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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时间:2024-05-20 02:0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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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57165971001.pdf

  该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二、企业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四、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呆账损失的核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实行汇总纳税的金额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损失的,所属企业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批复数与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数不一致和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
  五、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公支机构。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