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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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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2〕296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重要的生产手段,是完成车辆检修任务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地掌握设备的技术质量状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或改善其素质,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各铁路局车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
量鉴定工作。
第2条 设备质量鉴定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安全等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任务量大、细致复杂的工作。因此,各级车辆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设备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段、厂要成立有干部、技术人员、工人参
加的设备鉴定小组,由段、厂级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有关车间、股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安全、教育等有关专职及设备使用保养、检修等部分人员。
第3条 设备鉴定必须按计划进行。设备鉴定应与定检、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在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编制整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各铁路局、分局对各段、厂的设备鉴定工作要组织检查与验收。路局、分局、各段、厂
对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4条 各段、厂的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应于五月至八月进行,九月十日前将鉴定总结、报表报分局车辆科、铁路局车辆处各一份;各铁路局于十月底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报部车辆局。

第二章 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5条 鉴定标准的修订考虑了设备的自然磨损,经济维修,保证安全等因素。同时对金属切削机床按其工作性质,结构特点及加工对象的工艺要求分别提出三种不同类型的鉴定要求,其划分依据是:
Ⅰ类机床: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产品的工艺要求,需要保持较高精度或在生产过程中担当精加工任务的机床。该类机床鉴定按甲、乙项要求进行。
Ⅱ类机床:在生产过程中,能满足产品加工质量及工艺要求的一般精度机床。该类机床的甲项只做工作精度检验,乙项按要求进行。
Ⅲ类机床:土简、老旧机床、非标准结构机床。该类机床不作甲项鉴定,以评定方法确定其等级。
对于无鉴定标准的机床,按照设备技术状态及产品工艺要求,比照上述类别进行鉴定。
第6条 凡属固定资产设备,均应进行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但应将数量统计在车辆部门设备鉴定汇总表有关栏内。
一、未安装使用的;
二、本年内已批准大修、在大修中和待大修的;
三、已批准封存的;
四、已借出的;
五、按规定提出了报废申请的。
对于有质量证明的新购、新造及本年内大修已使用的设备,其甲项精度均以验交时的等级为该项等级,待乙项质量评定后,确定其综合质量等级。
第7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受压容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汽车等进行鉴定时,除按本办法要求外,尚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对无鉴定标准及老旧设备以完好标准评定其质量等级。
老旧设备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三十年或使用年限虽不足三十年,但技术状态落后,不能恢复其精度或恢复精度不经济的并已列为淘汰产品的设备。
第8条 设备的完好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
1.设备性能良好,如动力设备的出力,能够达到原设计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设备运转时无超温、超压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缺陷,磨损腐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原材料、燃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汽)漏电、漏水等现象。

第三章 设备质量级别的评定
第9条 设备质量的级别统一分为一、二、三、四级。
设备质量鉴定的内容包含甲、乙项两部分。甲项为设备的基本技术质量,乙项为设备的一般质量,在评定设备等级时,首先应分别评定出甲项、乙项的单项等级,然后再评定出该设备的综合质量等级。
1.单项等级:在评定设备的单项等级时,各项评定内容,必须有80%符合该单项等级标准,才能评为该等级。但设备的工作精度(如金属切削机床的试件加工精度),能力(如空气压缩机的实测排气量),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该等级时,虽有80%的检验项目符合某等级,也不能
评为该等级,而应根据设备的工作精度、能力、主要技术指标评定出单项等级。如普通车床的几何精度有80%已达到“B”级,但试件的工作精度只达到“C”级时,则该车床的甲项只能评为“二级”。
在甲项或乙项的任何一条中,若同一技术指标有两个以上测定数据时,应以误差较大的数据做为该条的评定依据。
2.综合等级按下表评定,但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一律评为“三级”设备,并应立即整修,否则停止使用。
设备综合质量等级评定表(略)。
设备质量评定时,其级别标准为: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出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一、二级设备之和为完好设备台数。
第10条 设备鉴定的结果以完好率表示,它是各级车辆部门设备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设备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设备台数
设备完好率=------×100%
鉴定设备台数
第11条 各类设备“一级”标准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无设备事故;“二级”标准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半年内无设备事故。
第12条 各类设备“一级”标准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良好;“二级”标准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尚好。
第13条 各类设备的鉴定项目和标准见《车辆部门设备修理和标准》。



