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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1: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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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1号


现发布《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与管道设备。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筑安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执行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义务,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查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监机构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七条 文明施工增加费是建设单位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专项经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搭建店面或将建设用地另作它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安监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章 施工企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具体由建筑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县(市、区)建筑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
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与建筑安监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组成,人员按规定已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二、施工现场“五小设施”、“三通一平”已落实完成,“五牌一图”已设置齐全。施工用地已用围档封闭,排污及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已制订;
三、已办理施工现场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各项制度齐全。
建筑安监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与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后3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建筑安监机构提交延期报告;延期超过9个月的,需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建筑安监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与建筑安监结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总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措施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大面积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
二、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起重吊装、塔吊等机具的拆除与安装;
四、模板工程;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六、其它特殊作业。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结构进度完成50%、主体结构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完成30%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筑安监机构申请施工安全达标验收。
建筑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建筑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有关单位批复施工企业进入下道工序时,应同时审查建筑安监机构颁发的施工安全达标标牌。
施工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由专人管理,做到及时整理,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建筑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并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升级、复审及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的依据。

第六章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致使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监机构、公安机关、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监机构是指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4号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2001年4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参照标准 功能及作用 适用范围
一、煤矿
01 瓦斯含量、压力测试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随时监测煤矿瓦斯含量及涌出量,防止发生瓦斯事故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2 瓦斯突出预测预报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预测高瓦斯矿井瓦斯变化情况,防止瓦斯突出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3 瓦斯抽放监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4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用钻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抽采煤矿瓦斯,防止瓦斯事故 有瓦斯灾害的矿井
05 瓦斯抽放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瓦期灾害的矿井
06 瓦斯抽放封孔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瓦斯灾害的矿井
07 矿井井下超前探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探测断层、含水层等地质构造,防治突出、冲击地压、透水事故 有瓦斯、冲击地压和水害的矿井
08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及人员定位监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井下动态,防止违章作业 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
09 一氧化碳检测警报仪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一氧化炭超标 用于煤矿安全监测
10 粉尘监测仪表及降尘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地下煤尘变化情况,防止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有粉尘灾害的矿井
11 煤层火灾预测预报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预测煤矿火灾事故 有火灾危险的矿井
12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装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顶板压力,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易发生顶板事故的矿井
13 矿井自动化排水监控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地下涌水量,防止发生透水事故 有水患威胁的矿井
14 煤矿井下通讯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确保井下通讯畅通,防止因通讯不畅发生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
15 隔爆型低压检漏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电器设备,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6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电器设备,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7 防爆型功率因数补偿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设备因电压不足,影响通风、排水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8 矿用隔爆移动变电站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爆炸性气体发生爆炸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9 矿井供电电容电流自动补偿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设备因电压、电流不足,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二、非煤矿山
