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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1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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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电力法》,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部组织制定了《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发。原能源部1988年11月颁发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网管理工作。执行《规定》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电力部安生司和国调中心。

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四章 设备技术监督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六章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方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管理是指对输电网络、配电网络及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频率、电压调节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及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与通信系统等的管理。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用户以及有关的电网管理、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单位、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备研究单位和制造企业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各自管辖电网的长期、中期、短期规划(计划)。
城市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由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会同当地城建部门组织编制,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下简称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指导下,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由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和运行调度等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并组织评审、验收。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电网互联规划,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跨省及其省级电网的220KV电网的主网架规划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其余部分及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独立省级电网及以下各级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由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城市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电网规划(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有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应适应电源发展和负荷增长需要,结构合理,并适当超前于电源建设。
三、应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电网建设、运行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及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五、长、中、短期规划应有机结合;应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有功容量配套发展,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配套发展;满足调峰、事故等运行方式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符合电网规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输变电工程(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与相应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并需经相应电网经营企业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与有关的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加强联系,及早交接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参与电网隐蔽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电、输变电建设工程(含一次、二次设备)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工程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通过调试及试运行的工程,应在消除存在的缺陷后,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的验收移交。
移交生产时,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将工程的竣工图、资料(含设备参数、设备特殊技术要求等)、有关试验报告、为工程生产运行配套的工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等全部移交给生产运行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加强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的并网管理,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的批准手续。需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必须与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经济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并网协议中,对发电运行方式(如出力、可用率、调峰率等)、电能质量、电力电量计量和电价等进行规范,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电网运行规定和协议,监视、记录、报送有关运行参数及设备状况。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影响电网运行的事故时,应按规定向电网经营企业报告事故过程和原因。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的电网事故时,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电力生产企业通报情况,有关电力生产企业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实施有关改进措施。

第四章 设备技术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对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含一次和二次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入网设备订货的管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电网运行要求的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含一次和二次设备)必须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试运行和产品鉴定,方可推广应用。
通过技术鉴定的新产品欲接入电网试运行,需经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接入点所属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新产品试运行协议。
第十八条 对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设施,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制定入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组织对电网设备进行定期的监查、测试与维修(维护和检修),并积极开展综合安排性检修。在有条件的单位,宜开展在线监测和状态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事故统计分析及报送制度,并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计算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电网内发生的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省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凡其涉及到的设备管理、科研、制造单位及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均应执行。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电网调度管理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规范。
应规范和完善电网年、季(月)、周、日及节日运行计划(方式)编制工作。运行计划(方式)应进行电网运行安全、电能质量及经济性的分析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和技术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
应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电网大面积停电、电网大面积污闪、超高压输变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等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停电损失和社会影响。
应定期进行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对策。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和分析。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网事故,发生事故的电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向上级单位汇报事故过程、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应按规定的供电可靠性要求,结合电网特性等情况,安排好电网运行。
应充分发挥大电网优越性,进行并联运行电网之间的设备检修协调和事故支援。联网单位在规定或协议范围内不得拒绝提供紧急事故支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稳定工作管理。凡涉及整个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和措施,各并网运行的电网和电力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继电保护工作,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归口负责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与管理。凡涉及整个电网安全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各并网运行的电网和电力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
应加强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运行的管理,加强整定计算和定值管理,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率,防止由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引起或扩大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能质量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应根据国家电能质量标准和电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网情况制定电能质量运行控制标准。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电压波动、闪变及谐波发生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电能质量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国家政策和电网经济运行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电网调峰、调频、联络线功率控制及事故备用等管理办法。
各电力生产企业都应按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要求参与电网调频、调峰及联络线功率控制。
第三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线损管理,实行线损率指标分级管理,并按期进行考核,定期制定降低、控制线损规划,明确降损目标,落实降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整体经济效益。
电网经济运行、优化调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依法执行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
四、充分、合理地利用水电等季节性一次能源,严格控制发电能源消耗,降低线损;
五、支持、引导发电厂降低发电成本,逐步实行上网电力电量“同网同质同价”;
六、在逐步完善电价体系基础上,实施分时、分季电价。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与电网经济运行有关的基础资料,安装必要技术装置、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和改善用电负荷管理,依法运用技术的、经济的、辅之以行政的手段合理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用电负荷特性,提高电力设备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应加快电力专用通信的建设与技术进步,加强电力通信的管理工作,使电网具备充分可靠的通信手段。应保证电力调度系统指令、信息畅通,保证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电网各类数据、信息的可靠传递。

