;产、供、销环节一般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金和技术非常密集等特点。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则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
1.由于产品单一,电力工业不存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不存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在于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稳发、满发、多供、少耗、改善电能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力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2.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通讯、调度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必须高度统一协调、任一子系统出现问题都可能破坏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完成。针对各子系统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地实施技术改造、消缺补强。因此,电力技术改造不仅涉及面广、项目种类繁多、投资大
,而且各个项目新增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系统的整体效益。
3.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创造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但这些社会效益大都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如在目前缺电状态下,新增每千瓦时的售电量将新增几元至十多元的工业产值。又如,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可以减少灾难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能够给国民经济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再
如,提高电能质量,可以提高各种工业产品的质量乃至人民的生活水平。
4.虽说单个项目的投资很大,但占企业全部资金的比重却很少。
电力工业及其技术改造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除具有一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2.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电力企业(网、省局)的角度来考察,才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而不应站在某个电厂(或供电局)的角度来考察。
四、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竣工投产的全部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能源电〔1990〕1196号文)进行估算。并根据合理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来源确定分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算贷款利息。当年贷款均假定在年中支用,按当年贷款额的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以后各年按全数计息。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形成率+改造期贷款利息

使用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一般为100%。
(二)新增流动资金
新增流动资金(指定额流动资金)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用于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工资等所新增的周转性资金。流动资金一般可按新增设备容量估算:
新增流动资金=新增设备容量(千瓦)×容量资金率(元/千瓦)
容量资金率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五、新增销售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
正确地计算项目新增的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合理地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的前提。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企业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哪些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项目新增的,哪些不是项目新增的,才能使经济效益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
按照电力生产经营的环节,电力销售成本划分为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电力销售税金划分为发电税金和供电税金。不同的项目,其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内容和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具体项目应该具体分析。例如,一般节约成本项目所节约的成本即为新增的利润。又如,输变电项目降
低线损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仅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不涉及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而输变电项目增加供电能力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则不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还要考虑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再如,发电厂增加厂供电量(
无论是增加发电量还是节约厂用电量)项目的效益除应考虑发电环节新增的发电成本、税金和利润外,还应考虑供电环节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这就是说,一些项目新增电量的效益可以认为是和配套工程一起产生的。这些项目必须有配套工程的支持(发电项目必须有供电项目的配套支
持,而供电项目必须有发电项目的配套支持),才能增加售电量、乃至增加销售收入。由于配套工程的分析非常复杂,对于难以直接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的项目,一般可采用取电网平均值的方法进行简化处理,即配套工程新增的成本和税金按电网平均值计算、配套工程新增的利润则按电网平
均售电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一)新增销售收入的计算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是指进行改造与不进行改造企业销售收入的差值,即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和售热收入。
1.新增售电收入的计算
实行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价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电量一般应属指导性电量,其电价按国家关于试行多种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价取上级批准的新增电量的电价;其电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电量的电价确定。
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可以按上网电价计算新增售电收入。即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厂供电量×上网电价
供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量=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新增厂供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2.新增售热收入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价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售热量×售热单价
热价一般取上级批准的新增供热热价;其热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热价确定。
新增厂供热量和新增售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3.新增销售收入
电力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
热电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热收入
(二)新增成本的计算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成本按产品的不同,划分为电力成本(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和热力成本;按成本项目划分为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八项。其中:燃料费、水费为变动成本,其余六项为固定成本。发电成本
和供热成本一般包括全部八项内容,供电成本一般只包括固定成本的六项内容。
新增成本可正可负,正值表示成本的增加,负值表示成本的节约。
1.分项成本的计算
(1)新增燃料费
指火电厂(热电厂)生产电、热产品所消耗的各种燃料所需的费用。
①火电项目
a.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发电量和
发电标准煤耗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
度的统计值。
b.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变化不显著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厂用电率和发电单位燃料费取电
厂上年度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a.对于标准煤耗发生明显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改造的供热量×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供热量×不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参数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参数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
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标准煤耗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燃料费+新增厂供热量
×供热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和新增厂供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单位燃料费
和供热单位燃料费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2)新增水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
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或库区维护费)等。
①火电及热电项目
一般应按新增的用水量和水价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用水量×水价
新增用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水价取电厂上年度实际值。
难以计算新增用水量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火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发电单位水费和供热单位水费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水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或单位库区维护费)
发电单位水费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单位库区维护费为1
元/千kW·h。

