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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1:2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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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并将产权关系划转到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经营。



第二章 资产的配置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本着必须和节约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同级财政部门调入的资产,应根据有关文件、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及时进行入帐处理。
第七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采取行政划拨或基本建设形成而未入帐的不动产,各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国投公司到房产、国土部门将产权手续办理到国投公司,并作好备查登记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不动产,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将产权关系直接办理到国投公司。

第八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要及时入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统一由国投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入国库,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经营。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建帐建卡并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资产清查软件为基础进行信息化管理,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各单位资产的动态信息联网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应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成立处置小组,由国投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的处置:

一、车辆的处置 需处置的车辆使用年限一般应达7年以上,或行程25万公里以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车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办公设备的处置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需处置资产的帐本、凭证复印件。

3.无偿转让及置换资产还需提供市政府的批准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报损、报废的资产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报废:

1.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废资产的函及《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关技术鉴定材料:

(1)车辆正常报废使用年限应在8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并提供车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2)车辆非正常报废的应提供交警部门鉴定意见、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消防部门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交警部门报废没收的车辆应提供超过三个月的公示材料、图片复印件及车辆回收部门材料

(4)危房的报废应提供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5)电器电子产品的报废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按照国家关于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的相关规定,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6)锅炉的报废应提供质检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准确和完整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有违反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并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 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1996年3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切实加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成本监审配套法规建设。各地要按照4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修订颁布本地区成本监审目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职责,明确经营者权利和义务,增强成本监审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
三、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对成本监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审核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审核标准。暂时没有规定标准的而又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要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采取预审、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四、强化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管。抓紧制订各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在做好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同时,应当统筹安排监审力量,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和定价成本公布办法,加强成本约束。
五、加强对成本监审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的监督,纠正未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而制定价格的行为,严禁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以及在成本监审时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六、加强成本监审基础工作。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通过内部调配和社会招考,将知识结构合理、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成本监审队伍中来。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成本监审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要在推进成本监审方法规范化、内容标准化、表式统一化的基础上,加快成本监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