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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7:1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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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电力部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 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二章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
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
(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
(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
(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
(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
(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
(六)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议标文件及参与竞争的国内外工程公司的资格与业绩调查;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项目境外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的落实文件(草签的融资贷款协议);
(八)项目资本金和融资中配套内资(包括送变电配套工程)落实文件;
(九)用电地区所在地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合营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十)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合营协议书和草签的购售电合同,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
(十一)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出资证明;
(十二)水电项目还要有省级地方政府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成立中外合营企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由中方合营者的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电力部对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电力部初审同意后,中方合营者可选择由电力部或地方政府向审查批准机构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未经电力部初审同意设立的项目公司,电力部将不承担与其相关的义务。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三章 外商独资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外商独资项目从开展工作到外资企业的成立,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二)申报项目报告;
(三)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第十四条 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外商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提交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与初步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的附件有:
(一)省级地方政府、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对初步申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外商资信证明与调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报告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正式批复初步申请报告及外商在完成有关的前期工作后,可正式向项目所在的省级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呈报项目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项目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随项目报告同时上报的文件必须有:
(一)经电力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初步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项目报告的正式审查意见;
(四)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五)有关的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厂接入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文件;
(六)用电地区所在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草签的购售电合同;
(八)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或合同文本;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和出资证明;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商共同设立申请外资企业,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副本;
(十三)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十四)配套送出工程资金落实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项目报告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设立程序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应由地方电力部门报电力部备案。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力部目前为电力工业部。
本规定中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跨省电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正式下发之日起,原部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申报文件的内容基本要求
意向书:
投资各方基本情况、投资方式、合营模式、投资额及资本金结构、融资情况、利益分配和风险划分的原则。
意向书不能有排他性和阻碍今后项目实行竞争的条款,仅表示合作各方对该项目有合作的意向。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书:
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与规模,各项生产与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的技术和设备,电力销售,对土地、燃料、水、公共设施等的要求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项目建议书:
(一)根据当地经济现状与发展和负荷现状与预测,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对其特殊情况做说明。简述送出工程情况。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结构、权益、经营、管理、财务诸方面基本情况和重要数据。
(三)建设方式、规模和设备来源。
(四)建设条件:对厂址方案、水源、燃料、运输、灰场、环保、接入系统等方面的阐述和相关部门的意向性文件。
(五)投资估算、来源及初步经济评价。根据上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的工程静态总投资和动态总投资,包括送出工程。贷款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配套的内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初步经济评价及电价测算、内外资金年度平衡表等。
(六)经营管理。
火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一)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项目所在电网或供电区域的负荷现状,阐述电力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在系统中的作用与效益,并结合电网内其它发电工程的进度做出电力电量平衡。
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能耗、环保等方面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以大代小项目还要说明替代情况。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热负荷的供需平衡状况。对于送出工程,要说明接入系统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用外资,合营模式或独资模式选择的优化,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及竞争过程,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及规模,公司的机构与管理等。
(三)建设方式、规模、设备和来源
电厂规划总容量、本期规模、建设方式、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的选择标准与比较。
设备选型(设备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水平、运行业绩、价格、服务等都要有竞争性),进口设备与国产设备范围的界定、国内反包的范围与标准、有资格投标的厂商名单、采购方式。
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供热参数、能力、方式和热网工程情况。
(四)建设条件
厂址:明确电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地震、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工程占用岸线、土地、房屋拆迁和土石方量,取得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用地的书面文件。
水源: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确定电厂用水来源、取水方式和机组冷却方式,取得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电厂用水的书面文件。
燃料:确定机组的燃料种类和消耗量,明确燃料来源及供应能力,取得有关部门或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书面文件。
运输:电厂的各种运输条件,设备和燃料的运输方式及路径,运输设备和工具的购置,以及运输设施的工程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运输的方案和运输单位承诺运输任务书。
除灰及灰场:灰渣排放量和除灰方式,灰场位置,储灰年限,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灰场用地的书面文件。
环保:电厂所在地的环境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及指标,工程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批准。
接入系统及送出工程: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线路长度、新建(扩建)变电站的规模、新增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与电网配套的输变电全部工程量。
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应取得电网管理部门同意电厂接入系统及其方案的书面文件。
(五)投资估算及来源
根据前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包括配套输变电及其二次部分工程投资),考虑建设期利息和价差预备费等因素后,测算工程动态总投资。
明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重,各投资方所占股份,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及提取方式,明确超出概算部分的资金分摊原则。