1984年4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并作如下通知:
一、在我省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策性很强、既涉及到集体、私营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当前,推行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以推迟一部分消费,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希望各级
政府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主管局和工会等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做好宣传、搞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省政府确定把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的作用,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而且,这项保险是社会性的法定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各有关方面要从改革的整体出
发,支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保险。
三、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这项养老保险,既是拓展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当前为改革配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希望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的领导下,认真地开展这项保险,切实把它搞好。
四、这两个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反映。

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依法登记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均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机关、团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经办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上级人保公司报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保险方式与责任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即由企业按统一标准向当地人保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统一的标准付给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作为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基教。
(二)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保险。即由“企业为职工,职工为自己”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付给退休职工养老金。
第五条 本规定基本、补充两种养老保险均为法定养老保险,两者缺一不可。参加本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保险费。自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月份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止,为缴费期;自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为领取养老金期。本保
险对被保险企业职工的保险责任是:
(一)在被保险职工退休后,按本规定逐月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二)在被保险职工缴费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后,按本规定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三)被保险职工在缴费期或领取养老金期内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的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保公司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规定,但最高不能超过8%;个别县(市)确实需要超过8%的,应报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批
准。
各市、县政府具体规定企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时,应包括人保公司提取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费2%的管理费。
第七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相当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7%的数额为每个职工缴纳,具体缴纳的数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包括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支付的能力)确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时,每年应根据职工年龄大小、工龄长短等差别,合理确定职工之间数额不等的补充标准,分别记载到每个职工名下。对现在年龄较大、工龄较长而退休时投保年数短的职工,应尽可能多补充;对现在年纪轻、工龄短而将来投保年数长的职工,可
以少补充,但最低每月不得少于三元。具体补充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审定(或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群众张榜公布。
(二)职工本人应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2%的数额为自己缴纳。工资总额低的职工,最少每月不得少于二元。
以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单位缴纳。每月具体缴纳的时间,由当地人保公司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具体计算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在缴费的第一个月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6%,多缴纳一笔投保基金,以保证当地人保公司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统筹周转。个别企业当月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三个月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采取由企业财务会计集中(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时代扣),缴入人保公司在当地银行开立的专户。具体缴费手续由当地人保公司同银行商定。银行要支持人保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工作。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员为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工人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特殊行业工种例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具有企业批准退休的通知书;
(三)在缴费期内,若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医院证明、有关主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和企业准予提前办理退休的通知;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还必须具有满五年以上的工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前提,并按职工退休前的工龄确定:退休前工龄满十年的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按下列标准减半发给。
(一)在城市市区和郊区的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
(二)在县城、乡镇的企业每人每月五十元。
职工退休前工龄不满五年的,不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 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为前提,结合利息等因素,按本规定所附的《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按月支付。今后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时,相应调整养老金领取标准。
企业和职工在缴费期内,变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的,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也随之相应变动。
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批准提前办理退休的职工,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的领取标准,扣除提前退休年数的折扣后付给补充养老金。每提前退休一年扣2%,不足一年的免扣。
第十四条 人保公司应支付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每月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给被保险职工本人,企业不得克扣。
有条件的市、县人保公司,可以试行凭证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本人。

第五章 新旧办法的转换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中按规定可享受“国家职工”或国营企业工人退休待遇的职工,在本企业职工全部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后,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暂不变,并按以下办法进行过渡:
(一)已经退休的职工,除由人保公司发给本规定基本养老金外,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超过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向人保公司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若低于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的,不足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有些集体企业虽未比照实行国营企业工人的退休待遇,但对已退休的职工也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按以下办法过渡:
(一)已经退休,并由企业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职工,以其退休前工龄的长短,改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若企业原支付的退休费标准超过本规定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虽已退休,但原企业不支付退休费的,一律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退休后原则上均改按本规定,由人保公司支付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有的职工若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低于企业原定退休标准的,由企业决定是否补足。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保障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暂不包括医疗保险。

