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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声音与专家话语的一次博弈/杨涛

时间:2024-07-22 00: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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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声音与专家话语的一次博弈

杨涛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在辽宁锦州对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进行了提审,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方都市报》2003年12月23日)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对于这一事件,众说纷纭,然而笔者却更愿将其看作是民众声音与专家话语的一次博弈产物,这种博弈在我国法治化建设中必将面对的难题,因此,围绕着这件案件的种种争议,也必将在我国法治化建设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任何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与完善总是与之如影伴随。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律专家特别是在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典化国家地位引人瞩目,他们精于法理擅长逻辑,对于推进法治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曾几何时,我们发现素以民众的代言人身份的法律专家开始并不那么依顺于民意了。一方面,法律专家用法律的理性来搭建法律体系,用法言法语解构社会问题,与民众以朴素的道德及价值观出现隔膜;另一方面,法律专家垄断了法律知识,进而掌握话语权威,产生知识权力统治,由此产生法律知识场域精英统治,并想籍此启蒙或改造民意。
 然而,民众对法律发出的声音却有其自身存在的厚实土壤。因为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应为民众而生存。其次,在法治的进程中,民众的参与也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司法需要的精英化、专业化但又离不开民主化、大众化,在笔者看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民众的常识来纠正法律职业者的某些偏执。再次,民众的思维存在一定惯性,这种惯性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最后,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民众对于运用法律来掌握自己的命运有足够的信心并渴望参与其中,如果这种信心被专家话语权威过份的压制而不是一种有益的疏导或启蒙的话,很容易形成一种偏执。
应当说,在过去的法制不健全的岁月里,我们的法律及法律人过份迁就民意,以民众的感性取代法律人的理性的事件居多,民意成了法律的睛雨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意控制法律场域的局面逐渐改变, 专家话语在这一场域取得了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专家过份看轻民意的趋向,民意成了嘲笑的对象。然而,民众声音并不甘于如此轻易退出,在法律场域与专家话语进行一场博弈便在所难免。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就不难理解民众与法律专家就刘涌案产生这么广泛持久的对话与争论。作为这场博弈的副产品,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在笔者看来,这场博弈是非常有益于我们法治化进程。只要参与博弈的人以一种平心静气的态度参加,其结果必将是双赢的。一方面,民众将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有所认识,将更加理性地看待死刑的问题。另一方面,民众的知情权得以更广泛的尊重,一度为法律专家热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公正性也得到理性的反思。
民众声音与专家话语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都不可缺失,尽管从整体考虑两者是辨正统一关系,然而在相当多的问题上两者的又时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两者之间的博弈不会减少,法律将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发展,由此看来,法律不仅是不同阶层、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也是掌握知识不同的民众与法律人之间博弈的产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哈、中、吉、俄、塔五国国防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哈萨克斯坦 中国 吉尔吉斯 俄罗斯 塔吉克斯坦


哈、中、吉、俄、塔五国国防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2年5月15日在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举行了国防部长会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阿尔腾巴耶夫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防部长托波耶夫上将、俄罗斯国防部长伊万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海鲁拉耶夫上将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出席。

  国防部长会晤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

  国防部长们(以下简称部长们)回顾了自首次会晤(2001年6月,上海)以来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军事领域的共同行动,一致指出,各方所作的主要工作旨在全面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所阐述的任务,建立和巩固各国国防部在保持稳定、安全和防务等问题中的建设性合作和全面协作。

  部长们同意保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和军队总参谋部代表的定期会晤。部长们认为,为了完成在安全和防务领域区域合作中出现的共同任务,必须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和工作机构。部长们决定,成立由各国国防部负责国际军事合作的部门领导或者由国防部长授权的人员组成的高官委员会,以提出具体建议。   

  部长们认为,此前在落实1996年上海协定和1997年莫斯科协定框架内形成的军事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是一种新型的、符合现代趋势的军事合作典范。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成员国间友好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且对保持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部长们赞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继续巩固在军事领域的合作,以应对各种挑战和威胁,保障各国军队间的切实合作。阿富汗最近局势的发展要求优先发展在保持地区安全与稳定、抵御三种威胁——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部长们坚决谴责恐怖主义的所有行动、手段和做法,并认为这都是犯罪。因此,部长们认为,应当研究就打击上述威胁举行联合演习和就保障安全问题建立新的对话形式等问题。部长们决定,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联合专家小组,磋商有关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问题。

  部长们支持中亚国家关于在该地区建立无核区倡议。拟起草和签署的条约应当符合现有此类协议的原则和参数,不对中亚地区各国的安全造成损害。部长们认为就此问题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部长们坚决拥护上海合作组织各国元首的努力和协调一致的决议——建立多极世界,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国际法准则来预防和和平解决由民族、宗教、领土、政治及其它矛盾引发的国家间或国家内部冲突。

  鉴于此,部长们将继续采取切实行动,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国国防部间合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 阿尔腾巴耶夫上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 迟浩田上将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防部长 托波耶夫上将   

  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 伊万诺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 海鲁拉耶夫上将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于莫斯科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2〕77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结合《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等法规以及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昆明、玉溪、德宏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并呈报相关申请文件。省外经贸厅在接到申请后,应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和在我省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我省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三、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外经贸厅转来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文件退回省外经贸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的有关事宜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
四、省外经贸厅接到省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五、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凡不涉及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的,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有关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设在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当地的地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在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亦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的地州市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省外经贸厅签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向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的,还应出具省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服务业务,其管理适用《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 14 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厚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
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障。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 会;
(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 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 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 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 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 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 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 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 文件。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 ,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 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 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 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 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 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