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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4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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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房户。

   第三条 市、区两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建设、规划、民政、审计、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480元。该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价格)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其租金实行政府定价;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执行市场价格。

  第八条 已租住企业公有住房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企业继续向其出租房屋的,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前款给予租金补贴的,提供住房的企业可以向所在辖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房产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给予拨付。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按需求核拨。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于7日内报送所在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登记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并向社会公示。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确定实行货币(租金)补贴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货币(租金)补贴协议书》,按规定每月发放货币(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确定实行实物配租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按规定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货币(租金)补贴协议书》应当明确补贴额度、停止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收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市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租金的收缴和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房产部门和各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建立信息互通渠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对领取货币(租金)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及时报所在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货币(租金)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货币(租金)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承租市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做出规定的,依照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克政发〔2004〕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以下简称《目录》)。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408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47个(甲类非处方药31个,乙类非处方药16个),中成药制剂361个(甲类非处方药280个,乙类非处方药81个)。

《目录》公布后,有关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在此次申报转换工作中,大山楂颗粒、山东阿胶膏、养阴清肺糖浆、消痔软膏、儿童咳液五个品种属第一、二、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公布品种,此次申报实为增加规格(包装规格)。今后凡属此类增加包装规格的品种将不再另行印发非处方药药品说明书,审核登记时请按照该品种已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内容登载。


附件: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化学药品部分)

一、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吡罗昔康凝胶 10克:50毫克 乙
2 对乙酰氨基酚控释片 650毫克 乙
3 复方氯唑沙宗片 每片含氯唑沙宗125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 甲
4 复方七叶皂苷钠凝胶 每克含七叶皂苷钠10毫克、水杨酸二乙胺50毫克 甲
5 萘普生肠溶微丸胶囊 0.125克 甲
6 萘普生钠胶囊 0.22克 甲
7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克:0.2克 乙
8 双氯芬酸钠凝胶 20克:0.2克 乙
9 双氯芬酸钠气雾剂 每瓶60克,含双氯芬酸钠0.75克 乙
10 双氯芬酸钠乳膏 25克:0.75克 乙
11 天麻素胶囊 50毫克 甲
12 酮洛芬凝胶 1克:0.25克 乙


