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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时间:2024-05-28 07:4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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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国家文物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49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1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8
布图设计名称:DC16VOP03芯片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广东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B1001房
布图设计创作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燕娴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01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3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0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24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9
布图设计名称:SHC111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张江碧波路572弄39号
布图设计创作人:吴蓓嵘
代理机构: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丁纪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5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2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0
布图设计名称:非接触式霍尔开关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灿瑞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荣欣大厦)1503室
布图设计创作人:张良、吴玉江、朱文卿
代理机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邓琪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38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1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3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孙宁、陈波、杨宁、吴健军、李一凡、胡莉云、赵炜、杨世霞、吴轶民、阿拉德尔图、杨海龙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46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2
布图设计名称:HTV70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宇、钟声、于志强、黄修珉、杨四喜、尹裕、朱仁波、朱少华、黄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54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3
布图设计名称:HTV700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黄相淼、陈岩、刘小同、蒋琦、熊翔、刘义臣、阎阳、陈华、彭进忠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62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4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C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肖鹏、刘玲、梁祖军、吴碧波、石伟峰、倪婷婷、骆超、袁炼、杨勇强、林伟、田广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7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5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D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飚、高金城、巩正军、杨青、鲍海峰、张秦、李静蓉、王建兰、岳崇杰、赵江、王灵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8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6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陈凌玲、季玉萍、潘燕峰、万瑛娴、聂苏梅、罗海峰、陆鹏、孙海涛、许李铭、丁展如、郑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9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8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7
布图设计名称:CS2910 8位OTP单片机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幢2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08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0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8
布图设计名称:∑_⊿锁相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安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迅大厦北楼三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李广仁、邰连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1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9
布图设计名称:驱动白光LED升压集成电路YT2665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0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2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0
布图设计名称:1.3A固定频率白光LED驱动电路YT260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3月0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1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35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1
布图设计名称:高精度CC/CV初级PWM控制器YT263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0月1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12月15日






10-08-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4年8月15日 <84>高检发(人)20号)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施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4年7月17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法警工作,受过法警专业训练,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会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条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司法警察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押犯人或人犯时,必须佩带武器和械具,并持有提票或提押证,认真核对犯人(或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情况。一个犯人(或人犯)必须两人以上押送。
  (二)提解到检察院审问的人犯要放在羁押室,向人犯宣读羁押规定,并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看管人犯,不准擅离职守,严防人犯之间谈话、串供和交换信件。人犯写出的有关案情、申诉材料,要及时转送办案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材料内容。
  (四)长途押解人犯乘车、乘船时,要主动与乘警和其他有关人员联系,取得配合。寄宿时,应将人犯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羁押或请当地治保、民兵组织协助看管,严防人犯行凶、逃跑、自杀。
  (五)回押人犯,要向看守人员反映人犯的动态,提押证由监狱或看守所加盖公章后带回归档。
  (六)送达传票、讯问通知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前,要与办案人员联系,弄清行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准确、如期送达。不能送达的法律文书,应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并告知发文人。
  (七)传唤的被告人如不在,可将传票交给其单位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如家属或群众询问,应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答复;如被告人无故不到,可凭拘传证拘传;如拒绝拘传,可强制押解其到案。
  (八)在执行提解、押送人犯和传唤当事人任务时,如遇人犯和当事人抗拒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六条 司法警察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一)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要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把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以防丢失或泄密。
  (三)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维护人民民主和群众利益,严禁对人犯进行打骂、侮辱、变相体罚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要认真执行《人民警察着装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保持警容严整,维护人民警察尊严。


 第七条 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出色的,要给予表扬、奖励;表现不好、违犯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司法警察受本级检察院办公厅、室领导,业务部门执行任务时,由办公厅、室派出。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的法警。


 第十条 本条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2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市担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企业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企业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㈤企业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㈥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市担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市担保中心视情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㈣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㈤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㈥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㈦市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包括:

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㈡项目贷款担保;

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㈣个人创业、消费贷款担保;

㈤票据业务担保、履约保函、债务担保。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具体方式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市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由市担保中心视企业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相应按担保贷款额的1%—2%(1年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

㈠市担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㈡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市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对从事有市场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市担保中心可在调查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视情提供信用担保,并免除其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