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4: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行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全国系统表彰奖励(由国家人事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
(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本系统进行的表彰奖励,及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执行国务院有关政策和人事部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奖励项目设置合理、规范;
(二)评奖及时、公开,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严格遴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四)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不重复奖励。对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可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县以上政府(行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宏观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应是获得精神文明称号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出优异成绩。
(二)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清政廉洁。
(三)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全体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素质,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受奖励者一般是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自治区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绩效突出,起模范作用的;
(三)爱岗敬业,锐意改革创新,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自治区或本地区本部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业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舍生忘死,做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有突出事迹的;
(八)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涉外事务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应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视其先进性和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在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系统内综合奖励人数按下列比例掌握:
职工总人数在一万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四以内;
职工总人数在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奖励先进集体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
第十条 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名义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数量,由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上述比例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奖励类别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的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各级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牌,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等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部门、系统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设定。表彰规模过大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专项奖励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设定。表彰规模大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得嘉奖及记三等功、二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对获得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对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牌)章,或者发给一次性奖金,符合晋升工资的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嘉奖、记三等功、县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批准;
(二)记二等功、地、州、市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一等功、自治区授予荣誉称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批准。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人事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二)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奖励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开展行政表彰奖励活动,坚持评选表彰工作计划申报制度,事先应按奖励审批权限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一)表彰奖励的理由、依据;
(二)表彰名义与奖励形式;
(三)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四)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数量;
(五)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六)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及拟使用情况;拟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颁发较大数额奖金时,应申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全国系统的表彰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同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转发由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开展评选表彰奖励的通知,同时提出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综合行政奖励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一般每5年举办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评选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拟表彰前6个月提出评选表彰奖励计划报告(包括拟表彰的范
围、条件、数量、时间、形式以及推荐、评选、奖励办法和评选委员会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等),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一般3至4年进行一次,由政府(行署)授权组建评选委员会和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应在表彰前3个月提出评选表彰奖励计划的报告(包括拟表彰的范围、条件、数量、
时间、形式及推荐、评选、奖励,办法和评选组织机构等),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地、州、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区系统的行政表彰奖励,一般3至4年进行一次,应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表彰立项申请(按第二十条规定内容),经审核后,由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开展本系统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一般3至4年进行一次,应提前3个月向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表彰立项申请(按第二十条规定内容),经审核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在救灾、见义勇为等特殊环境下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并报送表彰、奖励计划报告(按第二十条规定内容),按审批权限,经人事行政主管审核,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常设的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选方案,经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奖励工作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条件、数量、评审组织,以及评选结果,评选应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遴选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进行行政表彰奖励时,须认真填报《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或《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附先进事迹典型材料(一式三十五份)按照管理权限签署行政部门和任免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评选领导小组或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评选、表彰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承办单位人事部门,承担具体事宜。

第六章 撤销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或者审批权限的。
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牌)章、奖状、奖旗,追回或取消奖品、奖金、工资等有关待遇,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获得荣誉称号后,被开除、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或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提出,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原审批机关应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必要时,原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对奖励对象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布奖励决定,应当采取庄重、节俭的方式,一般可结合有关工作会议或者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奖励决定。
第三十五条 奖励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以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名义开展奖励的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批准奖励的,由同级财政列支。
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奖励的,奖励经费由申办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一律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表格、证书、奖状、奖章、奖牌。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的奖励使用的奖励证书、奖状、奖章、奖牌必须由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表彰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9年9月2日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广电、体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投资额应在一亿元以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均列为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搬迁、移民安置及其他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改委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发改委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的同时,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和新开工两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应将“十二五”期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步初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为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核准、备案、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市、区)发改委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廉政合同制和履约保证金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应按规定评审。项目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重点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建设项目文档材料;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人防、档案等部门依法确认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或法定机构审验的财务决算和竣工结算文件;

(六)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批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年度进度目标和责任目标的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依据“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依法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廉洁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质量等监督执法工作。市公共资源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投资概算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住建委、安监局要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生产安全监督,防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审计。对重点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规划、财政、国土、交通、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电力供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四条 对重点生产性项目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点项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考评工作,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影响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市政府有关部门可采取建议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委托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将取消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监督办法命令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河北省人事局:
你局冀人工〔1983〕3号《关于军队“资遣”人员如何确定工作年限的请示》收到。根据一九五二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回乡转业建设人员的指示》(附件三)规定的精神,按资遣处理的不能按转业、复员、退伍对待。关于“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一九五五
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即:“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98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