二、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儿童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25毫克,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甲
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维生素B1 1毫克
2 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无水咖啡因30毫克, 甲
盐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维
生素B1 3毫克。
3 柳酚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水杨酰胺150毫克,盐 甲
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溴苯那敏2.5毫克,无
水咖啡因20毫克。
4 美愈伪麻口服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1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 甲
30毫克、氢溴酸右美沙芬10毫克
5 氢溴酸右美沙芬咀嚼片 15毫克 甲
6 羧甲司坦颗粒 0.2克、0.5克 甲
7 小儿愈美那敏溶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72.3毫克、马来酸氯苯那 甲
敏1.4毫克、氢溴酸美沙芬4毫克及海葱流浸膏适量
8 锌布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锌100毫克、布洛芬150毫克、马来酸 甲
氯苯那敏2毫克
9 盐酸美司坦片 50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丁硼乳膏 每克含硼砂25毫克、甘油120毫克、羧甲基纤维素钠 乙
12.5毫克、碳酸钙520毫克,以及丁香罗勒油适量
2 复方氨基乙磺酸滴眼液 每10毫升含氨基乙磺酸100毫克,氨基己酸100毫克, 乙
L-天门冬氨酸钾2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3 复方磺胺甲恶唑钠滴眼液 每10毫升含磺胺甲恶唑钠400毫克,氨基己酸200毫 甲
克,甘草酸二钾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4 甲硝唑口含片 2.5毫克 甲
5 马来酸非尼拉敏/盐酸奈甲唑 盐酸萘甲唑啉0.025%、马来酸非尼拉敏0.3% 甲
啉滴眼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联苯苄唑溶液 每10毫升含联苯苄唑100毫克,苯甲酸500毫克,水 乙
杨酸500毫克
2 复方硝酸益康唑软膏 15克:硝酸益康唑150毫克、醋酸曲安奈德16.5毫克 甲
3 环吡酮涂剂 8% 甲
4 硝酸咪康唑溶液 2% 甲
5 盐酸特比萘芬搽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6 盐酸特比萘芬喷雾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7 盐酸特比萘芬散剂 10克:0.1克 甲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莪术油栓 每粒含莪术油0.21毫升,硝酸咪康唑50毫克 甲
2 聚维酮碘泡腾片 0.2克 甲
3 联苯苄唑阴道片 0.1克 甲
4 左炔诺孕酮片 1.5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多维赖氨酸糖浆 含钙、磷、赖氨酸、维生素B1、B2、B6、D3、E、烟 乙
酰胺、D-泛酰醇
2 枸椽酸锌片 12.5毫克(以锌计) 甲
3 硫酸锌口服溶液 0.2% 甲
4 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 每10毫升含葡萄糖酸钙600毫克、葡萄糖酸锌30毫 乙
克、盐酸赖氨酸100毫克。
5 维生素E胶丸 10毫克 乙
6 硒酵母片 50微克(以硒计) 乙
7 腺苷钴胺片 0.25克 乙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七叶神安片 (1)50毫克(2)100毫克 甲
2 人丹 每10丸重0.115克 乙
3 万应莪术油 乙
4 三金片 糖衣片(1)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大片相当于原药 甲
材3.5克 薄膜衣片(1)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每片
相当于原药材3.5克
5 三金颗粒 (1)每块重14克(相当于原药材10.5克)(2)每袋装14克 甲
(相当于原药材10.5克)
6 大卫颗粒(冲剂) 每袋装6克 乙
7 小青龙合剂 甲
8 小青龙颗粒 (1)6克(无糖型)(2)13克(含糖型) 甲
9 云香精 每瓶装(1)12毫升(2)15毫升(3)30毫升 甲
10 双黄连软胶囊 每粒装0.65克 乙
11 天麻祛风补片 甲
12 巴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 巴戟补肾丸 小蜜丸每瓶装9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4 止泻利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 甲
15 止泻灵片 甲
16 止泻灵糖浆 甲
17 止咳丸 每18丸重3克 甲
18 止咳平喘糖浆 甲
19 仙鹤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0 四季三黄软胶囊 每粒装0.575克 甲
21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2毫升、5毫升、25毫升 乙
22 宁心安神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宁神丸 大蜜丸每丸重5.6克 乙
24 宁神补心片 片心重0.25克 乙
25 正天丸 (1)每瓶装60克 (2)每袋装6克 甲
26 正天胶囊 每粒装0.45克 甲
27 正柴胡饮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 乙
28 永盛合阿胶 每块重60克 甲
29 生发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14克 乙
30 田七花叶颗粒(田七 每袋装(1)10克(2)3克 甲
花精)
31 龙凤宝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2 关节风痛丸 每10粒重1.2克 甲
33 华佗风痛宝片 每片含干浸膏0.2克(含原药材约3.02克) 甲
34 华佗风痛宝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总药材约6.1克) 甲
35 壮血片 甲
36 安乐片 甲
37 安神爽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安眠补脑糖浆 乙
39 朱砂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40 灯台叶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7克) 甲
41 血速升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2 阮氏上清丸 每瓶装8克 甲
43 克泻灵片 每片含苦豆草总生物碱25毫克 甲
44 克咳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5 克痢痧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6 快胃片 甲
47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48 抗病毒颗粒 含糖型:每袋装12克 无糖型:每袋装3克 甲
49 抗感解毒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50 杞菊地黄合剂 每瓶装120毫升 甲
51 杞蓉片 片芯重0.3克 乙
52 沙棘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53 牡荆油乳 每瓶装2毫升(含牡荆油40毫克) 甲
54 牡荆油胶丸 20毫克 甲
55 肚痛丸 每20粒重1克 甲
56 肠胃宁片 每片重0.3克 甲
57 肠康片 每片含盐酸小檗碱0.05克 甲
58 芪鹿益肾片 每片0.38克 甲
59 补肾丸 每丸重6克 乙
60 补肾益脑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61 补肾强身片 乙