第六章 保险手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按以下程序向当地市、县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一)由企业向当地人保公司申报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及年龄、工龄,企业和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应缴纳保险费,以及应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等基本资料。
(二)人保公司据以核实,并同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人保公司分企业、分职工设置养老保险卡,并对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发给《养老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加上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仍由企业补足的退休费,在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开支。个别退休职工多,而税后利润开支能力又弱的企
业,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部分可放宽到工资总额的17%。
第二十条 人保公司对本规定两种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收付,以县(市)为范围,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逐步增加储备”的原则,实行分别核算、专户存储、融通使用的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调整缴费或支付标准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若不足以支付基本养老金和管理费时,由市、县人保公司先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障支付;同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提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支付基本养老金后有较大结余时,可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二)当年两种保险费的收入,保障支付当年两种养老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由人保公司在银行专户存储生息;若当年发生支大于收时,可动用上年储存的结余。
(三)养老金支付标准的调整,由省人保公司根据保险费收支状况、银行利率等因素,报省体改委批准后调整。各地、市、县无权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人保公司对两种养老保险费的收付应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银行对养老保险费的存款,按城乡居民个人同档次储蓄存款计息;人保公司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存入专户。
企业和职工若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时,经当地人保公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交保险费时,应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补缴所欠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人保公司有权到各企业查核有关帐目,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企业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经发现有欺骗、隐瞒、虚报行为的企业,除责令其补交少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外,人保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3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退休职工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和企业应及时通知人保公司,并交回《养老金领取证》,人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凡不通知人保公司,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取消丧葬补助费,并责令退还全部冒领款外,人保公司有权对冒领人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退休职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特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比照本规定向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其职工仍可按本规定继续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若被解雇、解聘或自动离职时,其保险关系可跟随转移到新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并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保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过去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 月 交 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5 | 2.96 | 0.8085 | 3.09 | 0.7591|
|-----|------|--------|------|-------|
| 6 | 4.03 | 1.0284 | 4.11 | 0.9686|
|-----|------|--------|------|-------|
| 7 | 5.23 | 1.2785 | 5.25 | 1.2028|
|-----|------|--------|------|-------|
| 8 | 6.57 | 1.5583 | 6.52 | 1.4644|
|-----|------|--------|------|-------|
| 9 | 8.09 | 1.8712 | 7.95 | 1.7566|
|-----|------|--------|------|-------|
| 10 | 9.79 | 2.2210 | 9.54 | 2.0830|
|-----|------|--------|------|-------|
| 11 | 11.69| 2.6120 | 11.33| 2.4475|
|-----|------|--------|------|-------|
| 12 | 13.81| 3.0488 | 13.32| 2.8545|
|-----|------|--------|------|-------|
| 13 | 16.19| 3.5369 | 15.55| 3.3088|
|-----|------|--------|------|-------|
| 14 | 18.86| 4.0820 | 18.04| 3.8160|
|-----|------|--------|------|-------|
| 15 | 21.83| 4.6909 | 20.83| 4.3820|
|-----|------|--------|------|-------|
| 16 | 25.16| 5.3709 | 23.94| 5.0137|
|-----|------|--------|------|-------|
| 17 | 28.88| 6.1301 | 27.41| 5.7186|
|-----|------|--------|------|-------|
| 18 | 33.04| 6.9777 | 31.29| 6.5051|
|-----|------|--------|------|-------|
| 19 | 37.69| 7.9239 | 35.62| 7.3826|
|-----|------|--------|------|-------|
| 20 | 42.88| 8.9799 | 40.45| 8.3615|
|-----|------|--------|------|-------|
| 21 | 48.68| 10.1583| 45.84| 9.4536|
|-----|------|--------|------|-------|
| 22 | 55.16| 11.4733| 51.86|10.6719|
|-----|------|--------|------|-------|
| 23 | 62.40| 12.9406| 58.56|12.0310|
|-----|------|--------|------|-------|
| 24 | 70.47| 14.5776| 66.05|13.5473|
|-----|------|--------|------|-------|
| 25 | 79.49| 16.4038| 74.39|15.2390|
------------------------------------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男55岁、 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月交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26 |89.55 |18.4412 |83.70 |17.1264|
|-----|------|--------|------|-------|
| 27 |100.77|20.7140 |94.09 |19.2321|
|-----|------|--------|------|-------|
| 28 |113.28|23.2495 |105.67|21.5815|
|-----|------|--------|------|-------|
| 29 |127.24|26.0782 |118.60|24.2027|
|-----|------|--------|------|-------|
| 30 |142.81|29.2341 |133.02|27.1273|
|-----|------|--------|------|-------|
| 31 |160.17|32.7551 |149.10|30.3905|
|-----|------|--------|------|-------|
| 32 |179.55|36.6834 |167.05|34.8315|
|-----|------|--------|------|-------|
| 33 |201.16|41.0663 |187.11|38.0935|
|-----|------|--------|------|-------|
| 34 |225.28|45.9564 |209.52|42.6244|
|-----|------|--------|------|-------|
| 35 |252.18|51.4125 |234.58|47.6770|
|-----|------|--------|------|-------|
| 36 |282.18|57.5001 |262.58|53.3100|
|-----|------|--------|------|-------|
| 37 |315.67|64.2925 |293.82|59.5888|
|-----|------|--------|------|-------|
| 38 |353.08|71.8704 |328.67|66.5869|
|-----|------|--------|------|-------|
| 39 |394.90|80.3231 |367.49|74.3866|
|-----|------|--------|------|-------|
| 40 |441.65|89.7490 | | |
|-----|------|--------|------|-------|
| 41 |493.88|100.2576| | |
|-----|------|--------|------|-------|
| 42 |552.17|111.9711| | |
|-----|------|--------|------|-------|
| 43 |617.18|125.0264| | |
|-----|------|--------|------|-------|
| 44 |689.60|139.5772| | |
--------------------------------------
(注:本标准利息因素是以现行银行利率计算的,今后银行
利率若调整时,本标准也相应调整。)