第六章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规划及实施,促进电网适应负荷不断增长的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
第三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提高电网自动化装备和应用水平。
应积极稳妥地推广变电站无人值班,并根据条件逐步推广应用配电自动化。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和完善分层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提高运行控制和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际应用水平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应加强自动发电控制(AGC)工作,逐步实现电网运行调节自动化,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装备必要的设备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电网与电力生产企业、电网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用户之间的电能自动计费结算系统,并实用化。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设备技术监督、负荷监控、经营管理等系统,并逐步扩大负荷监控范围和容量。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电网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的领导人员应重视学习、掌握电网运行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电网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岗位培训制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制定考核及颁证办法。
第四十条 应逐步建立并运用仿真系统、仿真机等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结合本网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考核、监督工作。


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附加英文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
  (三)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批准成立,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向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
  (四)信息提供单位,是指依照与征信机构的约定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任何组织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的组成、职责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工商、税务、审计、公安、法院、仲裁、公证、技术监督、金融机构和海关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并为其采集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该企业的同意,但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除外。
  第八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核算方式、行业、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和税务管理状态,年检情况,进出口经营资格和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销售(营业)收入、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资料,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走私、逃骗套汇、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等违法情况,以及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
  (六)企业同意采集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采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九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二)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三)依法或按照合约,从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提供单位获取。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由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单位书面约定。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单位的约定应当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采集、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
  不具备前款规定或未确定的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不得采集。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专用网络传输,不得利用公众互联网进行。
  征信机构通过专用网络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重大违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该信息被披露之日起计算。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更新原有纪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所采集的信息的;
  (二)征信机构利用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从事征信业务以外的活动的;
  (三)征信机构擅自修改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的;
  (四)企业或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农业部办公厅


“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更好地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培养农业技能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紧紧围绕《2001—2005年农业行业实施职业技能开发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初步建立了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颁布了14个就业准入职业目录,制定并印发了各职业的就业准入实施方案。

——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制订并颁布实施了49个国家职业标准,编写出版了30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了40个职业的鉴定题库。

——组织体系基本确立。建立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业务部门技术指导和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的组织体系。截至2004年底,已在全国建立339个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了一支熟悉培训鉴定政策的450人的管理人员队伍,一支掌握培训方法和考评技术的5000人的师资和考评员队伍,一支从事质量管理的200人的督导员队伍和一支精通专业理论及操作技能的400人的专家队伍。

——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稳步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为83.7万人次,通过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为74.8万人次,平均鉴定通过率为89.4%。

(二)主要经验

几年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之所以获得较快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主要是在工作中注重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主要是:

1、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推动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给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重视,将培训和鉴定工作纳入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技能开发的发展。

2、打牢工作基础是保证鉴定开发事业顺利推进的技术支持。始终把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放在首位,遵循“一条龙”开发的思路,促进了标准与教材、题库内容的有效衔接,保障了职业技能开发的顺利实施。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使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工作始终把握正确的方向。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各类农业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了农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是职业技能开发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

4、加强协调和配合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重视理顺各部门关系、明确相应职责,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为职业技能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5、注重工作质量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根本所在。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理念,视质量为生命线,确保了职业技能开发健康稳步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同农业各行业的中心工作尚未形成长期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各行业的业务工作缺乏应有的联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还没有被各行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和评价手段,与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缺乏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没有充分发挥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对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发展的应有作用。

2、培训和鉴定条件简陋,设施不足。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从开始之初就没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范围,没有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使培训和鉴定条件改善缓慢,设备陈旧,基本设施严重不足。加之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地位,仅靠收取鉴定费用将难以维系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持续健康发展。

3、认识不到位,各方面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岗前培训就业准入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农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缺乏长远考虑,忽视职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部分农业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和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运行机制;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设计投资以及自主学习的意识和动力,再加上农业行业收益相对较低,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的积极性不高。

