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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李小兵

时间:2024-07-22 06:4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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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李小兵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争议
  上述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较多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便由此而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过短,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粗疏,银行在实践中可以用来保全诉讼时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约了商业银行保全诉讼时效工作的开展。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即银行为了确保不致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常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即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后交给银行作为银行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逃废银行债权而拒绝签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有的银行便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通知单,将邮局出具的有关收据作为银行催收的证据;有的银行则采取向借款人拍发电报的方式催收;有的银行则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上述方式的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在诉讼中银行和企业双方争议也较大。
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催收公告,我们先从公告送达说起。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由于公告送达通过在相对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对人获知公示内容,与直接通知相对人具有较大差别,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而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如此处的催收公告),则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第97条规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张权利做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二条”)第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可见,只有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2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本市地税普通发票的编码规则,确保发票印刷、发售、查询和有奖发票兑奖等工作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号码
(一)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5年为05;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我局确定的税控机打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定额发票确定为其他行业,代码为0,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表示发票种类的计算机代码;第12位表示发票印刷的补充号码。
(二)调整发票相关号码
将现行的18位发票号一分为二:前10位调整为系统编码名称“信息码”,后8位调整为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号码”(发票的顺序号码)。号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发票号码与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组合,即为20位的全国统一编码;发票号码与“信息码”组合,即为现行的18位“发票号”,作为系统应用使用。
(三)各种号码的印制位置和规格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信息码,均统一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或正上方,其顺序为:第一组为发票代码,第二组为发票号码,第三组为密码,第四组为信息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规格按照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执行,密码和信息码印制规格按照我局发票印制标准要求执行。
(四)企业自印发票
由于目前企业自印发票管理系统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故现行企业自印发票的号码维持现状,何时应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另行通知。
二、更换发票版面
结合此次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号码的工作要求,对现行的由市局统一印制的26种48个版面的发票式样进行全部更换,除发票编码规则有所调整外,对其他相关文字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发票正面中,“‘机打票号’与‘发票号’必须一致,否则无效”更改为“‘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和‘发票号码’必须一致,否则无效”;定额发票中需要填开的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名称和经营项目的内容取消;定额发票、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增设条形码;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兑奖联的英文内容删除。同时,对发票背面中的“使用说明”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一是发票使用说明中,突出了税控信息发票的作用;二是结合发票编码的要求,调整了发票查询号码输入顺序;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文字叙述,并简化了文字内容。
三、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此次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及更换新版发票的执行时间,定于2005年7月1日。现行所有统一发票的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由于此次发票换版没有过渡期,为此,市局决定于2005年6月18-19日进行发票管理系统的升级和切换工作,自6月20日起正式发售新版发票,同时旧版发票停止发售。对于自6月20日起领购新版发票的纳税人,凡旧版发票使用完毕的,可以开具新版发票。
为了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损失,各局要在纳税人正式使用新版发票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纳税人的发票领购数量。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未开封使用的旧版发票,要收回作退票处理;对于已开封或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办理发票的缴销事宜。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系统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清理完毕后报市局统一处理。
四、发票查询
此次调整发票号码,凡通过网络查询、声讯查询、短信息查询,以及通过12366查询发票真伪的,一律按照先输入“信息码”(10位),再输入“发票号码”(8位),最后输入密码的顺序查询。
以上各发票查询途径的查询提示和方法,市局将作整体调整,2005年6月20日起正式使用。
五、有奖发票兑奖
为了提高有奖发票兑奖速度,进一步加强管理,此次发票换版将在有奖发票中增设条形码。在条形码识读设备配备之前,各局的发票兑奖操作人员在兑奖时,对持有带条形码的有奖发票,一律输入条形码下面的24位明码,核验发票真伪和实施兑奖。对持有不带条形码的有奖发票,一律按照现行规定的操作流程执行。
六、税控装置的使用
此次调整发票号码,对税控装置不作任何调整,但对于开具发票前录入的发票信息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应依次准确、连续输入已领购发票的“信息码”和“发票号码”(共18位),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
为了指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在新版发票背面的“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中,重新明确了 “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和发票号码必须一致,否则,视同无效发票”的开具要求。
七、有关工作要求
此次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调整发票号码和更换发票版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同时在不设置新、旧发票过渡期的前提下,要确保7月1日起纳税人能够正常使用新版发票。为此,各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分期分批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特别是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要进一步强调发票开具的管理要求,确保纳税人输入号码的正确性,上报使用信息的准确性,保证发票的使用效果。
为了便于系统操作人员准确操作,保证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定于6月10日至6月20日,分期分批组织各局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售票系统、查询系统、兑奖系统、报数系统以及税控安全系统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另行通知。

附件:1.发票编码规则表
    2.新版发票式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4〕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 高检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高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是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物价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物价检查人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物价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妨碍了物价大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很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保证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以暴力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打击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物价检查人员和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发现一
件,查处一件,坚决依法处理,以确保物价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物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
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物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各级物价
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物价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坚决依法办事。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