国内外贷款的金额、来源及其贷款条件(如利率、宽限期、还款期和担保方式等),内外资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国内外金融机构给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书,外国投资者的财务状况。
(六)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必须严格按照电力部《关于加强电力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文)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热电联产项目要增加热价等与供热有关的内容。
(七)经营管理
明确项目建设、运行、经营和调度的管理方式及权限,明确工程提前投产奖的分配和延期投产损失的赔偿原则,明确机组的发电指标及超发利润的分配和少发损失的补偿原则,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热网投资及其建设和经营管理方式,运行和检修的主要各项指标或标准,经营期满资产、权益和负债等的处置或续延办法。
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凡是与火电项目有共性的内容,如:负荷预测、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建设方式、出线工程、投资估算等参照火电项目可研报告的深度要求。
另外在下面一些方面应做补充:
(一)在建设的必要性中还应从电站的地理位置说明开发的作用及其综合效益。
(二)在建设规模里说明:
1.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调节性能。
2.装机总容量、装机台数、单机容量、机型、保证出力、年发电量、最大最小设计水头等。
3.枢纽组成、布置、大坝及厂房的型式及规模等。
(三)建设条件:
1.水文:坝址控制流域面积、多年平均流量、年总流量、设计洪水流量、校核洪水流量、坝址天然平均输沙量等。
2.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3.水库移民:淹没指标、移民安置规划及其落实情况。
4.建筑材料。
5.主体工程量及施工工期安排。
(四)利用外资采购的设备清单。
(五)经济评价按照部颁《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和《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六)附工程特性指标表、工程地理位置图、枢纽平面布置图等。
合资或合作协议书:
该文本应在意向书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书审批意见,补充、修改、充实,基本按合营合同文本格式要求编制。
合营企业合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独资企业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焦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市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四)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形成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公众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某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四条 凡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意见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选择一批学有专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知名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较熟悉的专家学者,通过聘任的形式,组成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政府鼓励和支持决策咨询专家以战略的眼光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对本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措施;对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课题、工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与论证;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或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和理论性总结分析,形成指导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经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包括:命令、决定和行政措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逐步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形势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省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统一。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和权威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执法事项实行法制审核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将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推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巩固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长分工各负其责。各位副市长应对所分管范围的工作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需要协调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协调,或者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要实行责任督察制,努力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公开透明,精简程序,规范操作,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归口办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解决。对合理、合法及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和采纳。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保持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建议,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及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以及党群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还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例会(又称市长“碰头会”)由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通报交流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强调工作落实。原则上每周一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常务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按照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分别审核,市长签发(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期间,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市人民政府为主办机关时,经联办机关签署意见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独立行文程序继续办理;市人民政府为非主办机关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继续按主办机关程序办理。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别审核后,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经秘书长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进行论证、审查和协调,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公文凡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经济法律事务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继续按程序运转。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须按请办事项运转程序,本着一个口进出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的科室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并按照公文涉及事项,由相关副秘书长签呈分管市长阅批,重大紧急问题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县(市)区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上报公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七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以协助。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安排警车开道,不扰民,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不得召开无实际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严肃会议纪律,开会期间应关闭手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事项。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为县(市)区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一条 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批准;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离焦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收受礼金和礼品,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含直接下属单位)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首长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首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厅(局):

  痒病是一种由非常规的病原引起的侵害绵羊和山羊(以下简称羊)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潜隐性、退行性疾病,是与疯牛病相类似的具有传染性的亚急性海绵状脑病。250年前,在英国的绵羊中首先发现,之后,又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

巴西、荷兰、瑞士、比利时、爱尔兰、挪威、日本、南非、瑞典、哥伦比亚、加纳、捷克、冰岛、以色列、塞浦路斯等国发生。痒病潜伏期可长达8年,且不引起机体

免疫应答反应,目前尚无血清学诊断方法。研究结果表明,疯牛病是因为给牛饲喂含有痒病患羊的蛋白的饲料引起的。今年3月份,英国政府又正式承认人类的克罗伊

茨费尔特 雅各布很可能与疯牛病有关。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禁止从英国进口牛肉等有关产品。为严防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从上述有痒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有羊蛋白的动物饲料等。

  二、加强旅、邮检工作,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上述禁止进境物入境。

  三、对使用来自有痒病的国家的羊肉及其制品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在我国停留期间,一律封存其上。

  四、请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