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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5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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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在上述分类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三、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
  全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五、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征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征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经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六、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七、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各地应充分考虑水力发电利用水力势能发电、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点,合理制定当地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八、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尽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同时,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附件:“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shui/W0201301143976294487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3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1964年5月19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民字第66号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请示已收阅。我院认为,民事财产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声明上诉,也没有提出申诉,即应付诸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时,应首先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如果原判正确,当事人无理拒绝执行,经过耐心地说服教育仍然无效,就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的不必另下强制执行的裁定。因此,也就不发生强制执行的裁定的上诉问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