(3)新增折旧费
新增折旧费是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折旧费=∑新增计提折旧的分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电力工业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规定(详见第十一条)执行。
(4)新增大修理费
指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取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为: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般为2.5%。
(5)新增工资
指项目新增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职工人数×人年平均工资额
新增职工人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利用企业现
有的冗余人员则不应算作新增人员,也不计算此项费用。
人年平均工资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对于供电项目也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工资费
供电单位工资费可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6)新增职工福利基金
按新增工资的14%计取。
新增职工福利基金=新增工资×14%
(7)新增材料费
指生产运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备件、低
值易耗品等新增的费用。
①发电厂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
料费
发电单位材料费一般可取电厂(或同类型机组)上年度的统计
值。
②热电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材料费+新增供热软化水量
×制水费×(1+10% ̄20%)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制水费(元/吨)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③供电项目
增加供电能力的项目应计算此项内容,一般按下式计算:
新增材料费=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材料费
供电单位材料费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④节电项目和其他项目
节电项目、节约成本项目的新增材料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维护工作量、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增加的数量等)分析确定。
(8)新增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成本项目而应计入成本的新增费用。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计算此项目内容,如有必要,也可按平均费率计算。
2.发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
新增发电成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火电项目一般包括八个成本项目,水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外的七个成本项目,节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费、水费以外的六个成本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一般情况下,发电厂节约成本项目无需考虑新增供电成本,而
新增厂供电量项目则应考虑新增供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可按以下
两种方法计算:
①总投资包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扣除30% ̄40%基本折旧的供电单位成本
×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配套输变电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折旧率
②总投资不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供电单位成本
供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成本--新增折旧--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利息
3.热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生产成本
新增生产成本包括新增发电成本和新增供热成本。新增生产成
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生产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同发电项目。
(3)新增销售成本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新增厂外热网管线供热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4.供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或新增购电成本
增容项目应计算此项目内容,其他项目一般不计算,分两种情况:
①直接向电网(或电厂)购电的项目
新增购电成本=新增购电量×购电单价
新增购电量(及下面的售电量)应根据系统的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负荷特性和新增供电容量等因素确定。
购电单价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或供电合同的规定值。
②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售电量÷(1--线损率)〕
×发电单位成本

发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2)新增供电成本
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折旧+新增大修理费+新增材料费
+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新增其他费用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或购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三)新增销售税金的计算
1.电力产品销售税金
电力产品的销售税金一般按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缴纳,包括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①。发电产品税按厂供电量计征,供电产品税按销售收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税额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发电产品税=新增厂供电量×发电产品税率
新增供电产品税=新增销售收入×供电产品税率
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新增教育费附加=新增产品税×教育费附加率
税率见说明十一。
2.热力产品销售税金
按国家现行规定,势力产品的销售税金暂免征收,财务评价中可不计算。
(四)新增其它销售费用的计算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包括随新增售电量计算的工资增长费、随新增销售收入计提的补充流动资金和技术开发费等项目内容,即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工资增长费+补充流动资金+技术开发费
工资增长费、补充新增流动资金和新增技术开发费按下列式子计算:
①教育费附加本不属于销售税金,属其它销售费用。由于此项附加费是按产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为简单起见,在财务评价中,将之纳入销售税金中计算。
工资增长费=新增售电量×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
补充流动资金=新增销售收入×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
技术开发费=新增销售收入×技术开发费提取率
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一般为1%,其具体计算按(91)财工字第459号文的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提取率一般为0.8%。
(五)新增销售利润的计算
新增销售利润的一般表达式为:
新增销售利润=新增销售收入--新增销售税金
--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

在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由于难以估算营业外收支状况,一般可将新增销售利润作为新增实现利润。
但是,新增销售利润并不一定就是项目本体所新增的,有些情况下(如增容)还包含有配套工程创造的新增利润。因此,应区别对待。
1.节约成本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成本节约额
2.输变电设备降损节电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3.总投资不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配套工程利润
配套工程利润一般可按电网平均售电利润的比例计算:
配套工程利润=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位利润×分配比
式中,售电单位利润一般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发、供电环节的分配比一般取6:4,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总投资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六)所得税的计算
新增所得税=新增销售利润×所得税率
实行税前还贷的电力企业从还清贷款后一年起(不含当年),按5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实行利税分流的电力企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贷。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
通常,财务评价中需进行三种财务分析,即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
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项目资金对企业整体资金周转过程的影响程度和项目的还贷能力,以便企业确定资金的筹措方式,满足企业整体资金平衡的需要。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是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即盈利性)所进行的分析,是财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是用以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现金收入情况的财务报表。它可以用于进行项目的盈利性计算和分析,即用以计算各种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
1.新增现金流入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收入,一般包括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和新增流动资金回收等项。新增固定资产余值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式中,残值率按《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有关规定确定。
2.新增现金流出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支出,一般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税金和新增其他流出等项。
新增其他流出包括配套工程利润等项。
3.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项目各年收支相抵的净收入量(可为负,表示净费用)。
新增净现金流量=新增现金流入--新增现金流出