20 无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 在无轨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时,自动灭火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适用露天矿山作业
21 烟雾传感器 检测坑内烟尘的浓度,并报警 适用于产生烟雾的矿山作业
22 斜井提升用捞车器 当斜井提升钢丝绳断绳时,可以捞住人车,防止坠入井底,造成人身事故 矿山斜井提升
23 70℃防火调节阀 炸药库通风管路调节 矿山企业炸药库监测
24 井下低压不接地系统绝缘检漏装置 对井下低压IT系统进行漏电监视,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矿山井下
25 带张力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多绳提升容器 提升过程中,自动平衡各钢丝绳张力,防止钢丝绳张力过大造成断绳和人身伤亡事故 矿井提升设备保护
26 带BF型钢丝绳罐道罐笼防坠器的罐笼 确保钢丝绳断绳时能够抓住钢丝绳,避免人身伤亡 带BF型钢丝绳罐道罐笼保护
27 带木罐道罐笼防坠器的罐笼 确保钢丝绳断绳时能够抓住钢丝绳,避免人身伤亡 带木罐道罐笼保护
28 带制动器的斜井人车 当钢丝绳断绳时,人车立即在轨道上制动,避免人身伤亡事故 矿山斜井提升
三、危险化学品
29 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 毒性气体浓度超限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2358-1990 测定作业环境毒气含量,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含有毒性气体的作业环境
30 地下管道探测器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报警 检测埋地管道泄漏情况 探测埋地管道泄漏点专用设备
31 管道防腐检测仪 检测管道防腐涂层厚度的变化 检测管道腐蚀情况 生产装置、井场、长输管线
32 氧气检测报警器 氧气超低、超高浓度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2358-1990 检测密闭作业空间氧气含量,防止含量过低或过高引发事故 密闭空间作业
33 便携式二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二氧化碳气体超高浓度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1990 检测密闭作业空间二氧化碳含量 密闭空间作业
34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03 检测作业场所可燃气体含量 可燃气体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如有更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可燃气体
35 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正压送风,防止作业环境气体被劳动者吸入 《长管面具》GB6220-86 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救援场所作业人员防护 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救援场所
四、烟花爆竹行业
36 静电火花感度仪 火工药品及电火工品静电放电火花敏感度 监测并预防静电火花的产生 烟花爆竹生产
五、公路行业
37 路况快速检测系统(CiCS) 以车流速度(0-100Km/h)快速检测路况指标:路面损坏(裂缝)等数据、道路平整度、路面车辙、路面纹理深度、道路前方图像。自动采集上述5项路面状况指标;对检测数据自动处理识别;路面裂缝等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用于道路缺陷及安全隐患检测。 用于道路施工。
六、铁路行业
38 红外线轴温探测智能跟踪设备(THDS) 适应列车运行速度5~160公里/小时;自动计轴计辆:计轴误差<3×10-6,计辆误差<3×10-5;热轴故障预报兑现率:区间探测站:>60%;系统可维护性:机械部分<10分钟,电气部分<3分钟;适应温湿度工作条件:室外设备环温-40℃~+60℃,室内温度0~+40℃,室内相对湿度<95%,室外相对湿度<85% 运装管验[2003]276号 车辆轴温监测,防止轴温过高发生事故 车辆热轴
39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检测成套设备(TFDS) 适应车速(公里/小时)5~140km/h,自动计轴计辆计轴误差:<3×10-6,计辆误差:<3×10-5,故障信息存储容量≥两年(一个段修期),图像传输速率≤2分钟/百辆,摄像机分辨率≥640×480,抓拍速率≥50帧/秒,补偿光源开启关闭响应时间≤1秒,保护门开启、关闭反应时间≤2秒,室外设备适应温度-40~70ºC 运装管验[2004]141号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监测,预防事故发生 货车
40 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成套设备(TPDS) 称重范围:最大轴重25t;计量方式:双向全自动轴、转向架动态计量;通过速度不限;检测精度:列车以45km/h及以下速度通过时超载检测精度优于5‰,45~60km/h速度通过时超载检测精度优于1%,60km/h以上重车超载检测准确度优于3%;识别车轮踏面擦伤:监测速度范围20~90km/h;识别车辆蛇行运动失稳:车辆运行速度不限;允许超载:为额定载荷的250%; 运装管验[2002]306号 货车最大轴重、转向动态、通过速度等方面监测 货车运行状态
七、民航行业
41 发动机火警探测器 10-61096-97/899315-05/473597-5 FAR23 设备校准灭火、火警探测 飞机发动机
42 防冰控制系统温度控制器 2915-5 FAA TSO-C43,C16 防冰、防水控制系统温度控制 利用发动机引气给飞机大翼和发动机整流包皮提供防冰防止这些部位结冰使飞机失去控制
防冰控制系统温度控制面板 233W、233N、69、233A系列 同上
防冰面板 233N3204-1019 同上
防冰活门 C146009-2/3215618-4/172625-7/810502-3/7612B000/7646B000/326975/38E93-5 同上
防冰控制系统结冰探测器 0871HT3/0871DL6 同上
防冰控制系统窗温控制器 S283T007-3/785897-2/785897-3/624066-3/624066-5/83000-05602/83000-05604 同上
八、应急救援设备类
43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具有耐高温、阻燃、绝缘、防腐、防水、重量轻、气密性好等性能气瓶工作压力30MPa,背架应为高强度的非金属材料制成,面罩防结雾,一级减压阀输出端应具有他救接口,使用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对人体呼吸器官的防护 用于现场作业时,对人体呼吸器官的防护装具,供作业人员在浓烟、毒气性气体或严重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44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防护时间1h以上,氧浓度不得低于21% MT86-2000《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煤矿井下危险场所救护人员防护 煤矿井下
45 全防型滤毒罐 对有毒气体和蒸气、有毒颗粒及放射性粒子、细菌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NBC防护标准储存期限不低于5年 GB/T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对危险作业人员呼吸保护 用于危险场所呼吸保护与防毒面罩配套使用
46 消防报警机 GBJ 116-88 初期火灾报警 用于机库、器材库及厂房内预报初期火灾,提示人员疏散
47 核放射探测仪 可自动声光报警、显示所检测射线的强度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70小时 GB10257-1988《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质量检验规则》 快速寻找并确定α、β、r射线污染源的位置 用于有α、β、r射线污染源的作业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仪 可检测10种以上易燃易爆气体的体积浓度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 用于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
49 压缩氧自救器 具有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定量供氧量1.2~1.6L/min、通气阻力196pa、吸气温度45℃、手动补给60L/min、二氧化碳吸收剂用量350g、氧气瓶额定充气压力20Mpa、排气阀开启压力200~400pa MT711-1997《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发生缺氧或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工作人员佩用自救逃生 用于煤矿井下发生缺氧或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矿工佩用它可以自身逃生。
50 矿山救护指挥车 具有高地盘,功率大,起步快,越野性能好汽车性能应达到:爬坡度在30%以上;最小离地间隙在220mm以上;行车速度在120km/h以上配有无线通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警灯警报装置 QC/T457-2002《救护车汽车标准》GA 14-91《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50313-2000《城市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矿山发生事故救援指挥 用于矿山事故抢险的救援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