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依法登记开业、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一)已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劳工管理制度;
(二)配有专职财会核算人员;
(三)企业有盈利。
凡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私营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早保多得益,迟保少得益。
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经办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上级人保公司报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与领取期。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月份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止;领取期从退休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五条 在企业和职工按期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本保险的责任是:
(一)被保险职工退休后,按本规定逐月付给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二)被保险职工若在缴费期或领取期内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可领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为职工,职工为自己”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按相当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6%~8%的数额为职工缴纳。具体缴纳的数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包括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支付的能力)确定。但税前列支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6%。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应分配、记载到每个职工名下。企业应根据职工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合理确定职工之间数额不等的分配标准;对现在年龄轻、工龄短的职工,可以少分配,但最少每月不得少于五元;对现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职工,可以适当多分配。
(二)职工本人应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或计税工资总额2%的数额为自己缴纳。工资总额低的职工,最少每月不得少于二元。
以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包括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保险费,每月由企业集中向当地人保公司缴纳(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奖金时代扣)。企业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时,可以申请缓交,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补交保险费时应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补交所欠保险费的利息。
企业拖欠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人保公司可以停止承担其职工的保险责任。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八条 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私营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员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工人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特殊行业工种例外),可按本规定所附的《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有些企业和职工由于缴纳保险费的年限短,数额少,退休时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三十元的,可和人保公司协商,改按一次性计算给付。
第十条 在缴费期内,企业和职工每月缴纳保险费发生增减变动时,其养老金领取数额也相应变动。
第十一条 人保公司应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每月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如数发给退休职工。有条件的市、县人保公司也可以试行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本人。