新增净费用=新增现金流出--新增现金流入
4.累计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以前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之和。
(二)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可以分为企业整体的财务平衡表和项目新增的财务平衡表两种。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计算新增部分的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1.资金来源
包括项目新增利润、新增折旧、新增税金用于还贷、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回收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新增流动资金等内容。
2.资金运用
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企业新增留利、企业折旧、新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两金”是否减免,视国家的政策而定)、新增固定资产的还本付息、新增所得税、盈余资金等。
盈余资金包含还清贷款后的企业新增留利,新增调节税等。
(三)贷款偿还计划表
1.还贷资金
还贷资金由项目新增还贷利润、新增还贷折旧和减免税金三部分构成。
(1)项目新增还贷利润
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利润--项目新增企业留利
项目新增企业留利=项目新增利润×企业留利比例
企业留利比例由网省局提供。
(2)项目新增还贷折旧
按规定,电力企业新增的折旧费中按70%的比例扣除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投产三年内80%,投产三年后50%的比例用于归还贷款:
各年新增的还贷折旧=各年新增折旧×〔1--70%
×需上交的“两金”比例〕
×还贷折旧提取比例

式中,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在现行国家政策下为25%;免交能源交通基金时为10%;“两金”全免时为0。
(3)用于还贷的减免税金
包括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详见说明十一“现行财会制度的若干规定摘录”)。
(4)还贷资金合计
还贷资金=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还贷折旧+减免的税金
2.贷款偿还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有顺序偿还、等额偿还、分期付款、按投资比例还款等几种方式。如果项目有多种贷款,其还款要求又不同时,可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计算。
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计算
显性效益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和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周期内,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利水平
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 )时,则认为项

目在财务上可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n --t
∑NCt (1+FIRR) =0
i=1
式中n------项目计算周期;
NCt ------计算期内第t年的新增净现金流量(数据见财务现金流
量表)。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用试差法求得。具体计算方法为:首先,假
设一个折现率i ,按照下式计算净现值:
0
n --t
NPV=∑NCt (1+i )
i=1 0
其次,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
0
算净现值;
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算净
0
现值。
当对应于i ,NPV >0;
1 1
对应于i ,NPV <0;
2 2
且i 、i 的差小于3%,即|i --i |<3%时,按下式近似计算
1 2 1 2
内部收益率FIRR。
|NPV1|
FIRR=i +(i --i )×--------------------------
1 2 1 |NPV1 |+|NPV|
2.投资回收期(p )

投资回收期是指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它是
反映项目投资回收能力的静态指标。当投资回收期小于项目基准投
资回收期时,认为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投资回收期从项目计算期第
一年算起。其表达式为:
pt
∑NC =0
t=1 t
投资回收期可用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
得。具体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p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1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指项目按照基准收益率i 将各年的新增净现金

流量折现至改造期起始年的现值之和。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
利能力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净现值大于零或等于零时,认为项目在
财务上可行。其计算公式为:
n --t
FNPV=∑NC (1+i )
t=1 t c
4.净现值率(FNPVR)
净现值率是指项目净现值与新增全部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
公式为:
FNPVR=FNPV
--------
IP
式中:FNPV------净现值率;
IP------新增全部投资的现值。
新增全部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新增全
部投资的现值按下式计算:
m --t
IP=∑P ·(1+i )
t=1t c
式中: P ------第t年新增全部投资;

