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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征收办法等问题

时间:2024-07-12 11:5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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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征收办法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征收办法等问题


1963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旅大外事处:
你处1963年10月28日(63)旅外处字第18号函收悉。经商中国红十字总会后,现就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出具外侨各项证明的工本费由谁出面向谁征收的问题:凡当事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由公证处出面向申请者本人征收;凡是在境外的日本人或未建交国人,一般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出面在将证明寄交本人时向本人索要(如本人不给,一般也不再追索);凡是在境外的建交国家人民,一般由外交部或外事处出面向该国驻华使、领馆征收。以上代收款项将由代收机关转交公证处。
二、各地公证处为境外建交国人出具的各项证明,请连同该外国人向我索要证明的原信和地址,寄外交部领事司转该国驻华使馆,或请有关外事处转该国驻华领事馆。各地公证处为非建交国人出具的各项证明,请寄给中国红十字总会转寄当事人。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唐家璇  国务委员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能源办主任
    杨洁篪  外交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  国防科工委主任
    黄树贤  监察部副部长
    金人庆  财政部部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部长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李盛霖  交通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薄熙来  商务部部长
    高 强  卫生部部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
    谢旭人  税务总局局长
    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周生贤  环保总局局长
    杨元元  民航总局局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贾治邦  林业局局长
    焦焕成  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管局局长
    曹康泰  法制办主任
    白春礼  中科院副院长
    郑国光  气象局局长
    尤 权  电监会主席
    孙志辉  海洋局局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会议视议题确定参会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应充实力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有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完善和加强。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环保总局为主承担。
马凯兼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解振华、武大伟、刘燕华、周建、郑国光兼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解振华、张力军兼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1989年9月12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财政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1989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最近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对财政部门建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1)一年来国家新发布的几个主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2)在上述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哪些条文存在与国家现行政策或者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何修改意见;(3)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与全国性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间,在哪些规定上存在矛盾之处,有何修改意见;(4)其它经济法规与财政法规间存在哪些矛盾,有何修改意见;(5)其它意见。
各地在贯彻执行新发布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向财政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财政法规中涉及税收、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问题,在报财政部的同时,要分别抄送国家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建立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备案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发布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包括根据全国性财政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种规定和办法,应由财政厅、局抄报财政部备案,一式5份,由条法司转送部内有关司、局。
三、建立财政法制员联络制度
为了加强上下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已经建有财政法制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要认真做好财政法规信息反馈和财政规章的备案等工作;目前尚未建有财政法制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暂设财政法制员,以保证工作的开展。
财政法制员的任务是:办理财政部条法司交办的有关财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负责了解、搜集各方面对新发布的财政法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条法司反映;组织推动财政法规的宣传和研究工作。
财政法制员的人数和人员名单,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在1989年年底以前报给财政部条法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行政区内如何建立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由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