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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7:1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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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安排工作经费,并组织实施。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和乱倒垃圾、粪便及污水等行为。
  第七条 实行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八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受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九条 各类公共场所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卫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禽畜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卫生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设施,其选址、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并督促游客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没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或者公共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贸市场,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妥善清运处置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应当围档作业,文明施工,不污染环境;临时宿舍、厨房、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水源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和水质监测。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
农村建新房时应当同时建设卫生户厕。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和清运。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开展清除积水、垃圾、消除蚊虫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除“四害”等病媒生物行动。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承担,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各级爱卫办应当组织做好公共环境消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的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有偿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服务。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场所,应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各种食物中毒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当地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文广新、卫生、教育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和社会卫生公德教育;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镇)、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村活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各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 年4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特别贡献,是指把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运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中央、部属、省属在杭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杭州进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杭州市创业并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 本奖项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已获得股权、期权奖励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2次或二、三等奖共3次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3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第七条 必须在项目投产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三)申报奖励人员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内企业的,分别由其管委会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四)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按辖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五)申报奖励人员为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来杭企业的,分别由杭州市外经贸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六)申报奖励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

  2、完成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查新或检索证明及有关资料;

  3、完成项目的获奖证书及其它有关获奖材料;

  4、当年及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奖励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在杭州市科委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奖励人员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予以通过。

  (二)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异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对申报奖励人员完成的项目、业绩等有异议的,由审核部门负责处理,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异议解决前不予评审。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奖励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3名。

  (二)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发给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在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及《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针对已批准生产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发生较多、原因复杂的情况,为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管理,决定:  (一)暂停中药注射剂的仿制审批  (二)新药中药注射剂应固定药材产地,建立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已批准生产中药注射剂的企业,应参照中药新药注射剂有关要求,提高质量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我局。此项工作在2004年底完成。否则,将撤销其生产批准文号。   二、为提高中药质量标准水平,逐步改变中成药低水平重复的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仿制需提高质量标准的被仿制中成药品种实行试行标准管理制度。仿制药品获准生产后,仿制药品实行试行标准,试行期二年。标准试行6个月内该品种不受理仿制申请;标准试行期满转为国家标准,该品种的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具体规定见附件1.   三、已批准进口的天然药物申请国内生产批准文号,按下述处理;持《进口药品注册证》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中药新药四类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持《医药产品注册证》企业申报的品种,参照仿制药品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批准生产后,发给生产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医药产品注册证》,仿制标准为批准进口的注册标准。   四、为加强药用滑石粉、雄黄的管理,保证其质量,决定对药用滑石粉、雄黄实行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在2000年内,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企业应按我局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具体要求见附件2)。自2002年5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用滑石粉、雄黄不得销售、使用。违者按销售、使用假药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   2、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有关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中药仿制药品管理,提高中成药质量,针对现行国家药品标准中某些中成药品种质量标准尚不完善,缺乏内在质量控制指标和没有严格工艺条件的情况,根据《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需提高质量标准的被仿制中成药品种范围。   三、中药仿制药品申报单位应参照《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核查被仿制药品质量标准的工艺、检测标准等项目,在《拟申请仿制药品申报表》中设附页说明是否需提高、改进并述及原因,若认为质量标准中功能主治描述不当的可一并提出。   四、拟仿制申请被批准后,凡被仿制药品质量标准的工艺、检测标准项目需提高和改进的,中药仿制药品申报单位应参照《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并附起草说明。   五、在起草试行标准的过程中,对需严格工艺条件的,一般不应有质的改变,若发现有用溶媒、辅料不合理情况可提出修改建议。   六、为了保证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的科学性及可行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新起草的试行标准进行技术审评,对仍需深入研究的项目和工艺改进较大情况的,可请已批准生产企业共同参加。   七、拟仿制申请被批准后,应在一年内申报仿制药品生产,如因实验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有关申报内容,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   八、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申报单位应提出转正申请,所需申报资料项目见附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九、试行标准在试行期内,申报单位应积累有关数据,为标准转正奠定基础,如需修订试行标准应进行补充申请。   十、对于按原法定标准生产同品种的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积累不少于三批检测数据,同时向当地省药检所报送该三批样品,由当地省药检所按试行标准复核并连同对试行标准修改意见汇总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   十一、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技术复核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十二、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转为国家正式标准后,同品种原标准即停止使用。已生产出的产品仍可按原标准检验。   十三、在试行标准颁布后,半年内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申请,不予受理该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 附件2:   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有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矿产资源情况(主要指矿藏量,矿质情况分析,企业与矿关系)。  2、生产基地环境。  3、环保情况(包括污水和粉尘处理)。  4、炮制工艺规程。  5、内控质量标准及与此相适应的检验条件。  6、包装材料,规格。  7、稳定性实验资料。  8、急性毒性实验资料。  9、三批样品及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二、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应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上述有关资料。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考核生产现场前,应通知我局药品注册司,我局药品注册司将组织部分专家一同参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