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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1:4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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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在办理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时,通常以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已经实际发生,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往往忽视了一些既定的或者说是已经确定的预期损失。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批准居民擅自建房,后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所建房屋按照国家规定应予拆除,但在案发时,由于种种原因,房屋尚未拆除,也即实际损失(危害结果)尚未发生。这时,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值得商榷。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渎职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形。渎职行为造成“债权”客观上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这种损失事实上尚未发生,其实就是一种既定的或者说是已经确定的预期损失。笔者认为,这种“债权”可做扩大理解。就上述的居民违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所建房屋在客观上来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必须是要拆除的,虽然在案发时尚未拆除,但是拆除行为是既定的,造成的损失是必然的,这种情形下,可以说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认定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既定损失,而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