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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除四个观念 牢固树立四种意识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院执法能力/石青

时间:2024-07-22 00:2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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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除四个观念 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院执法能力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 石青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在过去的一年里,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证”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绝大部分查摆出的问题已达到了整改的要求,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在整改活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使基层检察院的各项执法工作全面步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要彻底破除四个观念,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一、彻底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
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执法活动绝不能按“惯例”,必须按法律规定。我们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二、彻底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就是被上述“瓶颈”所制约。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彻底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
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四、彻底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牢固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
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进行整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进行整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是生产滤嘴卷烟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由于当前醋纤丝束规格偏多,致使醋纤丝束生产企业的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了规范丝束市场,指导卷烟生产企业正确合理地选配丝束规格,国家局有关部门对醋纤丝束规格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座谈研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11种醋纤丝束规格供卷烟生产企业选择使用的推荐意见(见附件1)。现在烟草行业内广泛组织对国家局有关部门提出的11种醋纤丝束规格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醋纤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过滤效率、卷烟焦油量等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对卷烟产品有重要影响,因此,请各单位高度重视。
  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所属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国家局推荐使用的11种醋纤丝束规格及醋纤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加工范围对照表(见附件2),结合企业所使用的醋纤丝束规格进行研讨,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三、请各单位所属企业认真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9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箱:gujs@tobacco.gov.cn)。对于在2005年9月15日前未反馈意见的企业,国家局将视为同意使用推荐的醋纤丝束规格。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 件:

  1. 推荐使用的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0
  2.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规格与滤棒吸阻加工范围对照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1
  3. 卷烟生产企业征求意见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2
  4. 滤棒生产企业征求意见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31&pic_id=3



 

珠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逐步实现登记审批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业登记
(一)凡具有珠海市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经营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经营: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户籍证明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出可直接受理所辖城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的《暂住证》(影印件)。
(2)业主及从业人员属城镇待业青年的,应提交《待业证》,属辞职、退职和停薪留职等人员的,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
(3)业主及从业人员属育龄夫妇或未婚青年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全省统一的《节育证》或《未婚证明》。
(4)经营场地如属私人房屋,须提交市、县房产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如属新搭建的棚屋,须提交市、县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如属租赁房屋,须提交租房协议书或合同。
(5)需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要提交业主与帮手、学徒签订的雇请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影印件)。
(6)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交通运输、饮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简易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以及经营印刷业、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等,应按国家专项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格证明、审查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业主及从业人
员属科技人员的,应提交技术证书或有关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所查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手续完备、符合开业条件的,报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不符合开业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收到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加具审批意见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送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市个体店铺领导小组每季集中审批一次。核准登记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
时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手续不完备的,及时通知其补办。凡未经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级审批,其他部门批准开业的,一律无效。
5.在市、县统一兴建的永久性市场(商场)内开设个体店铺,按原来的开业审批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字号名称;
2.改变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方式;
5.改变组成形式;
6.改变家庭中的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表,并交回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具意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审批。改变经营地址的,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报批。
(三)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在直接受理或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变更的,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
三、停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暂时收存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停业期间免交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三天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复业。经批准领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后,方能复业经营。
四、重新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重新登记:
1.迁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之外经营;
2.他人转让给本人经营;
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
4.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
(二)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交回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注销,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转让给他人经营;
3.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4.因行政处罚而被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二)属上述1、2项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属3、4项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收回,原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斗门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199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