62 补肾强身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63 返魂草冲剂 每袋重10克 甲
64 连翘败毒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65 陈香露白露片 糖衣片及薄膜衣片每片重(1)每片重0.5克(含次硝酸铋 甲
0.110克)(2)每片重0.3克(含次硝酸铋0.066克)
66 参芍片 每片重0.3克 甲
67 参芍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68 参杞杜仲丸 每36丸重5.5克 甲
69 参芪健胃颗粒(冲剂) 每袋装16克 甲
(胃炎灵冲剂)
70 参苓健脾胃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10克) 乙
71 参茸三肾散 每瓶装3克 甲
72 参茸卫生丸 每丸重9克 甲
73 固本咳喘片 乙
74 固肾生发丸 乙
75 夜宁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76 斧标驱风油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3)14毫升(4)28毫升 乙
(5)56毫升
77 明通治伤风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78 枇杷止咳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79 枇杷止咳颗粒(冲剂) 每袋装3克 甲
80 肾康宁片 每片重0.33克(薄膜衣) 甲
81 苦甘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甲
82 苦胆草片 甲
83 败酱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克。 甲
84 金水宝片 每片重0.75克(每片含发酵虫草菌粉0.5克) 乙
85 金水宝胶囊 每粒装0.33克 乙
86 金龙驱风油 每瓶装5毫升、10毫升、25毫升 乙
87 金佛止痛丸 每瓶装5克 甲
88 金鸡虎补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89 金鸡虎补片 甲
90 金莲清热颗粒 无糖型:每袋装5克 甲
91 金菊五花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92 金菊感冒片 甲
93 金牌风油精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 乙
94 青石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甲
95 养心安神丸 每100粒重12克 乙
96 养心定悸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97 养血生发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98 养血清脑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99 南板蓝根颗粒(冲剂) 每袋(块)重15克(相当于总药材15克) 乙
100 咳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猪胆汁提取物60毫克) 甲
101 咳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17.7克) 甲
102 咳宁糖浆 甲
103 咳欣康片 甲
104 咳特灵片 每片含小叶榕干浸膏18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7毫克 甲
105 咳特灵胶囊 每粒含小叶榕干浸膏36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4毫克 甲
106 咳喘宁 每片重0.6克 甲
107 咳喘顺丸 每1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08 复方大青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09 复方北五味子片 甲
110 复方田七胃痛片 每片重0.5克(相当于总药量0.73克) 甲
111 复方田七胃痛胶囊 每粒装0.5克(相当于原药材0.73克) 甲
112 复方枸杞子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13 复方枸杞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4 复方穿心莲片 甲
115 复方拳参片 甲
116 复方勒马回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17 复方感冒灵片 每1片含原药材6.2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42毫克 甲
118 复方感冒灵颗粒 每袋装14克;每块重14克(含原药材25克;含对乙酰氨基 甲
酚168毫克)
119 姜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相当于原药材3克 乙
120 急支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1 急支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甲
122 恒制咳喘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3 洋参保肺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4 活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5 活胃散 每盒装75克 甲
126 珍珠末 每瓶装0.3克 甲
127 珍珠层粉 甲
128 神曲胃痛胶囊 每粒装0.4克(含碳酸氢钠260毫克、氢氧化铝70毫克) 甲
129 胃乐宁片 每素片重0.13克、0.52克、0.54克 甲
130 胃乐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1 胃乐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32 胃灵颗粒(冲剂) 每袋装5克 甲
133 胃肠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4.2克 甲
134 胃肠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8克(相当于总药材25克) 甲
135 胃肠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6 胃逆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7 胃康胶囊 每粒装0.3克(相当于原生药0.5克) 甲
138 胃痛宁片 甲
139 荜铃胃痛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0 香砂和中丸 每500丸重30克 甲
141 健步丸 乙
142 健胃消炎颗粒 每袋重5克(无糖型) 甲
143 健胃消食片 薄膜衣每片重0.8克 乙
144 健脑丸 每10粒重1.5克 甲
145 健脑灵片 每片相当于原生药1克 乙
146 健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7 健脾补血颗粒(冲剂) 每瓶装3克 甲
148 柴黄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乙
149 桂枝合剂 甲
150 流感茶 每袋装2.5克;每块重25克 乙
151 海龙蛤蚧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52 消疲灵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药材13.2克) 乙
153 热炎宁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54 益心宁神片 (1)糖衣片每素片重0.30克(2)薄膜衣片每片重0.31克、 甲
0.52克
155 益肾丸 每丸重9克 乙
156 益肾乌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57 益肾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200毫升(4)250 乙
毫升
158 眩晕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3克 甲
159 眩晕宁颗粒 每袋装8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60 脑力宝丸 每丸(素丸)重约0.2克 甲
161 速感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 甲
