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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3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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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级技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技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要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承德市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六条 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技改资金重点选择支持有关县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对标行动的工业生产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对市本级财政有贡献的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含直管县)选择。

(一)技改资金集中支持市“百项技改”工程项目及技改责任制项目;

(二)坚持壮大优势产业与提升“短板”相结合。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钒钛特色钢铁、食品饮料、建材、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三)重点支持创新能力提高专项、“两化”深度融合专项、重点企业壮大专项、产业聚集升级专项、产品结构优化专项、节能减排增效专项、安全生产提升专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八个专项项目;

(四)与国家、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八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技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技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技改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贴息两年,累计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但第二年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县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五)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承德市产业布局要求,纳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八)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作为技改项目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畴;

(九)获得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次年一季度确定支持重点。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四季度根据项目指南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一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局申报技改无偿资助和贴息项目(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支持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7.获得过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计划批复、下达(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三个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意见,报请市技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技改项目支持资金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批复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市属企业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技改资金后,要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技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技改资金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非经规定程序终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

(二)作假、骗取、挪用技改支持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0〕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自2010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各地区认真组织开展,在企业自查、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煤矿实际,及时联合转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和要求,明确了企业自查、督促检查和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范围和时间要求。黑龙江、江苏、重庆煤矿安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山西煤矿安监局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将煤矿防治水、防灭火和瓦斯治理三个专项检查统筹安排,一并落实。

(二)明确要求,督促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止自查走过场。福建煤矿安监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检查方案,要求全省所有煤矿全面开展一次防灭火自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不少于30%;江苏煤矿安监局将检查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了煤矿防灭火检查表,方便企业对照检查;重庆市要求全市750处矿井逐一摸底排查,摸清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煤矿在用设备、材料数量,并明确整改期限;河南煤矿安监局针对煤矿施工钻孔着火事故,采取深入煤矿企业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湖南、陕西煤矿安监局分别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印发通知,并由两局负责人带队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据统计,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此次专项监察中共抽查煤矿1920处,占矿井总数的12.7%,查出隐患8417条,下达执法文书2904份,行政罚款1675.4万元,责令停产停工的矿井162处,责令停止作业的采掘工作面115个,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各地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均按要求落实了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对仍在使用的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均落实了更新改造时限。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监察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了通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向黑龙江省政府上报了专项监察结果,省政府分管领导责成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具体落实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专门印发了督办文件,并组成督查组赴各地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煤矿防范井下火灾意识不强,防灭火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煤矿对防灭火安全工作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防灭火自查自改,存在走过场现象。部分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煤矿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的设计,没有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一些煤矿防灭火设施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情不能发挥其作用。

(二)一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技术资料不全,人员培训不及时、业务不够熟练。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及时维护和定期调校,显示数据不准确,故障不能及时处理。部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没有按有关规定设置,传感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三)部分煤矿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两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目录,并要求最迟于2009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此次专项检查共查出仍在使用的淘汰或禁止使用的电缆151832米,皮带4台、2280米,风筒2590米,高压开关838台,还有一批空气压缩机。

(四)部分煤矿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不规范。部分建设矿井未及时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部分煤矿未按规定对新采区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部分资质单位在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过程中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化验分析、气体分析化验取样地点不全、两家资质单位对同一煤层鉴定结果不一致等问题。

三、继续深化煤矿防灭火专项治理

(一)认清形势,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煤矿防灭火工作力度。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又发生了2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再次暴露出煤矿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反映出部分地区防灭火专项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将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到年底。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快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煤矿火灾事故均由电气设备着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已查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既定的淘汰更新计划限期更新,对逾期不更新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型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发现仍在使用木支护和非阻燃支护材料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更新,逾期不更新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组织开展好防灭火专项整治。对专项检查不到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进行“补课”;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传感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调校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煤矿,要限期进行鉴定;对已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更新改造情况进行“回头看”。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继续加大煤矿防灭火工作安全监管监察力度,突出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把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材料和落实易自然发火煤层综合防灭火措施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通过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