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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0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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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质量,有利于评估机构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是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尽快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机构,认真组织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进行价格评估机构申报资格等级认定前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摸清申报不同资格等级的单位、人员构成、注册资金、开展评估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开展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方案。各地的调查摸底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三、做好价格评估执业人员培训和指导评估机构建立执业人员守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培训内容重点放在价格基础理论、评估实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通过培训提高价格评估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评估水平。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附件: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利于估价机构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商品与服务价格鉴定、评估的机构。
第三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经资审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认定;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报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认定。
第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七)具有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实践。
第六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乙级价格评估机构:1.有3人以上获得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3.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4.具有二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实践。
(二)甲级价格评估机构:1.有4人以上获得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15%;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具有三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实践。
第七条 对在审查认定时尚不完全具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又确有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国务院或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格等级认定及申领临时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
(五)价格评估实例;
(六)申请价格评估资格报告书。
第九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批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证书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持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证书的估价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并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价格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到原注册登记机关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典型估价实例材料。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批复。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价格评估资格的价格事务所是开展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的指定机构,并应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按照估价资格认定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申请认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注册登记规定的工作地域及估价业务范围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
(四)有效期限已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
第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到实处,仍然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不仅要利用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而且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树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意识。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构筑起法律的盾牌。(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子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伴随着这一巨大的成功,我们同时面临着艰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仅北京市范围内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另外,3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
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北京一个城市尚且如此,全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间的临近,我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这一任务更加艰巨,而法律保护是各种保护手段中最有权威性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印发关于建立飞地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6〕94号

印发关于建立飞地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数量,降低招商引资成本,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项目到葫芦岛其他地区落户建设(以下简称“飞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现有企业税费征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符合落户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新上(不含原项目扩产)并且需用“飞地”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着项目摆放以全市为整体来考虑,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受益的原则,引资方与落户方按比例分享收益并同比例分摊税费任务指标。
  引资方引进的项目以占用不可再生资源(指海域、矿产等)为基础的,所产生的税费,引资方与落户方按3:7比例分成;其它项目,引资方与落户方均按5:5比例分成。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可自己商定税费分成比例。
  第四条 落户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资方与落户方按5:5比例统计计算。
  第五条 “飞地”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户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飞地”项目享受《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政策;若项目落户北港工业园区,同时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政策。
  第七条 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直至企业落户为止;落户方需提供企业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