162 钻山风糖浆(降糖) 150毫升、250毫升 甲
163 清开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64 清开灵胶囊 每粒装0.25克(含黄芩甙10毫克) 甲
165 清开灵滴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166 清开灵颗粒 每袋装3克(含黄芩甙20毫克)、每袋装10克 甲
167 清肺消炎丸 每60丸重8克 甲
168 清热明目茶 每袋重3克 甲
169 清热祛湿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乙
170 清热消炎宁胶囊 每粒含九节茶干浸膏0.5克 甲
171 清热解毒软胶囊 每粒装1.2克 乙
172 清热解毒颗粒 每袋重5克、每袋装18克 乙
173 理中丸(浓缩丸) 每8丸相当于原药材3克 甲
174 羚羊感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75 羚羊感冒片 甲
176 羚羊感冒胶囊 每粒装0.42克 甲
177 虚汗停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78 蛇胆川贝枇杷膏 每瓶装(1)75毫升 (2)100毫升 甲
179 野马追糖浆 甲
180 野苏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81 银杏露 甲
182 银翘伤风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83 银翘解毒液 乙
184 鹿茸胶 每块重6克 乙
185 麻杏止咳糖浆 甲
186 黄石感冒片 每素片重0.35克 甲
187 黄芪颗粒(冲剂) 每袋装(1)15克(2)4克 乙
188 黄连上清丸 水丸每袋装6克,水蜜丸每40丸重3克 甲
189 黄明胶 每块31.25克 甲
190 喉咽清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1 媚灵丸 甲丸每丸重0.21克 乙丸每丸含油重0.10克 甲
192 强力枇杷露(炼蜜) 每瓶装180克 甲
193 强身合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194 斑秃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195 普乐安片 甲
196 普乐安胶囊 每粒装0.375克 甲
197 景志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98 椰露止咳合剂 每瓶装10毫克、180毫克 甲
199 溃得康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0 紫茶颗粒 每瓶装120克 甲
201 舒肝颗粒 每袋装(1)10克(含糖型)(2)3克(低糖型)(每袋相 甲
当于原药材10克)
202 舒咳枇杷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500毫升(每1毫升含氯化铵20毫 甲
克)
203 蛤蚧养肺丸 每丸重9克 甲
204 痰咳净片 每片重0.2克(含咖啡因20毫克) 甲
205 痰咳净散 每盒装6克(每1克含咖啡因100毫克) 甲
206 解郁安神颗粒 每袋重5克 甲
207 雏凤精 每支10毫升 甲
208 精制五加皮酒 每瓶装330毫升 乙
209 缩泉丸 每20粒重1克 甲
210 熟三七片 甲
211 橘红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止红肠辟丸 每丸重9克 乙
2 长春烫伤膏 每瓶装(1)75克(2)500克 甲
3 创灼膏 甲
4 消痔灵片 每片重0.4克(薄膜衣) 甲
5 消痔软膏 每支2.5克 乙
6 烫疮油 每瓶装(1)1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 甲
7 莪树油 每瓶装(1)5毫升(2)20毫升(3)35毫升 乙
8 痔疮止血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9 痔特佳 乙
10 痔康片 每片重0.3克 甲
11 痔康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2 紫花烧伤膏 每支装40克 乙
13 蒲地蓝消炎片 每片(1)0.3克(2)0.6克 甲
14 熊胆痔灵栓 每粒重2克。 甲
15 熊胆痔灵膏 每管装10克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十二乌鸡白凤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 下乳涌泉散 每袋装30克 乙
3 乌鸡丸 小蜜丸每瓶装5.5克,大蜜丸每丸重5.5克 甲
4 天紫红女金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5 毛鸡药酒 甲
6 妇良片 甲
7 妇炎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 妇科千金片 甲
9 妇痛宁滴丸 丸芯重(1)20毫克(2)10毫克 甲
10 妇舒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1 安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更年安片 甲
13 更年安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 更年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5 杏香兔耳风片 每片0.28克 甲
16 补血调经片 甲
17 乳泉颗粒(冲剂) 每袋重15克 乙
18 复方乌鸡口服液(合剂) 每支10毫升;每瓶装60毫升、120毫升 甲
(降糖型)
19 复方乌鸡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0 复方乌鸡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1 复方杏香兔耳风颗粒 每袋装(1)18克(含生药35克)(2)9克(含生药35克) 甲
(无糖型)
22 健妇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益母丸 每丸重9克 甲
24 调经止痛片 甲
25 调经益母片 甲
26 维妇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27 鹿胎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28 湿消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9 痛经灵颗粒 每袋10克(相当于原药材45.5克) 甲
30 舒阴洁洗剂 每瓶装200毫升 甲
31 愈带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32 蛾苓丸 10粒重2.1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儿泻康贴膜 每张重0.23克。 甲
2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3 小儿化痰止咳糖浆 甲
4 小儿肠胃康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宝泰康颗粒(冲剂) 每袋装(1)2.6克(2)4克(3)8克 甲
6 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小儿咳嗽宁糖浆 每瓶50毫升 甲
8 小儿咽扁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9 小儿退热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0 小儿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1 小儿热咳清胶囊 每粒装0.2克、0.4克 甲
12 小儿疳积糖 每包重10克 甲
13 小儿清肺化痰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5 小儿清热灵 甲
16 小儿增食片 每片重0.25克 甲
17 五福化毒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18 化积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 泻痢保童丸 每丸重3克 甲
20 肥儿宝颗粒(冲剂)(小 每袋(块)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2.1克) 甲
儿疳积冲剂)
21 肥儿疳积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2 保儿安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3 健儿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24 健儿片 甲