第五章 保险手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本保险的私营企业按以下程序向当地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一)由企业向当地人保公司申报养老保险的条件、企业职工名册及职工年龄、交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人保公司核实后,同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人保公司为每个企业及其职工分别设立养老金保险卡,记录实际缴纳的保险费;
(四)职工达到养老金领取期,由人保公司发给《养老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 人保公司对本保险的收支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动用养老保险费。
在实际执行中,养老金的给付标准由省人保公司视保险费收支状况、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报经省体改委批准后,统一调整。各地、市、县无权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被解雇、解聘或自动离职时,其保险关系可跟随转移到新的单位。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和企业应及时通知人保公司,并交回《养老金领取证》,人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若不通知人保公司而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取消丧葬补助费,责令其退还全部冒领款外,人保公司有权对冒领者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后,企业仍应关心退休职工日常的生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并指导各市、县人民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领导和支持当地人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厦门经济特区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附表: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 月 交 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5 | 2.96 | 0.8085 | 3.09 | 0.7591|
|-----|------|--------|------|-------|
| 6 | 4.03 | 1.0284 | 4.11 | 0.9686|
|-----|------|--------|------|-------|
| 7 | 5.23 | 1.2785 | 5.25 | 1.2028|
|-----|------|--------|------|-------|
| 8 | 6.57 | 1.5583 | 6.52 | 1.4644|
|-----|------|--------|------|-------|
| 9 | 8.09 | 1.8712 | 7.95 | 1.7566|
|-----|------|--------|------|-------|
| 10 | 9.79 | 2.2210 | 9.54 | 2. 4475|
|-----|------|--------|------|-------|
| 11 | 11.69| 2.6120 | 11.33| 2. 8545|
|-----|------|--------|------|-------|
| 12 | 13.81| 3.0488 | 13.32| 2. 0830|
|-----|------|--------|------|-------|
| 13 | 16.19| 3.5369 | 15.55| 3.3088|
|-----|------|--------|------|-------|
| 14 | 18.86| 4.0820 | 18.04| 3.8160|
|-----|------|--------|------|-------|
| 15 | 21.83| 4.6909 | 20.83| 4.3820|
|-----|------|--------|------|-------|
| 16 | 25.16| 5.3709 | 23.94| 5.0137|
|-----|------|--------|------|-------|
| 17 | 28.88| 6.1301 | 27.41| 5.7186|
|-----|------|--------|------|-------|
| 18 | 33.04| 6.9777 | 31.29| 6.5051|
|-----|------|--------|------|-------|
| 19 | 37.69| 7.9239 | 35.62| 7.3826|
|-----|------|--------|------|-------|
| 20 | 42.88| 8.9799 | 40.45| 8.3615|
|-----|------|--------|------|-------|
| 21 | 48.68| 10.1583| 45.84| 9.4536|
|-----|------|--------|------|-------|
| 22 | 55.16| 11.4733| 51.86|10.6719|
|-----|------|--------|------|-------|
| 23 | 62.40| 12.9406| 58.56|12.0310|
|-----|------|--------|------|-------|
| 24 | 70.47| 14.5776| 66.05|13.5473|
|-----|------|--------|------|-------|
| 25 | 79.49| 16.4038| 74.39|15.2390|
--------------------------------------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 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月交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26 |89.55 |18.4412 |83.70 |17.1264|
|-----|------|--------|------|-------|
| 27 |100.77|20.7140 |94.09 |19.2321|
|-----|------|--------|------|-------|
| 28 |113.28|23.2495 |105.67|21.5815|
|-----|------|--------|------|-------|
| 29 |127.24|26.0782 |118.60|24.2027|
|-----|------|--------|------|-------|
| 30 |142.81|29.2341 |133.02|27.1273|
|-----|------|--------|------|-------|
| 31 |160.17|32.7551 |149.10|30.3905|
|-----|------|--------|------|-------|
| 32 |179.55|36.6834 |167.05|34.8315|
|-----|------|--------|------|-------|
| 33 |201.16|41.0663 |187.11|38.0935|
|-----|------|--------|------|-------|
| 34 |225.28|45.9564 |209.52|42.6244|
|-----|------|--------|------|-------|
| 35 |252.18|51.4125 |234.58|47.6770|
|-----|------|--------|------|-------|
| 36 |282.18|57.5001 |262.58|53.3100|
|-----|------|--------|------|-------|
| 37 |315.67|64.2925 |293.82|59.5888|
|-----|------|--------|------|-------|
| 38 |353.08|71.8704 |328.67|66.5869|
|-----|------|--------|------|-------|
| 39 |394.90|80.3231 |367.49|74.3866|
|-----|------|--------|------|-------|
| 40 |441.65|89.7490 | | |
|-----|------|--------|------|-------|
| 41 |493.88|100.2576| | |
|-----|------|--------|------|-------|
| 42 |552.17|111.9711| | |
|-----|------|--------|------|-------|
| 43 |617.18|125.0264| | |
|-----|------|--------|------|-------|
| 44 |689.60|139.5772| | |
--------------------------------------






(注:本标准利息因素是以现行银行利率计算的,今后银行利率若调整时,本标准也相应调整。)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