(四)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充分认识面临的新形势,对于做好“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对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目前有1.5亿多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未来五年每年还将新增劳动力600万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不仅需要必要的职业培训,更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实践表明,很多农民工由于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获得工作岗位,也难以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匹配的劳动报酬。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是保证农村劳动力合理有效转移和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农民工在城镇及二、三产业安身立命的客观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多,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应用新技术的能力不强,且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农业增长方式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成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加大对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利于增强农业劳动者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提高培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领域规范化操作,实现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国家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中的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对高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2002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农业高技能人才是推动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生力军。因此,推进农业技能人才尤其是农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是今后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对于合理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适应与WTO全面接轨的需要,职业技能开发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农业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在就业竞争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就业准入制度逐步深入人心并在部分岗位开始实施。目前,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力度明显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拓展,必将带动整个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提升农业劳动者职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重点,以加强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基础,在不断拓展职业技能开发范围的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不断扩大职业技能开发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中的地位逐步上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农业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更加合理,素质明显提高;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农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具体目标:

1、就业准入制度稳步推进。在做好现有14个就业准入职业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调整扩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农业职业领域稳步推进就业准入制度;

2、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结合的机制进一步确立。培训和鉴定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更加突出,并逐步形成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技能鉴定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和保障功能。

3、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完成60个主要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配套开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

4、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建立能够满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600人左右)、质量督导人员队伍(600人左右)、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队伍(6000人左右)及专家队伍(600人左右)。

5、培训与鉴定规模逐年增加。在“十一五”期间,累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通过鉴定并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130万人次。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10万人,持证人员中农民所占比例由15%提高到30%。

(三)工作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作为农业人才开发和评价的重要手段,形成以培训鉴定促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围绕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加快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步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人才支撑。

2、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科学划分职责,有效推动工作发展。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本行业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3、严格质量,注重实效。适应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产业竞争力增强的需要,改进职业技能培训方法和鉴定形式,充实培训内容,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农”战略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根本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农业领域有效实施。在已颁布的14个农业行业就业准入职业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时,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同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待遇及各种优惠政策相挂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等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职业领域,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和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也要稳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积极研究和开发农业领域新职业,不断完善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二)加强农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心任务,按照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示范、引导作用,在对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领域,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人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有效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技能鉴定评价,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年龄、资历、职称限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

(三)初步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培训教师、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对行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体系认证,对通过质量认证并连续两次认证合格者,可减免一次认证;对认证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退出和惩处机制。

(四)创新农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机制。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技能鉴定为主体、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申报条件上,克服重学历、资历以及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打破工作年限等申报资格限制;在评价标准上,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依据;在评价方式上,针对职业岗位的实际,采取灵活、务实的评价形式;在评价手段上,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在农业行业各类用人单位推行“使用与培训鉴定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评价和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各行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出台评比表彰办法,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对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把职工持证比率、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比例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优质农产品认定和评优、招投标、资质评估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五)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制定项目实施规划和方案时将农业人才结构、数量和技能等要求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结合,把业务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衔接,促进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人才标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适应;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把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技能资格,作为商品粮油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场等认定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必备条件;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工程项目和优惠政策相结合,对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沃土工程、奶牛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渔民转产转业以及七大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的实施,要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开发力度,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后,新增重大农业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应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作为重要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农业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放到人才队伍建设的大业中去认识,放到本行业本系统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放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切实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之中,并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建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各行业和各地农业部门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队伍中,保证工作经费,促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和法规建设。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农业从业者的技能要求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内容充实到相关条款中;对于新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对相应内容予以明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将农业就业准入制度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畴,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有效推动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和基建投入的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确保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建设投入专项化、基础设施投入经常化、工作经费固定化,不断改善培训和鉴定工作条件。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条件改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把标准编制和教材、题库开发工作列入财政预算中。在有关工程、计划和建设项目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鉴定,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采取鉴定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

(四)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以报刊、网络、影视等多种媒体为载体,采取专刊、专栏、专版、专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作用和成效,扩大职业技能开发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农业行业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的认知度。

(五)加强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型项目的研究,重点研究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政策导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为职业技能开发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和鉴定考评技术的研究,探索培训教材编写市场化运作、鉴定题库命题模块化开发的新方法,总结推广仿真模拟操作、智能化考试等先进鉴定评价方法和技术,提高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管理体制。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综合管理、整体规划、政策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行业管理、体系建设和政策指导,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推动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具体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包括培训基地、鉴定站、点)具体负责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