25 健儿糖浆 甲
26 健脾止遗片 每片(基片)重0.3克 乙
27 婴儿健脾颗粒 (1)每袋装2克;(2)每袋装4克 甲
28 康儿灵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29 清宣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0 维儿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双料喉风散 每瓶装(1)1克 (2)1.25克 (3)2.2克 甲
2 北豆根片 糖衣片:(1)15毫克(2)30毫克 薄膜衣片:(1)15毫 甲
克(2)30毫克
3 石斛夜光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4 利咽灵片 每片重0.44克 甲
5 灵丹草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6 芩石利咽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7 补肾固齿丸 每30丸重1克 乙
8 近视乐眼药水 每瓶装8毫升 乙
9 炎见宁片 (1)大片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85克(2)小片每片相当于 甲
原药材0.74克
10 苦胆草片 甲
11 养阴护齿含片 每片重0.58克 乙
12 复方瓜子金颗粒 每袋装(1)10克(相当原生药14克)(2)20克(相当原 甲
药生28克)
13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含干膏0.12克 甲
14 复方罗汉果含片 每片重0.5克 甲
15 复方南板蓝根片 每片0.39克(薄膜衣片) 乙
16 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冲 每袋重10克 乙
剂)
17 桂林西瓜霜 每支1.0克;2.0克;2.5克;3.0克 甲
18 桂林西瓜霜含片 每片重0.6克 甲
19 桂林西瓜霜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0 消炎灵片 包薄膜衣后每片重0.32克 甲
21 莲芝消炎片 甲
22 莲芝消炎胶囊 甲
23 通鼻抗感剂 每瓶装(1)4克(2)6.5克 甲
24 清喉咽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25 喉舒宁片 甲
26 蒲公英片 每片含干浸膏0.3克 乙
27 滴通鼻炎水 10毫克 甲
28 熊胆粉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补肾健骨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2 跌打风湿酒 甲
3 跌打药酒 甲
4 跌打镇痛膏 每片(1)10厘米× 7厘米;每卷(2)10厘米×400厘米 甲
(3)10厘米×500厘米
5 风湿寒痛片 甲
6 斧标正红花油 每瓶装35毫升 乙
7 骨痛灵酊 甲
8 国公酒 甲
9 海蛇药酒 甲
10 红药贴膏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2 筋伤宁湿敷剂 45毫米×60毫米和60毫米×90毫米 甲
13 梁财信跌打丸 每丸重6克 甲
14 塞隆风湿胶囊 每粒装0.31克 甲
15 塞隆风湿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16 三七活血丸 每丸重9克 甲
17 麝香跌打风湿膏 每片6厘米×10厘米 甲
18 麝香祛风湿膏 (1)10厘米×7厘米(2)10厘米×6厘米 甲
19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2克 甲
20 麝香舒活灵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甲
21 神农镇痛膏 甲
22 沈阳红药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3 舒筋定痛片 甲
24 舒筋健腰丸 甲
25 双龙驱风油 每瓶5毫升、10毫升、20毫升、40毫升 乙
26 天麻追风膏 每张净重(1)15克(2)30克 甲
27 外用万应膏 每张净重(1)6克(2)12克 甲
28 无敌药酒 每瓶装200毫升 甲
29 无敌止痛搽剂 (1)20毫升(2)40毫升(3)60毫升(4)80毫升 甲
30 消肿止痛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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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8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

第二章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体责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在我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备安全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装卸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它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工具,充装或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车辆行车证和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荷。按容积计算时,要按照物品密度换算成载荷单位,不得超过核定载荷充装。

第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单位还应当在装卸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装卸。

(一)与所载货物相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行车证合法有效;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第九条 充装或装载单位在为车辆充装或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车牌号、装载货物品名、装载单位数量,驾驶员、押运员姓名记入充装或装载台帐。

第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专用车辆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八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超载、超限运输。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指挥。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实施路面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负责审核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通行路线、停靠站点和起运、运达时间及货物品名、数量,其中《爆炸物品运输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后,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组织周边群众的撤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进行救援和现场洗消。

(三)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行政许可,每年度进行资质条件审验,并对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检测和技术处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设立本部门事故紧急救援24小时联系电话,并告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各部门会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举行一次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综合演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