m------投资完成年份。

5.贷款偿还年限(Pd )
贷款偿还年限是指工程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项目具体的财务条件,用项目新增收益中可用于还款的部分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一般表达式为:
Pd --t
∑(Idt--Rt )·(1+i) =0
t=1
式中: Pd ------贷款偿还期;
Idt------第t年的贷款额;
Rt ------第t年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折旧和其他收益
之和;
i------贷款年利息率。
实际计算中,可利用贷款还本付息预测表计算贷款偿还期。计
算公式为:
|RCI|
Pd =Nb --1+--------------
|PB|
式中: Nb ------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首次出现负值的年数;
|RCI|------第Nb --1年所对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
余额;
|PB|------第Nb 年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新增收益
额。
计算出的贷款偿还年限应不大于贷方规定的偿还期限。
6.新增投资利税率
新增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份的新增利税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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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利昂)、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拉利昂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田  平          H·T·T·威廉
      (签字)            (签字)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三年四月十日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防疫管理,有效防治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无疫区及其外围监测区、缓冲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工作。
  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无疫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为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和无疫区建设知识,推广先进的动物繁育、饲养和疫病防治技术,及时为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有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
  无疫区内的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无疫区:
  (一)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加工集中、商品率高;
  (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政府财政能够承担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费用;
  (三)区域外围具有海洋、山脉、河流等阻隔动物疫病传播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天然地理屏障,并有足够面积的缓冲区或者监测区;
  (四)区域边界建立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限制动物、动物产品流动的人工屏障;
  (五)具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和良好的动物疫病控制基础;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二)免疫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三)动物检疫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完整的检疫档案;
  (四)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建立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监测、报告记录准确、齐全;
  (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无疫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传递和疫苗冷藏等仪器设施。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在无疫区与缓冲区或者监测区交界的主要道路上,利用现有的道路检查站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在无疫区外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时,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进入无疫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有效检疫证明;承运人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规定执行。
  禁止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重复检疫。
  第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疫区的,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疫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以及猪、牛、羊的免疫标识情况进行检查。对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应当加盖验讫印章并立即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无疫区内及其边界主要公路、铁路和海港、空港应当设立无疫区标识牌。标识牌的数量、位置和式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无疫区应当逐步推行动物规模饲养,适当限制动物散养、混养。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动物来源、免疫、用药和销售去向等档案资料。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生活垃圾和未经高温杀毒处理的废弃食物(泔水)喂养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饲料和兽药。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利用。
  第十七条 在无疫区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应当附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应当附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
  前款规定的检疫标志的式样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无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点)、冷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要求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采购、贮藏登记管理制度,不得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当按照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门诊病历和处方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病历和处方应当保存1年以上的时间。
  诊疗单位和个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规定动物疫病时,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疫区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认可。
  第三章 动物防疫
  第二十一条 无疫区应当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动物饲养、用药、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技术规范。
  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物饲养、用药、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技术规范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无疫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适当数量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防疫物资。
  第二十三条 免疫无疫区和缓冲区内对规定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计划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向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为活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二十四条 动物繁殖、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出栏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或者调离产地。
  动物屠宰应当进行宰前、宰后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染疫或者病死的动物。
  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检疫规程组织实施,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无疫区和监测区、缓冲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实施监测、净化,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商品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监测发现阳性反应的动物和免疫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诊断、补免、消毒、淘汰等有效处理措施。
  对检疫、监测和临床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强制性扑杀、销毁、消毒,对同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动物饲养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和停药期,并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饲养动物、生产动物产品的,应当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残留抽样和监测。兽药残留抽样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
  动物、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作为食品原料。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重复检疫收费。依法强制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强制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偿。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没有有效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消毒所需的费用,由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疫、免疫、监测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四)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进行采样、留验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防疫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补查,对补查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货值1倍以下罚款,对补查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采购、贮藏和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检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补检,检疫合格的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不符合检疫条件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诊疗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动物诊疗病历和处方制度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标准,向社会提供商品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达到净化标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净化标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强制淘汰或者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检疫或者对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
  (二)未依法履行免疫、监测、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的;
  (四)收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规定动物疫病,对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实施有效控制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特定区域。
  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和国家规定不得在无疫区内发生的其他动物疫病。
  非免疫无疫区,是指对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免疫,而没有发生疫病的无疫区。
  免疫无疫区,是指对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实施免疫,而没有发生疫病的无疫区。
  监测区,是指在非免疫无疫区外划定的,对非免疫无疫区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措施,以防止动物疫病从非免疫无疫区外传入的特定区域。
  缓冲区,是指在免疫无疫区外划定的,对免疫无疫区规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采取有效免疫、监测、控制措施,以防止动物疫病从免疫无疫区外传入的特定区域。
  第三十九条 无疫区内动物园饲养动物、家养宠物和捕获的野生动物的防疫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