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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监督/王冬芝

时间:2024-07-04 08: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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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监督

王冬芝 张树德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从程序上制约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了许多“三类案件”。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相对弱化。究其原因就是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协调、有序的对“五种情形”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应做到把握三个核心,完善三类监督制度。
一、以保障知情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人民监督员及时获知检察干警“五种情形”,是推动和促进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健康发展的关键和前提。因此,在对“五种情形”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中,要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为核心,根据“五种情形”发生的执法环节,探索完善各个执法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人民监督员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条件。
在立案环节上,建立初查和立案通报制度。初查是立案的前提,初查结束后有两种结果:一是立案,一是不立案。控申、自侦部门在案件进行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将不立案的情况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于初查立案的,应在侦查终结前,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情况及时通报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与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侦监部门、侦查部门定期交流通报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查阅立案登记表,每季度查阅一次,建立定期阅卷制度,以便将知情权落到实处。
在运用强制措施环节上,建议建立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由驻所检察室负责将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上的强制措施运用情况,先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
对于执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情况,可参照“一案三卡”的做法,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将扣押物品的保管、处理情况制作成卡片,直接向人民监督员通报。
对于刑事赔偿的监督,建议采取人民监督员直接参加刑事赔偿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监督。对当事人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求赔偿的,控申部门受理后,在一定时限内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各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
对于第五种情形,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或者人民监督员代表,采取与案件当事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二、以保障实施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评议制度
人民监督员了解“五种情形”是为了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就难以保障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因此,应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在监督“五种情形”过程中,建立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监督评议制度。人民监督员收到五种情形的材料,或者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了解到五种情形的问题后,将处理意见和建议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即可以启动监督评议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确定时间,由涉及该五种情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情,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和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召开检察委员会或者提请复议。
三、以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落实制度
通过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最终目标。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落实,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在监督落实环节上,建议建立和落实三个方面的制度,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真正落实。一是建立移送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二是落实办理期限的制度。区分“五种情形”和案件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规定相关业务机构办理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期限。三是建立反馈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在对有关问题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人民监督员或其代表,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时书面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存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复议或者复检的,由人民监督员代表形成书面材料,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积极应对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用法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法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的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
,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有必要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深入学习宪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常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部门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各项
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具体要求是:
(一)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在广大公民中强化宪法观念,提高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除了学习掌握与自己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树立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三)各行各业的干部要熟悉本行业、本单位负责执行的以及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
(四)广大群众要基本了解同自己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做到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
(五)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乡、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理以及行业依法治理的试点工作,培养一批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先进典型。
二、对象
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
在校生。
三、主要内客
(一)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以及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学习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
(二)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本地区内选学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选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各部门、各系统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还要学习有关组织法和选举法,各级党政机关还要学习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部门还要学习保密法,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还要学习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步骤
第二个五年规划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到一九九五年结束,大体分三步进行。
(一)准备工作。从现在开始,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普及法律知识的具体规划。各地区的普法规划要报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备案。各部门、各系统的普法规划,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送全国普法主管机关备
案。二是进行思想发动,动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编写普及法律知识教材。四是进行试点工作。五是培训宣传骨干。
(二)组织实施。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本规划和各自具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实施工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
(三)考核验收。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普及法律知识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进行。
对干部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2)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自己的本职工作。(3)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对群众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常识基本了解,经考核合格。(2)懂得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对单位的考核标准是:(1)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2)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这些考核验收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的具体方法。
五、方法
(一)坚持面授为主。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上法制课。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定期讲课和在职学习,也可集中一段时间,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的短训班。
在农村,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利用业余法制学校或夜校等阵地,向干部群众讲授法律常识;也可以利用农闲时间集中学习;还可以采取干部包片、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等形式学习、宣传法律常识。
各级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育计划。
(二)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电视、广播、报刊要有计划地宣传法律知识,继续健全普法宣传阵地。广泛运用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注意发挥文化馆、青(少)年宫、俱乐部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阵地的作用,寓法律知识的宣传
教育于各种娱乐活动之中。继续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画廊、图片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和法制宣传日(周、旬、月)等各种活动。
六、组织领导
普及法律知识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普法主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全国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国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规划的实施;发现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总体规划的实施;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各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群众学习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划,并在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实施;编写教材,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下级业务部门专业法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配合地方普法主管机关管理本系统学习专业法的工作;负责本机关干部的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方的普法主管机关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地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地方各部门、各系统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的普法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本地区所辖各部门普法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本地区的普法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验收。
为了保证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和加强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普及法律知识所需的经费和必需的宣传设备,由各级党委、政府尽可能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普法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



1990年12月13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示范市活动,市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市活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我市列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得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国家、省关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四条 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设一片、成功一片、见效一片”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 “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充分发挥农民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理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新建水利工程应明确建设业主、落实管理方式。对已成工程的整治、配套,应按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牵头,首先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小型水库灌区、塘堰应分别组建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小组,建立、完善协会章程或管理公约。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坚持“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工程建设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组织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内申报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承诺相关筹资、投劳等义务。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工程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以村为单位形成总体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县(区)水务局、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建设方案中涉及农民筹资投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的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条 重点县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前,要依据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遵照重点县建设方案,对申报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等,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原计划下达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县级水务、财政部门以及项目村要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标准、筹资投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县应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管理的项目,涉及技术性较强、需用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和工程管护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技术性强、需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推行公开比选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规划计划的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公正性、资金补助合规性、相关人员廉洁性的监察。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投入资金,涉农部门用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整合资金,受益区农民的投劳折资等。

重点县县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工作经费和县级补助资金。重点县建设应大力整合扶贫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挥综合效应,着力建成小农水示范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确保资金安全。

对重点县建设中使用的大宗设备和批量材料,推行由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任务规划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要求,按不同工程类型、规格确定补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含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各县(区)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当年安排的专项项目,主体工程须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单项工程竣工后, 由县(区)水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重点县建设的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或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委托市级财政、水务部门组织。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应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和义务,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与业主进行协商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其所有权或管理权,重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未进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